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01-審議事項-第一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作業)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01
案件id
kwhfa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九十二年九月三日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府城鄉字第0九二0二四七八0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第五七四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擬變更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編號九擬變更兒童遊樂場用地、人行步道為住宅區,編號十變更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電信事業專用區、人行步道為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等,其變更係為達區段徵收計畫之財務收入自償原則,應補充說明區位適宜作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以及變更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為住宅區之必要性等實質變更理由,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公園用地及綠地擬作福德祠使用乙節,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公園用地及綠地並無得作福德祠使用之規定,該項管制要點條文應予以刪除。惟如為利原有福德祠遷建需要,請桃園縣政府於該公園用地或綠地範圍內,選定適當地點,核實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後,再行提會討論。至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擬增修條文請劃線,以資明確。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決議一本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二00一七七二八號函轉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桃農水管字第八八0三號函建議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第四標內十七號計畫道路中央之灌溉明渠,因所接上游水源已受工廠及家庭排放水污染以致水質不良,且原須引水灌溉之下游農田已被徵收已無施設必要,建請將灌溉溝渠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乙案。
本案基於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未影響本特定區之排水功能及上開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陳情理由,同意將灌溉溝渠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並請於工程規劃設計時,妥予考量綠化植栽及景觀維護問題。
- 四、本案除須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案件外,其餘得先行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七、復經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府城鄉字第0九三00二七六七0號函說明二略以:「惟因原送審之計畫書圖部分誤漏,並為配合本府區段徵收實際配地作業情形,本案修正後計畫書圖其中變更案第一、四及第八案與該決議略有不符」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及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第五七四次會議決議文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四、八等三案,同意依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府城鄉字第0九三00二七六七0號函送修正內容(如附圖)通過。
2.本部地政司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內民生社區北側八公尺計畫道路,因部分計畫道路(約二公尺)與現有民生社區法定空地重疊,擬往北側調整(如附圖),以避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時程乙案,同意依照辦理,惟因超出公開展覽範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