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11-審議事項-第九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礁溪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擬定健康休閒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11
案件id
ucyYMn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提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五七三次會審議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據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將採區段征收方式整體開發,故參據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有關爾後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建議應依照左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一)請宜蘭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宜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說明應請刪除,以免混淆。」。
-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府建城字第○九三○○八五八八一號函略以:「本案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條,辦理其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同時變更主要計畫。其細部計畫於提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因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再修正,以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一四二三○號公告再補辦公開展覽三十天;並再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二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是本都市計畫案再提請\`?7?+B??p?&?=16?6?J?<??:?會議審決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