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6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原臺北縣府大樓機關用地為商業區及廣場用地;捷運系統用地及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及捷運系統兼廣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61
案件id
ZcFNm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第三一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一0七一九一0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第五五三次會議審決略以:「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七、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辛前委員晚教召集何委員東波、賴前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五月六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五六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台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第一次審查意見(三)附帶建議,安排本專案小組與蘇縣長面對面溝通討論,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八、嗣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二0四三三四六五號函說明略以:「本府依據前揭會議紀錄決議,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廿四日安排蘇縣長與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集人辛委員晚教進行會晤,為尊重鈞部專案小組對於本案基地應以文化與產業並重為發展方向之意見,本府將專案針對文化產業之導入進行審慎評估規劃,同時對於地方民眾意見亦將加強蒐集與協調溝通,擬妥配套完整之變更計畫,再行向鈞部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審議,故本府建請鈞部對於旨揭變更案能暫予緩議,俾供本府後續研議作業之需。」等由意見到部,爰再本會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第五六六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同意照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二0四三三四六五號函報意見略以:『暫予緩議』」。
- 九、案經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三00四七一二三號函送相關資料請再提本會審議,及因本會委員改聘,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錢委員學陶、彭委員光輝、馮委員正民、張委員元旭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結論,請台北縣政府補充資料後再續開審查會議有案。
- 十、嗣經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三0三四六七一一號函略以:「本府幾經斟酌考量後,原縣府大樓空間將規劃提供青少年藝文相關活動使用,是以,惠請鈞部同意本府撤回上開變更都市計畫案。」到本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鑒於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三0三四六七一一號函略以:「本府幾經斟酌考量後,原縣府大樓空間將規劃提供青少年藝文相關活動使用,是以,惠請鈞部同意本府撤回上開變更都市計畫案。」,本案應予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