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2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本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台灣省部分)(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案」、「變更高雄縣鳳山都市計畫(部分綠地為綠地、兒童遊樂場
會議紀錄id
MOIO5921
案件id
Un5Ksr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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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旨揭三案係高雄市政府為辦理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院臺交字第○九二○○六七二八三號函核定同意之「國道末端銜接國際機場及國際海港之瓶頸路段緊急改善計畫」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府九十三年元月十四日高市府工新字第○九三○○○二七三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案經本會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第五八二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三案除下列…各點決議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並經本部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四八五七號函核定,請高雄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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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府建都字第○九三○一六八一九五號函略以:「二、…旨案既為配合「國道末端銜接國際機場及國際海港之瓶頸路段緊急改善計畫」工程用地之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且涉高雄市變更部分尚有該市及本縣鳳山市等住民對規劃路線、噪音及空氣污染等問題提出不同意見,經鈞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再行審查有案,本府基於確保人民權益及政府效能爰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敬提復議,請將涉及本縣部分之旨揭三變更案併高雄市變更部分一併再提會審議、一同發布實施。三、有關復議提出時間,因旨案核定函依本府總收文登錄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補發,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一個月內為之規定,…」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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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鑒於旨揭三計畫案與「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高雄港區、小港機場、中山高速公路周邊聯外道路改善)案」內容具有高度關聯性,且該縣鳳山市居民對規劃路線、噪音及空氣污染等問題尚有不同意見,爰本三計畫案交由上開專案小組併「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高雄港區、小港機場、中山高速公路周邊聯外道路改善)案」審查,俟獲致具體意見後再併提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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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