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1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11
案件id
rfeB0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八日第三十屆第四次會及九十三年二月廿六日第三十一屆第一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廿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一○六一七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大立(召集人)、李委員素馨、彭前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德治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及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暫予保留,請潭子鄉公所於六個月內重新調整規劃內容及再次辦理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提出修正案,再提縣都委會討論。
- 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暫予保留。
- 二、除暫予保留部分另案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請縣政府先行層報核定。
計畫區東側及西側部分農業區農業區七.八一公頃河川區二.四一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五.四○公頃
- 一、配合旱溪整治法線,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
- 二、配合營建署環中隊潭子鄉污水下水道計畫,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
併一、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七點。
- 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九人和路東側住宅區住宅區○.一○公頃道路用地○.一○公頃為配合未來整體道路交通系統,故變更部份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案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之一案規劃內容,故併該案暫予保留。
八十仁愛路一段二側農業區農業區○.一四公頃道路用地○.一四公頃
- 一、為配合仁愛路一段八公尺計畫道路拓寬,變更二側農業區為道路,拓寬後計畫路寬為十二公尺。
- 二、變更之部份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所需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機(三)用地機關用地○.○六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六公頃公用事業單位依其實際使用範圍及營業性質、種類,劃為事業用地。(潭子鄉潭北段六二二地號)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並請依其產權範圍,將地籍資料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以利執行。
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工業區二六.一六公頃加工出口專用區二六.一六公頃依加工出口區實際使用範圍,變更工業區為加工出口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1加工出口區北側十及十二米計畫道路道路用地○.一四公頃加工出口專用區○.一四公頃基於加工出口區之管理維護及整體性發展,故同意廢除加工出口區北側十及十二米計畫道路,並變更為加工出口專用區。
- 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請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雅潭路南側、勝利路東側倉庫用地倉庫用地二.六一公頃商業區二.五七公頃雅潭路闢建後,倉庫用地沿路之商業行為密集,且台中縣農會亦有遷移計畫,加以本鄉商業區面積不足,故變更為商業區。
附帶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四十%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且依規定之開發方式完成區內各項公共設施後,始得發照建築,若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則本案撤銷恢復為倉庫用地使用。
- 一、本案變更為商業區後將使本計畫區停車場不足現象更趨嚴重,為有效解決停車問題及符合「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故請縣政府重新調整規劃內容,並提出適當之停車空間方案後,提會討論決定。
- 二、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本案應請台中縣政府都市計畫及地政單位會同先行評估可行性。
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將台中縣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請另依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
住宅區○.○四公頃本區因現有河溝切割為畸零土地,為符合土地整體利用,故配合河溝天然界線及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倉庫為住宅區。
變更後區界曲折,畸零不整,故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一之一案重新研擬替代方案。
潭子國小東側四米人行步道道路用地○.○一公頃住宅區○.○一公頃四米計畫步道北側為商業區,南側為住宅區,因此街廓深僅為三十餘米,步道供通行功效益不大,且計畫步道上有合法建築物(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三日建都字第六五三四○號建照),故廢除該四米計畫步道,並變更為住宅區。
- 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請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人14潭子火車站南側鐵路用地鐵路用地○.一七公頃住宅區○.一三公頃綠地○.○四公頃
- 一、該區鐵路用地台鐵公司無用地徵收及開發計畫,致現有房建物無法修繕或重建,生活品質低落。
- 二、配合所臨道路進行商店街改造活動,故變更部份鐵路用地為住宅區及綠地。
據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為利日後站區整體開發規劃,本案俟台鐵捷運化後,再配合辦理變更為宜,故維持原計畫。
原機(二)用地機關用地○.四一公頃電信事業用地○.二○五公頃郵政事業用地○.二○五公頃公用事業單位依其營業性質、種類,劃為事業用地。
為統一名稱,故將「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文教區文教區三.九一公頃文教區三.九一公頃本區於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文高用地及文教區於該次通盤檢討中書、圖不符,為符合計畫書、圖,訂正為文教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變更理由,以明瞭實際原因。
原文小四重劃區北側道路商業區○.○六公頃道路用地○.○六公頃道路用地○.○六公頃住宅區○.○六公頃重劃區北側道路,經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故同意自房屋二樓陽台滴水線為準,向南推八公尺為計畫道路。
變更後道路未能平直銜接,為避免影響行車安全,故維持原計畫。
聖宮重劃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面積:
三.二二公頃)調整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範圍(面積:二.○一公頃)
- 一、原重劃區內部份區域既有房建物密集,確無市地重劃條件,故調整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範圍。
- 二、以停車場(停三)及大新路以南、二十五公尺環道以北、中山路以東、縱貫鐵路以西所夾範圍為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範圍。
- 三、重劃區內應提供三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 四、原停車場以北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鄉公所訂定辦法後二年內,按該地當期公告現值之三十%繳交回饋代金予鄉公所,若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期限內全部繳交,則本案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使用分區(農業區)。
- 一、變更範圍為狹長形區塊,且區位上夾於鐵路用地與台三線道路間,如何降低交通衝擊及維護良好都市生活品質,請縣政府重新調整規劃內容及提出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後,再繼續辦理,故暫予保留。
- 二、除暫予保留部分另案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請縣政府先行層報核定。
停車場(停三)停車場用地○.五九公頃住宅區○.四二公頃道路用地○.一七公頃
- 一、停三用地現有街廓並無適當出入道路供區內通行,故變更部份停車場為道路。
- 二、大新路以南、二十五公尺環道以北、中山路以東、縱貫鐵路以西所夾範圍,原規劃街廓過長,不利整體開發,故變更部份住宅區為道路,部份道路為住宅區。
- 三、應完成重劃區內各項公共設施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 四、本重劃範圍之面積為二.○一公頃,其中住宅區為一.四一公頃,停車場(停三)為○.二七公頃,道路為○.三四公頃。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七案,暫予保留。
大新路以南、二十五公尺環道以北、中山路以東、縱貫鐵路以西所夾範圍住宅區○.一二公頃道路用地○.一一公頃道路用地○.一二公頃住宅區○.一一公頃都市計畫工業區工業區二一.二八公頃乙種工業區二一.二八公頃依工業區內工廠現況使用,分類為乙種工業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中一南側、文小三南側及西側、體育場北側及東側、南側、文中二東側及南側綠帶、文教區東南側綠地綠地○.七○公頃道路用地○.七○公頃為供公眾通行,變更綠地為道路。本案擬變更之綠地,其寬度大部分為四公尺,原規畫旨意係作為文中等公共設施用地與住宅區間之隔離綠帶,用以維護教學品質與保有寧靜之居住環境,有其必要性,縣府如認在都市計畫執行實務上有變更之需要時,請就各該密集之住宅街廓,妥為考量人車通行之實際情形,研擬具體可行方案提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九號道路東側八米計畫囊底路)(潭子鄉潭子段240之2地號)道路用地○.○六公頃住宅區○.○六公頃該八米計畫道路周圍土地皆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為利土地整體開發,由其私設通道供通行即可,且不妨礙整體交通道路系統,故廢除該計畫道路,變更為住宅區。
本計畫鄰里單元街巷路網係採曩底式規劃,為避免零星變更,故請縣政府就本計畫曩底路目前使用機能及需要性,提出通盤考量,以作為曩底路存廢之參據後再行辦理為宜,故維持原計畫。
人逾1潭子市場南側八米囊底路(潭陽段705、766、768等地號)道路用地○.○六公頃住宅區○.○○四公頃住宅區○.○六公頃道路用地○.○○四公頃
- 一、該區已有現有道路取代計畫道路。
- 二、為利土地整體開發,且不妨礙整體交通道路系統,故廢除及修正計畫道路位置,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及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原規劃尚無不當,故維持原計畫。
新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本章第七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建議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依縣都委會決議本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三二○,似屬偏高,現配合計畫人口調整為五○,○○○人,並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住宅區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商業區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三)依據台中加工出口區列席人員說明,該出口區面積僅約廿六公頃,發展至今已不敷廠商擴廠需求,為提昇園區競爭力,吸引廠商進駐根留台灣,避免產業外移,故將加工出口區容積率訂定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有其必要原則同意,惟為避免出口區土地使用強度提高後,對附近地區環境帶來交通、廢棄物、地下水等不良影響,故請縣政府會同加工出口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並對各項衝擊提出因應對策,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外,並提供出口區在本計畫之發展定位、功能角色等書面資料,以專章方式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作為執行依據。
(四)將本計畫「保存區」配合實際使用情形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並增訂:「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以對「宗教專用區」土地使用做適當之管制。
(五)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故將第八點之(五)自來水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六)為合理規範變電所用地利用性質、強度及維護都市景觀,故將第八點之(六)修正為:「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變電所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並採屋內型設計,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為綠化及種植喬木。」。
- 十、逕向本會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陳情人:謝喜陳情地點:聖公段1319.1320等二筆土地原停(三)及大新路以南、廿五公尺環道以北、中山路以東縱貫鐵路以西所夾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範圍之規劃不盡理想。
- 一、在不提高公共設施比例下將大新路以北之道路寬度規劃為十公尺。
- 二、在不提高公共設施比例下將縱貫鐵路予住宅區之間規劃四公尺之人行步道與之隔離以塑造優質之居住環境。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七案。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