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51-審議事項-第一案:行政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院臺內字第○九三○○一四六九八號令修正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51
案件id
gWOoU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按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二項有關都市計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規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迭有反映依該規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派聘之委員,多為主管業務或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首長,上述委員平日公務繁忙,往往不克親自出席會議,復囿於該規程第七條第二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同規程第九條「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之規定,致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常有因敦促親自出席委員達半數以上而延遲開會時間之情形,嚴重影響都市計畫委員會議事效率。
-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後,研提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報經本部人事處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核轉行政院審查,建議增訂有關代表機關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之規定,以提升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議事效率。
- 三、茲奉行政院以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院臺內字第○九三○○一四六九八號令修正「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除修正第二項有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規定,增訂「但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之但書規定外,並增訂第三項「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詳如附件),爰特提會報告。
決議
- 決議:洽悉,由本部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