MOIO5771-審議事項-第五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71
案件id
xSpc9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第五三七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有關決議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五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二案(有關建議利用水溝加蓋後作為計畫道路使用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由於東西向快速道路尚未完工驗收及其匝道銜接位置與相關聯絡道路系統等區位並不明確,且建議利用水溝加蓋後作為計畫道路使用部分,經洽詢水利單位之意見,迄今尚未函復,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故暫予保留,另案辦理。」。
-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府城計字第○九二○二四五三五三號函稱:「本案係為旨揭計畫通盤檢討案另案辦理案第一案,為配合員林大排整治施工完成,原堤防用地做為東西向快速道路使用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剩餘土地配合調整併鄰近分區使用。保留案第二案(會議決議同保留案第一案),拓寬14號道路以連接東西向快速道路與彰鹿路,而擬變更水溝用地、鐵路用地、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乙案,經本府水利主管單位表示意見略以:『按附圖陳情位置查係橋頭二排分線,該排水屬區域排水,且有橋頭第一排水分線及中興排水支線匯入,排水地位重要,為利水利維護,不宜加蓋作為道路使用』,是以,本保留案暫不於此次提出。」,因此本案彰化縣政府僅係將原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五案之內容檢討後提出修正,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請彰化縣政府依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並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時,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1.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將變更堤防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修正為「堤防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為保持本計畫區之完整性,將東西向快速道路用地緊鄰本計畫區屬於非都市土地部分一併納入計畫範圍,並將其使用分區訂為「堤防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3.本案變更堤防用地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參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且應於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贈與地方政府後,其餘變更後之乙種工業區土地始得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上開應贈與地方政府之土地,其屬國有土地或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時,縣政府得同意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但因情形特殊,經土地所有權人與縣政府協議,報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採分期方式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