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6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以東、雙溪南北兩側地區主要計畫為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61
案件id
NI5fX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第五一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府都二字第○九二二二一一四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周委員志龍、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台北市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府都規字第○九三○五二一二六○○號函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建議參照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之決議文依左列方式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1.檢附修正後細部計畫之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估報告(詳補充資料貳)。(略)2.本案細部計畫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本市都委會第五二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為利後續區段徵收等相關作業有所依循,仍請於本計畫案審議通過後予以核定。
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部分1.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六項基本條件?2.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附帶條件「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規定,由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如無法簽訂協議書,應俟土地所有權人有開發之必要時,再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本項變更於本市都委會審議過程中,都市計畫及工業主管機關均全程參與,並充分表達各單位意見,未來該特定專用區仍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另擬細部計畫。
公共設施用地1.依計畫書第24、25頁有關本計畫區內公園用地、綠地及廣場用地面積約17.44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194.29公頃約8.98%,如無法於主要計畫再增設,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補足,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
2.為瞭解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請於下次會議提供相關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含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分配表及細部計畫示意圖),供審議參考。
3.依計畫第19頁變更主要計畫示意圖,請補充說明擬變更道路用地、堤防用地、國小用地為住宅區、科技產業專用區部分之理由。
1.本案細部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劃設面積為19.79公頃,佔計畫面積(194.29公頃)約10.19%,區段徵收範圍內公園、綠地、廣場劃設面積為10.48公頃,佔區段徵收範圍面積(88.74公頃)約12.22%,符合法規規定比例(不低於10%)。
2.詳補充資料肆、本案細部計畫相關資料。(略)3.承德路西側擬變更道路用地、堤防用地、國小用地為住宅區、科技產業專用區,係考量本市產業發展用地之需求,目前南港軟體園區及內湖科技園區之發展均趨飽和,亟需提供業界足夠之發展腹地,故配合福國路延伸至洲美快速道路之規劃,將福國路延伸線南側農業區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為住宅區及科技產業專用區,另為整體規劃雙溪兩岸之景觀,故亦將堤防用地及道路用地納入計畫變更。
文化資產保存計畫書第15頁所敘本計畫區內具文化意義建築物及現有信仰中心,如屈原宮、三王宮、福裕宮等廟宇及賴氏祖祠,應考量配合當地民俗活動及產業文化,規劃部分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如保存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規定得供文化保存或展示設施使用,並研提保存或安置計畫,以建立地方認同感及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本案屈原宮、三王宮、福裕宮等廟宇及賴氏祖祠之保存,本府初步方案將分別遷移安置於公園用地內。
水岸空間及現有水文空間之處理本計畫區臨接基隆河、雙溪及磺溪等水岸空間,應規劃適當之親水活動空間,供親水休閒遊憩使用。至於計畫區內現有水路空間,應妥為規劃保留、維持其連貫性及應以生態工法規劃設計,請於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書增訂相關管制事項,創造親水休閒遊憩多樣性生活空間。
雙溪北側區段徵收範圍,未來將採填土方式填高地盤,並規劃親水提防。
另本案亦針對計畫區內現有舊雙溪河道予以保留,除於河道周圍規劃公園用地外,並規範公園應以生態工法原則施作相關設施。
都市防災本主要計畫案應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俟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規劃相關防救設施。
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拾、防災避難系統規劃。
其他事項本案西北側臨接北投焚化廠之農業區,並未納入本案整體規劃,如何避免都市發展之壓力,無限制向該農業區蔓延,允應事先妥予審慎考量,請台北市政府研提相關措施,以避免未來可能的違規使用影響環境品質。
本計畫案西北側關渡平原,為台北市僅餘大片完整未開發之土地,未來將視社子島及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開發情況,以及臺北市都市發展用地之需求,審慎規劃逐步分期分區開發,而臨接焚化廠地區之農業區,本府已另擬發展計畫,擬朝向休閒農業方向發展,並劃設聚落區,以提升地區環境品質,並兼顧地區民眾之權益。
其他應修正事項1.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
2.請於計畫書修訂計畫內容增列原、新計畫變更面積,明確列出各項變更內容之理由,而非僅以「配合未來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整體發展需求」說明,並應於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情形項下增列整個計畫區(含南、北)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百分比統計資料。
1.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拾壹、開發方式、實施進度與經費。
2.本計畫案因變更幅度甚大,變更位置多且零散,難以逐一標示變更理由,又本計畫案係屬整體規劃開發,建議仍維持原計畫書變更位置之標示及理由,另全區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百分比統計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玖、四、(一)。
後續辦理事項1.本案後續之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由台北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
2.本案區段徵收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有關屈原宮、三王宮、福裕宮等廟宇及加油站,未來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如何處理,請事先規劃考量。
1.依結論辦理。
2.依結論辦理。
3.有關屈原宮、三王宮、福裕宮之安置,本府初步規劃將安置於公園用地內,至加油站陳請保存一節,事涉區段徵收法令,將依結論於本案區段徵收作業中事先規劃辦理。
附錄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基本條件及附帶條件辦理情形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台北市政府及申請人辦理情形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
本案土地業經檢討規劃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未來使用應配合「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之科技產業專用區、天文科學館、國立科學教育館與籌建中之臺北藝術中心,提供支援性之醫療服務、商務產業及休閒文化等使用,以符合該地區位未來整體發展(臺北市政府建設局93.3.16北市建一字第09330810200號函)。
(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本基地業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以(80)8.17北市建二字第51414號函核准註銷工廠登記在案(臺北市政府建設局93.3.16北市建一字第09330810200號函),如附件二。
本件並無生產中之工廠應予適用之情形(新光集團93.3.12)。
(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因工廠已歇業逾十二年,目前已無從業員工在廠,亦無勞資爭議事件待處理(新光集團93.3.12)。
(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規定。
因區外公共設施均已興闢完成,暫無區外用地取得及興闢問題。區內所需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人願依法留設及興闢(新光集團93.3.12)。
(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申請人擬擴建之醫療及商用設施,其規模均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最小應辦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面積標準(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五款醫療建設之開發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故應無辦理環評之必要(新光集團93.3.12)。
(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
工廠歇業前,僅有紡紗織布行為,並無染整等污染事宜,故土壤應無被污染之虞(新光集團93.3.12)。
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一)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
願依本規範附表許可條件規定,按開發強度換算自願捐贈土地比例之精神捐地及留設公設用地,或繳納相對之代金予台北市政府(新光集團93.3.12)。
(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定之。
願配合自擬細部計劃(新光集團93.3.12)。
(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願自行負擔依法應留設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新光集團93.3.12)。
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同意辦理,且已提送(新光集團93.3.12)。
(五)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同意辦理(新光集團9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