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8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軍功路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
會議紀錄id
MOIO5881
案件id
3rqtr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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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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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府工都字第○九三○○八五五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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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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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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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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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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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二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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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軍功路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案,與「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案,係因二計畫案界線調整之變更案,惟擬將「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軍功路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之部分住宅區(0.0四六三公頃)及排水道用地(0.00二六公頃)納入大坑風景區之計畫案範圍部分,於二計畫書敘明之擬變更後名稱不一致,應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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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軍功路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案,與「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七案,擬刪除原繪於計畫圖上之軍事禁限建範圍乙節,查都市計畫法第二條規定「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考量有關軍事禁限建範圍於都市計畫書圖上雖未標繪,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及為避免該禁限建範圍調整變更時,都市計畫圖上標繪範圍未能即時配合檢討變更而產生執行之疑義,爰原則同意,惟變更理由欄「3..惟原設於該地區之彈藥庫已經遷移,原劃設功能已喪失,故予廢除之。」及備註「先行取消都市計畫圖上之軍事禁限建範圍,惟未來仍應由國防部公告解除之。」等節,應予修正,以避免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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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軍功路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與「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九案,部分變更內容係因台中縣、市界線之調整而配合調整相關使用分區,為避免劃出本二案之計畫範圍地區(改為台中縣轄)將來衍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執行問題,或未能即時配合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等事宜,台中市政府辦理本二案發布實施時應主動將該府辦理情形通知台中縣政府,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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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二案,查係為配合該府九十二年十月辦理完成「台中市廍子區段徵收區域車籠埔斷層地球物理調查案」之成果,調整車籠埔斷層影響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非屬都市計畫書圖、樁位及地籍成果之重製變更事項,惟考量為避免斷層經過地區劃為可建築用地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且該地區係該府刻正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應有必要,爰原則同意該府所擬之變更事項,並修改計畫案名為「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及車籠埔斷層經過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