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1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花壇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花壇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為乙種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11
案件id
1jPfJ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第一五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府城計字第○九三○○八二七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有關「變更花壇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部分,經提本會九十三年六月八日第五八七次會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又「變更花壇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為乙種工業區)案」部分,亦提經本會九十三年六月八日第五八七次會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花壇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配合現況道路調整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其變更後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請彰化縣政府依照該府相關通案性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壹、變更花壇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部分:
- 一、本計畫區通盤檢討結果,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僅百分之一.三六,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不符,惟依據中部區域計畫指導,本區係屬農村集居中心,且四周為空曠之農地,又據鄉公所列席代表人員說明,計畫區內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劃設補充,故同意俟下次通盤檢討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補充。
- 二、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三、計畫書第一、八及二十三頁所載居住密度每公頃約260人乙節,與實際核算結果不符,請查明妥為修正。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本計畫之計畫年期計畫年期至民國85年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本計畫年期已屆滿,故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一○○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二變本計畫區北界至本計畫區東界寬度約25-40公尺不等土地,沿線穿越部分農業區及部分住宅區農業區(2.87)住宅區(0.31)停車場用地(0.07)機關用地(0.0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8)排水溝用地(0.22)公園用地(0.15)綠地用地(0.12)人行廣場用地(0.0048)溝渠用地(3.86)
- 一、本鄉由於坑流多,流速甚急,於雨季時多造成災害,現況隴西坑、水坑等山洪流區,造成淹沒本計畫區人口密集地區(市街地)及農田。
- 二、經洽鄉公所同意以徵收方式取得用地並予整治。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溝渠興建計畫應詳加說明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 二、變更內容欄人行廣場用地,其變更面積請修正為○.○一公頃,俾利統計簡化。
三變本計畫排水溝用地排水溝用地(1.98)溝渠用地(1.98)依部頒書圖作業規定,統一名稱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本計畫郵政用地郵政用地(0.11)郵政事業用地(0.11)依部頒書圖作業規定,統一名稱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本計畫公(一)及文中北側部分住宅區及保護區公園用地(0.65)停車場用地(0.65)
- 一、新增設公共設施用地地權已為公所取得。
- 二、配合鄉公所開發計畫予以調整變更。
- 三、補足停車場用地面積。
(變更後道路寬度為10公尺)
- 一、本案座落山坡地部分,應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
- 四、(四)「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規定辦理。
- 二、除前項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3)保護區(0.17)學校用地(0.00)保護區(3.91)道路用地(0.20)停車場用地(0.64)文教區(2.01)公園用地(1.26)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4號道路北側部分四米道路、部分商業區、部分住宅區及部分停車場用地商業區(0.03)住宅區(0.01)停車場用地(0.02)道路用地(0.06)
- 一、計畫步道鄰側已有一條現況已開闢完成供公共使用之道路。
- 二、經配合現況道路調整變更後,不妨礙他人權益,且仍可維持交通系統完整。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為配合現況道路調整變更,故除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請詳加說明未予提供捐贈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6)停車場用地(0.01)住宅區(0.01)商業區(0.08)七變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有效疏散民眾減少災害損失,製定本計畫防災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本計畫各分區實際發展需要。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審查意見。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本計畫公兒四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54)公園用地(0.54)公兒四用地鄰近甲乙種工業區,區位適宜供公園使用,且公(兒)用地面積超出法定標準,變更後可補足公園面積之不足。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小組本計畫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0.24)加油站專用區(0.24)依部頒書圖作業規定,統一名稱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小組本計畫寺廟保存區寺廟保存區(0.19)宗教專用區(0.19)依部頒書圖作業規定,統一名稱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二、○○○人,住宅區面積五八.一三公頃,商業區面積三.五四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平均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二○;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六人,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一二,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一五○及百分之二一○。本次通盤檢討縣政府核議意見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及百分之三○○仍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特性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及第四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二)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維護工業區環境品質,故將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貳、變更花壇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為乙種工業區)」案部分:
甲、為配合毗鄰現有甲種工業區之使用與管理,建議變更為甲種工業區。
乙、本案申請基地,如在變更前已建築並使用,請彰化縣政府本諸主管權責依法查處。
丙、本案座落山坡地部分,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四、(四)「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