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8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5881
案件id
bbUp65
決議
- 決議:本案及核定案件第五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部營建署九十三年六月十日營署都字第0九三二九0九五三六號函送台北縣政府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有關中商三六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其中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審查意見漏繕「考量原計畫意旨,擬變更後之商業區應有一定比例之建築基地面積或建築樓地板面積限制不得供作住宅使用,第二組後段『建築物第一層限作商業使用』修正為『建築物第三層(含第三層)以下不得作住宅使用。』。」,應予補正。
- 二、本二案開發原則,其中1.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之「(2)色彩計畫:應整體性考量並與周邊環境取得協調,建議採用低彩度、中高明度之色彩。」乙節,為保留設計彈性及配合環境色彩景觀,修正為「(2)色彩計畫:應整體性考量並與周邊環境取得協調,研提建物及景觀色彩計畫。」
- 三、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為增加雨水涵養及配合該府水利局推動雨水貯留及再利用設施,建議於本二案開發原則之都市防災項目中增列:「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及再利用設施」乙節,考量林口特定區屬山坡地地區,及為落實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所訂「災害管理政策與施政策略執行方案」中有關「都市型水災管理政策與施政策略之建議」之「新開發都會地區應將滯洪池或調洪水庫納入都會區規劃或由開發單位負擔開發後所增加逕流之排水改善經費」實施要領,爰同意台北縣政府上開建議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將來執行。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Ⅱ-四號道路以北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修訂)案」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修訂)案」意見本二案原則同意依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三0三六0三八0號函送之本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意見修正之左列二計畫案名、變更理由及變更內容明細表審查意見通過。
(一)變更林口特定區(II—四號道路以北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中商十九及中商二二使用管制調整及增列開發原則)案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第二章計畫目標與計畫構想
- 二、計畫構想4.為提供多樣性商業及休閒活動環境,創造商業活動焦點,於本計畫區北端之中商十九及南端之中商二二兩街廓保留不劃設細部道路與公共設施,供以整體開發方式興建大型購物中心使用。
第二章計畫目標與計畫構想
- 二、計畫構想4.為配合提供多樣性商業及休閒活動環境,創造商業活動焦點並兼顧土地利用彈性,於本計畫區北端之中商十九及南端之中商二二兩街廓保留不劃設細部道路與公共設施,配合中心商業區軸帶發展及引進高品質商業,依中心線分成四個開發單元整體開發,並透過適度獎勵措施,誘導朝向全街廓整體開發目標。
配合多樣化商業環境提供,土地使用項目不限購物中心並調整整體開發方式以增加投資誘因及減少開發風險。
建議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2第三章實質計畫
-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本細部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規定(一)中商十九、中商二二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三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七五0﹪以鼓第三章實質計畫
-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本細部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規定(一)中商十九、中商二十二整體開發以下列方式並參酌開發原則辦理。
1.商業區應依中心線分成四個開發單元,每一單元以整體開發為原則(但因基地情況特殊且經都市設計委員1.全街廓整體開發方式調整。
2.明定使用強度依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並授權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視個案需求調整建蔽率。
- 一、考量本案擬變更範圍之中商十九、中商二十二皆為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完成取得之抵費地,於後續標售產權單一,爰開發原則1修正為「依中心線分成四個開發單元,每一單元均應整體開發。該四單元交會處應至少退縮二十五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勵土地所有權人參加整體規劃。為其建蔽率、容積率,不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獎勵放寬之規定。
會審議核准者不在此限)。該四單元交會處,均應自中心線退縮二十五公尺,其餘應於中線退縮六公尺始得建築,退縮部分應設置綠化廣場,供行人使用,同時得設置出入口,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2.依前項原則以相鄰二單元整體開發者,得增加基準容積率之5%,以全街廓整體開發者得再增加容積,其再增加部分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之,惟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率之5%。
(二)中商十九、中商二二使用強度依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五00﹪,惟為提高開放空間留設率,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得要求適度調整建蔽率。
(三)另為全街廓塑造地標焦點及興建購物中心需要,中商十九、二二建蔽率不得超過三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七五0﹪以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參加整體規劃興建購物中心。惟其建蔽率、容積率,不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獎勵放寬之規定,除購物中心外,其他土地使用項目如有形塑本區地標需要且全街廓整體開發,建蔽率、容積率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得比照前述規定。
3.保留原細部計畫全街廓開發塑造地標焦點管制規定並增訂其他使用適用規定。
4.使用項目調整,不限購物中心。
公尺,其餘應自街廓中心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始得建築,退縮部分應設置綠化廣場,供行人使用,同時得設置出入口,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及上開退縮後之建築線示意圖,應請台北縣政府補附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將來執行。
- 二、查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已訂有相關獎勵容積規定,為避免重覆,建議(一)2予以刪除。
- 三、考量為增加開放空間及地面層之透水率,(二)其建蔽率修正為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四、本案主要變更理由係為因應市場需求,增加開發彈性,建議(三)予以刪除。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3(四)中商十九、中商二二得為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建築物第一層限作商業使用。
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
第四組:安全設施。
第五組:衛生設施。
第六組:福利設施,限辦事處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
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
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但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限第4、5目。
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
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除第11目、第40目、第42目茶藝館、茶室外。
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
第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其中2、5、6、7目限需面臨15公尺以上寬之計畫道路。
第二十組:娛樂及健身服務業。
第二一組:一般批發業,除第14目至第16目外,但第13目不能囤積沙石及鋼筋。
第二三組:攝影棚,但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所提新計畫內容通過:
- 一、應保留原有之作購物中心使用,爰主文修正為「中商十九、中商二二除為購物中心使用外,並得為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 二、考量原計畫意旨,擬變更後之商業區應有一定比例之建築基地面積或建築樓地板面積限制不得供作住宅使用,第二組後段「建築物第一層限作商業使用」修正為「建築物第三層(含第三層)以下不得作住宅使用。」。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第二六組:國防相關設施。
4(二)前項二處中心商業區之細部設計規劃,應成立「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再據以發照建築。
(五)前項二處中心商業區之細部設計規劃,應經都市設計審查後再據以發照建築。
原條文(二)未修訂,保留都市設計審議,以維護商業區環境品質。
項次修訂為(五)建議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5(三)中心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及分割作業依左列規定辦理1.建築基地未符合「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條及三十一條規定整體開發興建,且面臨之都市計畫道路達二十公尺(人行步道除外)者,應沿道路建築,並設騎樓供公眾通行。
2.建築物除鄰接建築線部分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後側或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三公尺以上之空地為防火間隔,並應接通道路。
3.同一建築基地內有兩棟以上建築物,每棟建築物之背面或側面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六)中心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及分割作業依左列規定辦理1.建築基地未符合「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條及三十一條規定整體開發興建,且面臨之都市計畫道路達二十公尺(人行步道除外)者,應沿道路建築,並設騎樓供公眾通行。
2.建築物除鄰接建築線部分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後側或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三公尺以上之空地為防火間隔,並應接通道路。
3.同一建築基地內有兩棟以上建築物,每棟建築物之背面或側面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4.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時,應依計畫圖上標示整體性防火間隔之中心線作為街廓內各基地之後面基地線,予以齊一分割未修訂僅項次調整。
除為保留彈性於建築設計時再妥予考量是否留設騎樓,建議(六)1予以刪除外,其餘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時,應依計畫圖上標示整體性防火間隔之中心線作為街廓內各基地之後面基地線,予以齊一分割。
6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原主要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心商業區建蔽率不得超過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五百﹪。茲為建立林口新市鎮中心商業區獨特風貌,為鼓勵大規模整體開發興建。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0四次會議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四四次會議決議,規定本細部計畫區北端之「中商十九」及南端之「中商二二」兩街廓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三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七五0﹪,其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為於前述管制要點第二十五條增列第二項:中心商業區之「中商十九」及「中商二二」兩街廓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三十林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中商十九」及「中商二二」使用強度及刪除整體開發規定,本條文配合刪除,相關管制調整至本細部計畫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規定。
建議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所提意見,予以刪除。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容積率不得超過七五0﹪。惟其建蔽率、容積率,不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獎勵放寬之規定。
7十、其他(一)主要計畫套繪本細部計畫地區之原有主要計畫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而本次細部計畫係採用一千分之一比例尺重新測繪圖,而本細部計畫除劃設細部計畫人行步道、廣場兼停車場停車場出入道路、防火間隔外,其餘應以原主要計畫為準。
- 九、其他(一)主要計畫套繪本細部計畫地區之原有主要計畫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而本次細部計畫係採用一千分之一比例尺重新測繪圖,而本細部計畫除劃設細部計畫人行步道、廣場兼停車場、停車場出入道路、防火間隔外,其餘應以原主要計畫為準。
(二)中商十九及二二開發原則「中商十九」及「中商二二」應由申請人參酌下列原則,另作細部設計規劃,並提送縣都市設計審議:
1.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1)造型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尺度並與鄰近開發單元互相融合,避免平板、單調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
(2)色彩計畫應整體性考量並與周邊環境取得協調,建議採用低彩度、中高明度之色彩。
2.公共開放空間開放空間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加強植栽綠化並由開發者負管理維護責任。
1.項次及文字調整2.增訂中商十九及二二開發原則除(二)之開發原則建議改列專節予以表明規定,及末項「...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理之」修正為「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專業機構或專家辦理之」,以利執行外,其餘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所提內容通過。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綠化面積應連續且完整,並考量多層次植栽方式。
綠化廣場設計宜規劃休息區、兒童遊戲場及戶外公共藝術展示區等,並以植樹、草坪、水池及街道家具等美化環境。
基地分割線退縮所形成帶狀退縮空地應舖設透水性鋪面開放供公眾通行及防災空間使用並適度植栽綠化,該開放空間規劃應考量與毗鄰基地之銜接。
3.動線系統及停車空間商業區內私設通道應採人車分道規劃方式,以兼顧人行安全及車行動線。
除依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停車空間規定外,應規劃充足停車空間,進出道路以十五公尺以上內部留設道路為進出動線。
4.夜間照明包含路燈、庭園燈、建築物照明等設置說明(如向下、向上、局部、全面等照明方式)。
5.街道傢俱應考量街道傢俱之舒適性及符合人性尺度;視基地開發需求設置包含休憩椅、告示牌、垃圾桶、飲水器、樹立型廣告物、公用電話亭、洩水孔、公共藝術、舖面材質、指示牌等。
6.公用設備計畫區內公用設備管線應予地下化,若其設施必須暴露地面以上者,應維護安全並與予美化。
7.防災空間配置配合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計畫區內應於建築開發時規劃足夠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線。
申請人就有關事項提出細部設計規劃時,中心商業區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得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報告,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理之。
8(二)購物中心開發原則計畫區兩端之「中商十九」及「中商二二」大型街廓,應由申請人參酌下列原則,另作細部設計規劃,以供整體開發興建購物中心之依據:
1.購物中心應具購物、休閒和生活等綜合功能,以大型百貨公司配置為主,其間以零售專賣店、休閒文化設施、遊樂場等相聯繫,以提供消費者多樣化及一次購足之服務。
2.停車場、廣場、道路、空地等開放空間之土地應佔整個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停車場使用面積不得超過整個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3.百貨公司應選位置明顯之處,考慮單獨進出口,以吸引更多顧客。
4.中庭宜規劃休息區、兒童(三)購物中心開發原則計畫區兩端之「中商十九」及「中商二二」大型街廓,應由申請人參酌下列原則,另作細部設計規劃,以供整體開發興建購物中心之依據:
1.購物中心應具購物、休閒和生活等綜合功能,以大型百貨公司配置為主,其間以零售專賣店、休閒文化設施、遊樂場等相聯繫,以提供消費者多樣化及一次購足之服務。
2.停車場、廣場、道路、空地等開放空間之土地應佔整個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停車場使用面積不得超過整個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3.百貨公司應選位置明顯之處,考慮單獨進出口,以吸引更多顧客。
4.中庭宜規劃休息區、兒童遊戲區及戶外展示區等,並以植樹、草坪、水池、座位等美化環境。
5.購物中心每一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應附設一個停車位。
6.酌設多處進出口,以避免造成車輛人潮之擁擠。
上下樓層之聯繫,應有充分之電梯、樓梯或電梯,並考慮殘障者之坡道及特別電梯。
7.裝卸貨物之停車處,宜位置隱蔽,並盡量與顧客未修訂購物中心開發原則僅調整項次併本表編號2審查意見四,建議予以刪除。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遊戲區及戶外展示區等,並以植樹、草坪、水池、座位等美化環境。
5.購物中心每一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應附設一個停車位。
6.酌設多處進出口,以避免造成車輛人潮之擁擠。上下樓層之聯繫,應有充分之電梯、樓梯或電梯,並考慮殘障者之坡道及特別電梯。
7.裝卸貨物之停車處,宜位置隱蔽,並盡量與顧客進出口保持距離,以免破壞景觀與美感。
8.街廓外圍道路,宜考慮提供臨時停車處、計程車招呼站及公車站,並設置雨蓬,以方便顧客。
9.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尺度,避免平板、單調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
申請人就右項有關事項提出細部設計規劃時,中心商業區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得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報告,該研究進出口保持距離,以免破壞景觀與美感。
8.街廓外圍道路,宜考慮提供臨時停車處、計程車招呼站及公車站,並設置雨蓬,以方便顧客。
9.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尺度,避免平板、單調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
申請人就右項有關事項提出細部設計規劃時,中心商業區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得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報告,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理之。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理之。
(二)變更林口特定區(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中商三六南側大型街廓使用管制調整及增列開發原則)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1第二章計畫目標與計畫構想
- 二、計畫構想4.為提供多樣性商業及休閒活動環境,於交通方便且大部分為公有土地之「中商三十六」,保留不劃設細部道路與公共設施,供以整體開發方式興建大型購物中心使用。
第三章實質計畫
- 五、土地使用計畫(二)中心商業區依主要計畫劃設中心商業區,計畫面積二0。九三公頃。其中位於「中商三六」南側之大型街廓,面積八。五0公頃,係留供以整體開發方式興建購物中心使用。
第二章計畫目標與計畫構想
- 二、計畫構想4.為提供多樣性商業及休閒活動環境,於交通方便且大部分為公有土地之「中商三十六」,保留不劃設細部道路與公共設施,供市地重劃彈性規劃使用,並配合中心商業區軸帶發展及引進高品質商業,除西北側不方整土地以退縮方式留設開放空間外,原則依中心線分成四個開發單元整體開發,並透過適度獎勵措施,誘導朝向全街廓整體開發目標。
第三章實質計畫
- 五、土地使用計畫(一)中心商業區依主要計畫劃設中心商業區,計畫面積二0。九三公頃。其中位於「中商三六」南側之大型街廓,面積八。
五0公頃。
配合多樣化商業環境提供,土地使用項目不限購物中心並調整整體開發方式以增加投資誘因及減少開發風險。
建議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2第三章實質計畫
-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三章實質計畫
-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1.全街廓整體開發方式調整。
- 一、考量本案中商三六分為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二)本細部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除本次計畫另有規定外,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規定。
本細部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規定(一)中商三十六南側大型街廓除西北側形狀較不方整分割兩區塊以自分割線退縮六公尺方式創造開放空間外,其餘土地亦以四分之一區塊整體開發為原則並應參酌開發原則開發:
1.商業區應依中心線分成四個開發單元,每一單元以整體開發為原則(但因基地情況特殊且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核准者不在此限)。該四單元交會處,均應自中心線退縮二十五公尺,其餘應於中線退縮六公尺始得建築,退縮部分應設置綠化廣場,供行人使用,同時得設置出入口,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2.依前項原則以相鄰二單元整體開發者,得增加基準容積率之5%,以全街廓整體開發者得再增加容積,其再增加部分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之,惟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率之5%。
(二)中商三六使用強度依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惟為提高開放空間留設率,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得要求適度調整建蔽率。
(三)中商三六得為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建築物第一層限作商業使用。
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
2.明定使用強度依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並授權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視個案需求調整建蔽率。
3.使用項目調整,不限購物中心。
完成取得之抵費地及軍領回管理之公有地,於後續標售產權單一,爰(一)開發原則1修正為「中商三六商業區依附圖分成六個開發單元,每一單元均應整體開發。其中四單元交會處應至少退縮二十五公尺,其餘應自街廓中心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始得建築,退縮部分應設置綠化廣場,供行人使用,同時得設置出入口,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及上開退縮後之建築線示意圖,應請台北縣政府補附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將來執行。
- 二、查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已訂有相關獎勵容積規定,為避免重覆,建議(一)2予以刪除。
- 三、考量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第四組:安全設施。
第五組:衛生設施。
第六組:福利設施,限辦事處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
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
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但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限第4、5目。
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
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除第11目、第40目、第42目茶藝館、茶室外。
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
第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其中2、5、6、7目限需面臨15公尺以上寬之計畫道路。
第二十組:娛樂及健身服務業。
第二一組:一般批發業,除第14目至第16目外,但第13目不能囤積沙石及鋼筋。
第二三組:攝影棚,但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六組:國防相關設施。
透水率,並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標售土地之信賴保護原則,中商三六建蔽率應修正為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但本案發布實施前已標售之土地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建蔽率得依原規定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三)前項二處中心商業區之細部設計規劃,應成立「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再據以發照(四)前項二處中心商業區之細部設計規劃,應經都市設計審查後再據以發照建築。
原條文(二)未修訂,保留都市設計審議,以維護商業區環境品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建築。質。項次修訂為(四)3九、其他(一)主要計畫套繪本細部計畫地區之原有主要計畫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而本次細部計畫係採用一千分之一比例尺重新測繪圖,而本細部計畫除劃設細部計畫人行步道、廣場兼停車場停車場出入道路、防火間隔外,其餘應以原主要計畫為準。
- 九、其他(一)主要計畫套繪本細部計畫地區之原有主要計畫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而本次細部計畫係採用一千分之一比例尺重新測繪圖,而本細部計畫除劃設細部計畫人行步道、廣場兼停車場、停車場出入道路、防火間隔外,其餘應以原主要計畫為準。
(二)商三六南側大型街廓開發原則「中商三六」南側大型街廓應由申請人參酌下列原則,另作細部設計規劃,並提送縣都市設計審議:
1.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1)造型: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尺度並與鄰近開發單元互相融合,避免平板、單調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
(2)色彩計畫:應整體性考量並與周邊環境取得協調,建議採用低彩度、中高明度之色彩。
2.公共開放空間開放空間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加強植栽綠化並由開發者負管理維護責任。
綠化面積應連續且完整,並考量多層次植栽方式。
綠化廣場設計宜規劃休息區、兒童遊戲場及戶外1.項次及文字調整2.增訂中商三六南側大型街廓開發原則除(二)之開發原則建議改列專節予以表明規定,及末項「...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理之」修正為「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專業機構或專家辦理之」,以利執行外,其餘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所提內容通過。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公共藝術展示區等,並以植樹、草坪、水池及街道家具等美化環境。
基地分割線退縮所形成帶狀退縮空地應舖設透水性鋪面開放供公眾通行及防災空間使用並適度植栽綠化,該開放空間規劃應考量與毗鄰基地之銜接。
3.動線系統及停車空間商業區內私設通道應採人車分道規劃方式,以兼顧人行安全及車行動線。
除依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停車空間規定外,應規劃充足停車空間,進出道路以十五公尺以上內部留設道路為進出動線。
4.夜間照明包含路燈、庭園燈、建築物照明等設置說明(如向下、向上、局部、全面等照明方式)。
5.街道傢俱應考量街道傢俱之舒適性及符合人性尺度;視基地開發需求設置包含休憩椅、告示牌、垃圾桶、飲水器、樹立型廣告物、公用電話亭、洩水孔、公共藝術、舖面材質、指示牌等。
6.公用設備計畫區內公用設備管線應予地下化,若其設施必須暴露地面以上者,應維護安全並與予美化。
7.防災空間配置配合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計畫區內應於建築開發時規劃足夠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
申請人就有關事項提出細部設計規劃時,中心商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業區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得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報告,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理之。
4(二)購物中心開發原則「中商三六」南端之大型街廓,應由林口新鎮開發主管機關參酌下列原則,另作細部設計,以供興建購物中心之依據:
1.購物中心應具購物、休閒和生活等綜合功能,以兩家以上的大型百貨公司配置為主,其間以零售專賣店、休閒文化設施、遊樂場等相聯繫,以提供消費者多樣化及一次購足之服務2.停車場、廣場、道路、空地等開放空間之土地應佔整個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停車場使用面積不得超過整個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3.百貨公司應選位置明顯之處,考慮單獨進出口,以吸引更多顧客。
4.有頂蓋商店街為購物中心(三)購物中心開發原則計畫區「中商三六」南側大型街廓,應由申請人參酌下列原則,另作細部設計規劃,以供整體開發興建購物中心之依據:
1.購物中心應具購物、休閒和生活等綜合功能,以兩家以上的大型百貨公司配置為主,其間以零售專賣店、休閒文化設施、遊樂場等相聯繫,以提供消費者多樣化及一次購足之服務2.停車場、廣場、道路、空地等開放空間之土地應佔整個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停車場使用面積不得超過整個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3.百貨公司應選位置明顯之處,考慮單獨進出口,以吸引更多顧客。
4.有頂蓋商店街為購物中心之最精華活動帶,應有十二公尺以上之寬度,設有休息座位、植栽、噴泉以及表演或展示之場所,以提供各式各樣之展示活動。
5.中庭宜規劃休息區、兒童遊戲區及戶外展示區等,並以植樹、草坪、水池、座位等美化環境。
6.購物中心每一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應附設一個停車位。
7.酌設多處進出口,以避免造成車輛人潮之擁擠。
上下樓層之聯繫,應有充分之電梯、樓梯或電梯,並考慮殘障者之坡道及特別電梯。
1.比照中商十九及二二增訂中心商業區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得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報告2.項次調整考量已增訂本表編號二之開發原則,本購物中心開發中心原則建議予以刪除。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之最精華活動帶,應有十二公尺以上之寬度,設有休息座位、植栽、噴泉以及表演或展示之場所,以提供各式各樣之展示活動。
5.中庭宜規劃休息區、兒童遊戲區及戶外展示區等,並以植樹、草坪、水池、座位等美化環境。
6.購物中心每一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應附設一個停車位。
7.酌設多處進出口,以避免造成車輛人潮之擁擠。上下樓層之聯繫,應有充分之電梯、樓梯或電梯,並考慮殘障者之坡道及特別電梯。
8.裝卸貨物之停車處,宜位置隱蔽,並盡量與顧客進出口保持距離,以免破壞景觀與美感。
9.東南及西北兩側外圍道路,宜考慮提供臨時停車處、計程車招呼站及公車站,並設置雨蓬,以方便顧客。
10.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8.裝卸貨物之停車處,宜位置隱蔽,並盡量與顧客進出口保持距離,以免破壞景觀與美感。
9.東南及西北兩側外圍道路,宜考慮提供臨時停車處、計程車招呼站及公車站,並設置雨蓬,以方便顧客。
10.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尺度,避免平板、單調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
11.除供作興建大型購物中心使用外,並得施設電力、通訊設施之用,惟台電公司、電信管理局擬作上開有關設施時,應先徵得林口特定區開發單位之同意。
申請人就右項有關事項提出細部設計規劃時,中心商業區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得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報告,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理之。
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尺度,避免平板、單調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
除供作興建大型購物中心使用外,並得施設電力、通訊設施之用,惟台電公司、電信管理局擬作上開有關設施時,應先徵得林口特定區開發單位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