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6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營都市計畫(部分『公五』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案」復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61
案件id
7LZPP9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本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五八四次會議決議「本計畫區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因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不符,為維護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宜請台南縣政府另覓適當地點劃設,故本案『維持原計畫』。」,並經內政部以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內授營中字第0930084141號函轉會議紀錄在案。
- 二、案經台南縣政府以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府城都字第093008444號函以:「本變更案涉及本縣刻正辦理新營市『南瀛綠都心』建設計畫、本縣縣議會遷建等整體規劃,將為新營市民及縣民提供優質休閒環境。」,故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復議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變更案係台南縣政府推動之「南瀛綠都心計畫」建設之一部分,期藉台南縣議會之遷建,使府、會間之互動更為順暢,且該計畫區內已無其他更適當之地點可供替選,變更案內「公五」公園用地及其周邊景觀同步整合規劃為結合自然、人文、休閒與行政服務等功能之新縣民廣場,將更有效提昇縣政中心及「公五」公園用地之使用效益與環境品質,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具有特殊情形」除外規定,故除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新營都市計畫(部分「公五」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供台南縣議會使用】)案」外,其餘同意照台南縣政府復議意見及左列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帶條件:
- 一、為適度管制使用強度及維護環境品質,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將來申請建築時,並應自變更範圍東側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十公尺以上建築,且不得設置圍籬並妥為植栽綠美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退縮部分之空地應融合「南瀛綠都心計畫」景觀構想及配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訂定之精神作整體規劃。
- 二、本案變更後將減少公園用地面積○.九七二八公頃,請於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或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妥為劃設補充。
- 三、本案變更後剩餘之「公五」公園用地,除依「南瀛綠都心計畫」構想規劃執行外,不得再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作多目標使用,以維護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