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61-審議事項-第六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零星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61
案件id
HwlIb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內授營都字第0九三00八二三三0二號函准申請人星華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並業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止辦理公開展覽三十日,及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假龜山鄉公所舉辦明會完竣。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意見綜理表(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府城鄉字第0九三00七九二八二號函)。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會同桃園縣政府及申請人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應依本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五點第一款「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並應自行管理、維護」,及第三款「應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如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消防、上下水道及相關環保設施等,並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其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之規定辦理;另為避免將來衍生主要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是否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及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仍應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依法定程序辦理,提本會審議確定後,本案變更主要計畫再行核定。
- 二、上開應提供捐贈之土地,應依前開處理原則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請申請人與桃園縣政府或龜山鄉公所協議,並將協議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
- 三、本案開發面積達五公頃,依規定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爰應依前開處理原則第五點第六款規定,於本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並納入都市計畫書,以符規定。
-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意見及逾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意見,詳附表一、二。
- 五、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查核情形,詳附表三。
附件
- 附表一:「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零星工業區)」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決議一桃園縣呂學記議員本次變更基地周圍建請考量本案基地至南側10公尺及至西側30公尺計畫道路間較平坦之保護區能開發使用。
非本案變更範圍,不予採納。
二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本次個案變更範圍1.因本案未併同擬定細部計畫,建議計畫書中應敘明變更附帶條件:「應另擬細部計畫並規劃變更總面積至少30%之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少於15%。」2.應查明最近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並配合訂正計畫書、圖。
1.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
2.「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醫療專用區為養生文化專用區)」已於93年3月公告實施。
1.併決議一、二辦理。
2.應於本案報請核定時,配合最近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一併修正計畫書、圖內容。
三力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龜山鄉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541、541-8、541-9地號建請依現況使用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陳情基地現為保護區,而早於民國五十四年前已設立工廠,在原計畫時卻劃設為保護區,造成本土地使用人飽受困擾,故請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非本案變更範圍,不予採納。
附表二逾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決議一星華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變更範圍請儘速完成法定程序。一本公司提具擴建計畫書已經經濟部認定符合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
- 附表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查核表:
條文規定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