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11-審議事項-第十九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科學園區部分)(道路系統調整與安順寮排水防洪規劃)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11
案件id
ibBB7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一七八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府城都字第○九三○一一八○四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姜委員渝生、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已復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業經台南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府城都字第○九三○一三八五九二號函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檢附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經查核後尚符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則准照該府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由本部逕予核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係臺南縣政府為配合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安順寮排水防洪、園區廠商建廠需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結論建議增加停車場用地,以及公園用地整體規劃等需要而辦理本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應有必要,建議台南縣政府正式行文就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說明資料(必要時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逕提委員會議審議。
- 一、是否衍生撤銷徵收問題:本案土地係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徵收,是否因都市計畫變更,致與原徵收計畫不符乙節,前經南科國際村社區整體規劃案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經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內政部地政司查明,原則上應不會衍生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撤銷徵收之情事。」,建議依照辦理。
- 二、土地使用:
(一)為利本案變更計畫內容之審查,應於計畫書增列變更原則或規劃原則。
(二)本案「綠地兼河道用地」係維持綠地之使用功能,得兼作河道使用,惟為避免綠地與河道用地有使用功能衝突之疑義,建議併同鄰近公園用地整體規劃,計畫名稱調整修正為「公園用地兼供河道使用」,並應考量採生態工法規劃設計,作為親水休閒遊憩使用,創造多樣性生活空間。
- 三、公共設施用地:
(一)本案擬增加公園用地面積7.84公頃,減少綠地面積19.84公頃及廣場用地0.54公頃,除為配合安順寮排水防洪規劃外,請於計畫書加強其合理性與必要性(特別是公園綠地變更為事業專用區)之說明。
(二)旨揭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歷次(含本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案內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增減情形,請統計分析,並請研提具體因應措施。
- 四、計畫書、圖修正事項:
(一)有關經濟部水利署原則同意之「台南科學園區二期基地西北區排水系統暨安順寮排水整治設置檢討」修正報告,其中安順寮排水整治範圍及內容,請於計畫書內摘要敘明,並提委員會議說明,藉以判斷是否影響計畫區北側住宅區(住二7、住二11)之規劃。
(二)本案應依會中簡報內容及計畫書第四頁「變更計畫位置及範圍圖」各變更區塊,重新調整變更內容綜理表,提委員會議說明,以利瞭解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至於計畫書第五至十七頁有關變更計畫內容及變更內容綜理表,請配合刪除。
(三)本案變更計畫內容繁雜,計畫書應補附原計畫示意圖,以及變更計畫示意圖上應標示各別變更內容之變更理由。至於法定計畫圖除變更計畫內容應標示變更計畫範圍線外,應再增列變更後計畫內容,以利查考並杜紛爭。
(四)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五條「變更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應與原計畫圖比例尺同」規定,本案變更計畫圖應以比例尺五千分之一為準。
- 五、其他:近來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應廠商開發需要,申請辦理個案變更旨揭特定區計畫頻繁,建請台南縣政府儘速辦理該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特別針對本案道路系統調整後與特定區計畫如何銜接,以及安順寮排水整治規劃是否涉及計畫區北側住宅區(住二7、住二11)之檢討變更等詳加規劃,以配合該特定區整體發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