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8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原榮信紡織公司工業區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81
案件id
Q1Il3O
概要說明
- 說明:
(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參見計畫書附件三。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詳見計畫書之附件一。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詳見計畫書p34之整體開發計畫及p42之財物計畫內容。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及申請範圍內工(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
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因原工廠已關閉,且遭法院拍賣,非屬申請變更人之工廠。
(五)本基地無該項情況。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四),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筆土地權屬為該市有,爰將「..土地權屬為國有..」修正為「..土地權屬為公有..」以利執行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及該府所提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表(詳附件)通過:
(一)本案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據中部區域計畫所規劃工業區位置設置原則略以:「對於區位或內容已不適合作工業使用的工業區,如位於土地使用混亂、居住密度大、公害性嚴重、環境敏感區、工業衰頹區等地區,得允許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本變更基地周圍除西側為東海大學外,其餘皆為已建成之住宅區;次查依計畫書所敘:「本案原於辦理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即提出變更之陳情,案經本部審決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後,並循程序由台中市、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後,再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有案,爰本案原則同意變更,及上開有關上位計畫之指導原則應併同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
(二)本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以下稱審議規範)規定辦理變更,爰計畫書「柒、細部計畫規劃內容」中之「三、回饋計畫」,應改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及該回饋計畫原則同意,惟參考鄰近地價部分,除參考南、北兩側住宅區之土地公告現值外,並應再增列基地西側住宅區之土地公告現值,以為計算之依據。
(三)為凸顯本變更案對提升周邊地區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之貢獻,本案應提供之必要公共設施用地劃設總量,除應符合審議規範規定之標準外,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檢討標準,並應於細部計畫中規劃為綠帶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其中綠帶建議應劃設於基地西側鄰近東海大學側,其寬度至少為十四公尺,其餘部分集中劃設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四)本案擬變更範圍中西屯福安段七九一地號土地權屬為國有,仍應依規定取得變更使用同意書,並應於計畫書敘明其土地取得方式。
(五)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基地除上開國有土地外,原為榮信紡織公司所有,嗣後經法院拍賣,由中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所有權及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基地現況已無工廠使用,爰應請將相關工廠變更使用情形於計畫書敘明。
(六)本案基地前為紡織工廠使用,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請台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環保單位查明,如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審議規範第三點(五)規定,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七)本案細部計畫請台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定實施。
至於本主要計畫案決議事項,如涉及細部計畫內容修正者,請重新提請台中市都委會審議。
(八)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台中市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原榮信紡織公司工業區為住宅區)案書件檢核表條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內容檢核結果適用範圍:
(一)符合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檢討結果確已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者。
(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
(三)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
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