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2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墓用地及農業區為葡萄展售專用區、部分公墓用地為農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21
案件id
3jP4l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第一五九次會議及九十三年五月三日第一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府城計字第○九三○一三七八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計畫案名及變更後計畫內容中之「葡萄展售專用區」乙詞,均修正為「農產品展售專用區」。
- 二、計畫書變更內容所載變更部分公墓用地及農業區為葡萄展售專用區部分之面積為一.三八公頃,與計畫書中表一「變更範圍土地清冊」資料中所載變更範圍面積為一.二二二○公頃,有所出入,請彰化縣政府詳予查明並於計畫書中敘明原因。
- 三、本案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所載之附帶條件修正為:「本案至少應留設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停車場、廣場及綠地等公共設施項目使用」,以因應計畫變更後土地開發所衍生之停車需求;至於本案公有土地之取得方式,應請先分別洽商各該公產管理機關後,將各該公有土地之取得方式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四、有關本案變更部分公墓用地為農業區部分,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附帶條件「本案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如公所未能於內政部都委會召開審議前,補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通過乙節,請彰化縣政府將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俾利查考。
- 五、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應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