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21-審議事項-第九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原『文高一』、『文高二』文高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21
案件id
d8TYY9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委會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第七十八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府建都字第○九三○一四四一三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法令依據援引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惟本案係擬定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件,如為配合高雄縣重大設施者,請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二、本案「文高一」、「文高二」文高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擬由百分之五十調降為百分之三十五乙節,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係援引該特定區內中山大學類似變更案例辦理,且縣府已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協調,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 三、本案原附帶條件規定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依第一項規定抵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但書規定,惟計畫書敘明原附帶條件規定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不符乙節,似有未妥,應予刪除。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一立法委員林岱華服務處九十三年八月六日(93)樺服字第七三四號函轉何茂松、顏進福君等陳情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文高一」、「文高二」變更為住宅區案,希望能將各區土地劃設百分之三十五公共設施用地,百分之六十五住宅區,並將「文高一」土地管制變更為「住三」,以符公允,確保民等權益乙案。
- 一、有關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部分,併決議文二同意採納。
- 二、有關變更為住三部分,涉及擬定細部計畫事項,轉請高雄縣政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