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9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逕為「變更臺北市內溝溪中游段保護區、道路用地、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91
案件id
QaLD4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經濟部水利署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經水地字第○九三一七○○一二三○號函為配合行政院同意之「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台北市轄區內溝溪中游堤防工程建設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五日止,分別於台北市政府及內湖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內湖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中國時報、五月八日自由時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經濟部水利署九十三年七月七日經水地字第○九三一七○○一九三○號函)。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經濟部水利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河川區」未來涉及徵收私有土地,且台北市政府辦理內溝溪下游段臨該市南港區部分之整治工程時,係規劃為「河道用地」,為避免爭議,本案如係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及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應檢附經濟部認定函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至於如有徵收補償爭議,請經濟部水利署會同台北市政府事先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調,以杜紛爭。
- 二、計畫圖變更圖例錯誤部分(如保護區),請配合修正。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並請工程用地單位(經濟部水利署)將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轉知陳情人。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決議一立法委員蔡正元國會辦公室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元(九三)國會字第九三○六○四○四號函檢送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為內溝溪整治中游段施工說明暨徵收土地價格不一案協調會」會議紀錄三「請經濟部與內政部就本案重新審查,同一流域、同為整治所需,不宜下游段以『河道用地』變更,而中游段以『河川區』變更」乙案。
依決議文一未便採納。
二台北市政府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府都規字第○九三一○六三一八○○號函轉林奮波君等陳情以相同條件對待內溝溪中、下游段土地所有權人,將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劃定為「河道用地」,即將內溝溪中游段比照下游段劃為「河道用地」乙案,併決議文一未便採納。
依決議文一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一(一)陳情人:林奮波君等五十四人。
(二)陳情位置1土地標示:未敘明,僅提及瓏山林、白馬山莊、東湖山莊及潤泰住宅區等。
2門排號:未敘明。
3陳情人電話:
(○九三五)○。
(一)陳情理由:
1內溝溪整治工程用地下游段沿岸皆為荒蕪之地,而中游段皆為良田,尚有耕種之實,但中游段與下游段補償差距之大,無法接受,請政府再研商,以確保民眾權益。
2經濟部水利署係依據何項規定,將該中游段公告為中央管區域排水?(二)建議事項:該整治工程中游段用地徵收價格起碼該與下游段用地徵收價格相同。
本案經與台北市政府協商,該府擬同意地價之差額以行政救濟方式辦理。
有關地價補償問題,非屬本會審議權責,轉請經濟部水利署妥為處理。
二(一)陳情人: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
(二)陳情位置1土地標示:台北市內湖區東湖段四小段八-三地號。
2門排號:台北市康樂街一九一巷一六號。
3陳情人電話:
(○二)二七三六八六○○、二六三一四六○一。
(一)陳情理由:
1反對變更地目,影響收購地價,致基金會權益受損嚴重。
2請略修行水線,使生態教學所受傷害降到最低。
(二)建議事項:
1土地被徵收之補償地價請按鄰接地區公告現值較高之住宅區地價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六二○○○元整,另加四成計算發給,以維所有權人之權益。
2被切割畸零地一併收購。
3除地價及地上物補償外,請把教學收益損失益考量在內。
(一)內溝溪中游段工程用地依經濟部及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會銜函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劃定規定為「河川區」,其土地徵收補償係按台北市政府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查估辦理之九十三年公告土地現值辦理。
(二)陳情人要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價格辦理乙節,經與台北市政府協商,該府擬同意地價之差額以行政救濟方式辦理。
(三)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之日起一年內向該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署辦理土地徵收之補償或奬勵救濟均依經濟部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訂定之「經濟部水利事業工程使用私有土地及河川公地核發奬勵金及救濟金要點」規定辦理,而依該要點並無發給教學收益損失之規定。
有關地價補償及土地徵收問題,非屬本會審議權責,轉請經濟部水利署妥為處理。
三(一)陳情人:唐翌展君。
(二)陳情位置1土地標示:台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五小段八地號。
2門排號: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一三一巷二五號。
3陳情人電話:
(○二)二六三。
(一)陳情理由:若依現有規劃堤線,會碰到現有建物,雖屬一角,但必然會因工程造成現有結構性的損壞。
(二)建議事項:將計畫線向外移動五○-六○公分,並向下延伸成平滑曲線,相信不會影響到此區段的排水防洪設計,也可減少政府徵地費用及房屋結構損壞的危險。
唐翌展君所有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五小段八地號土地,查內溝溪設施範圍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經授水字第○九三二○二○三九八一號公告在案,不宜有所變動,且經查並未劃入該筆土地。至陳情該筆土地上之房屋仍有一角需拆除乙節,應由台北市政府邀集本署第十河川局及水利規劃試驗所共同勘定。
案經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陳情地點非屬本案變更都市計畫範圍,故不予討論。惟後續工程進行時如有涉及陳情人建議事項者,請經濟部水利署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