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01-審議事項-第一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01
案件id
tTz2s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七五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七七次會及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第五0三次會審議完竣,報經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內中營字第0九一00一三三九一號函核定,惟縣政府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第三案認為執行有困難,提出復議案。
- 二、該復議案業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第五五一次會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五七一次會審議完竣,桃園縣政府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以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府城鄉字第○九三○一六二九七二號函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惟查該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六、三十及三十五案因涉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檢附該府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三、十八及三十一案附帶條件亦涉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之解釋,為求周延,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六、三十及三十五案(詳表一)部分;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九七五六號函:「有關都市計畫新定、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爾後應請比照本部都委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之規定,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桃園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三、十八及三十一案(詳表二)部分:將原附帶條件:「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修正為:
「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以資妥適。
- 三、因本案業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影響審議時效,除上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六、三十及三十五案暫予保留,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先行依法定程序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表一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暫予保留部分)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五變
- 五、人6、人7、人42計畫區西側農業區住宅區16.06—住宅區學校用地(文小)學校用地(文中)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 一、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2)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 二、註:
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係為道路截角使用。
11.091.402.391.181.本計畫區住宅區發展率已達85%以上,為配合人口成長及實際需要變更。
2.配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1月11日第五七二次會議審「變更桃園擴大修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市文中路交通改善計畫暨調整部分計畫範圍)案」決議第三點辦理。
依內政部92年11月6日台營字第0920089756號函說明二辦理,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開發案件,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次會議決議之處理原則(二)「本部都委會已審議完竣但尚未核定之都市計畫案,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如無法檢附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迶件者,則重新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辦理。
六變六、人計畫區西側、縱貫鐵路以北農業區道路用地5.280.24住宅區學校用地(文小)道路用地住宅區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2.511.860.910.24本計畫區住宅區發展率已達85%以上,為配合人口成長及實際需要變更。
同編號五之備註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2)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人4、逾4計畫區東北側、工十七附近農業區14.84住宅區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2)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14.84配合都市發展需要,且其周邊均已建築使用。
同編號五之備註內容卅逾16計畫區東北側,桃園高中旁農業區1.28住宅區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1.28本計畫區住宅區發展率已達85%以上,為配合人口成長及實際需要變更。
同編號五之備註內容表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三變
- 三、人37計畫區南側工業區工商綜合專用區0.010.49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010.491.本計畫區住宅區發展率已達90%以上,為配合人口成長及實際需要變更。
2.工商綜合專用區部分係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0月28日第五七一次會議審議「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覆議案」決議配合辦理。
附帶條件: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工業區農業區學校用地(文高)-7.130.11學校用地(文小)住宅區學校用地(文小)道路用地綠地學校用地(文小)道路用地--4.762.150.22----0.11變二原文十一(鐵路、公園路、成功路範圍內)學校用地(文高)0.51住宅區道路用地住宅區0.430.08案經行政法院81判決確定應予變更。
附帶條件:
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人30公十七北側鐵路用地0.46住宅區0.46依鐵路局函示高速鐵路線已定案,縱貫鐵路不需擴充,予以變更以符實際及維護民眾權益。
附帶條件: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後始得發照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