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2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2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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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一一七次、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第一一八次、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一一九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府城都字第○九三○○四二五一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周前委員志龍、林前委員享博、王前委員大立、郭委員瓊瑩、李委員素馨、張委員元旭等七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二日、七月三十日及八月十八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配合其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變國小一南側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一─7號道路部分路段之樁位與計畫圖不符,因該計畫道路已依樁位開闢完成,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1)機關用地(機二十三)(0.02)國小用地(國小一)(0.01)變廣二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7)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7)1.廣二與道路交叉口之截角為特殊截角,無樁位成果,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地籍圖調整變更。
2.四-7號及四-10號道路計畫圖與已開闢之道路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高職二北側住宅區(0.05)道路用地(0.05)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5)計畫道路已依樁位成果開闢完成,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機二機關用地(0.00)*住宅區(0.01)住宅區(0.00)*機關用地(0.01)機關用地與住宅區分區界線之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使用範圍調整變更。
*實際變更面積為0.002公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機二機關用地(0.00)*住宅區(0.04)住宅區(0.00)*機關用地(0.04)機關用地與住宅區分區界線之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使用範圍調整變更。
*實際變更面積為0.004公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殯儀館用地住宅區(0.01)殯儀館用地(0.01)殯儀館用地(0.01)住宅區(0.01)殯儀館分區界線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其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兒四東北側住宅區(0.05)道路用地(0.05)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5)部分道路已開闢完成,與樁位座標相符,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兒七北側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6)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06)計畫道路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且部分建築似已照樁位指定建築線,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發展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兒五西北側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兒五西北側四─23號道路之部分路段道路開闢現況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國小七北側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國小用地(國小七)(0.00)*國小七西北側四公尺步道已開闢完成,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實際變更面積為0.004公頃。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1)國小用地(國小七)(0.01)變兒五北側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原計畫為四公尺步道,現況已開闢為八公尺寬,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變、變體育場用地、大學用地及鐵路用地大學用地(0.18)體育場用地(體一)(0.09)鐵路用地(0.09)大學用地與體育場用地及鐵路用地之分區界線無樁位成果,其產權範圍亦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其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體育場用地(體一)(0.32)大學用地(0.15)鐵路用地(0.17)鐵路用地(0.08)大學用地(0.03)體育場用地(體一)(0.05)變機三南側公園用地(0.01)污水處理廠用地(0.07)道路用地(0.08)道路用地之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污水處理廠用地樁位成果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7)機關用地(機三十一)(0.07)公園用地(公二)(0.51)污水處理廠用地(0.51)本案細條形之公園用地係由於辦理河道用地個案變更及污水處理廠用地個案變更時,兩者未互相配合而產生,故宜配合規劃原意予以調整變更為污水處理廠用地,以符實際。
變國中三東南側商業區(0.06)市場用地(市六)(0.01)道路用地(0.05)本案之樁位成果與地籍圖及現況相符,但與計畫圖不符,故宜配合地籍圖及發展現況調整變更。
實際變更面積(公頃):
*1=0.002*2=0.00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市場用地(市六)(0.06)停車場用地(停二)(0.00)*1商業區(0.00)*2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13)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十四)(0.07)停車場用地(0.11)道路用地(0.31)道路用地(0.18)住宅區(0.11)商業區(0.01)停車場用地(0.02)市場用地(市六)(0.04)變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之衝擊,宜增訂都市防(救)災計畫。
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變公共設施用地未指定得作多目標使用指定得作多目標使用為鼓勵民間投資參與興建公共設施,指定區內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均得作多目標使用。
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已作規定,可依規定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詳表十一)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併審查意見三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計畫年期及實際發展趨勢予以修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14市十市場用地(0.43)商業區(0.43)1.本案土地鄰近本市商業區精華地帶,土地為台東市公所管有,並招商投資興建台東市綜合市場大樓,但僅完成結構及外觀部分,由於投資公司未能依約完成,致呈閒置狀態,造成原承購戶權益受損,周遭環境品質低落,影響都市發展及市容觀瞻。
2.本案土地西側緊鄰之「市一」市場用地已開闢完成,足敷本地區周邊民生日用品及零售業之發展使用。
3.為活絡商業機能,擴大商業規模,重新規劃利用,進行資源重整,俾利招募商家共同經營,以營造本區商業發展之契機,提升都市發展之競爭力,故予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
附帶條件(附十八):
變更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回饋代金(以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四十核計),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台東縣政府對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已另有規定,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照「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定訂之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辦理。
人15機三東側住宅區(0.01)機關用地(機三十三)(0.01)本案土地為公有且已供軍方大同營區使用,故宜配合土地產權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
變更土地:
臺東段170-26、170-32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23市九市場用地(0.16)道路用地(0.02)商業區(0.18)1.該土地為私有,且長期劃設而政府又不徵收開闢,民眾權益蒙受損失。
2.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考量現今傳統零售市場有被現代化市場取代之趨勢,已不符實際需求,故配合鄰近分區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
附帶條件(附十九):
土地所有權人應回饋變更面積百分之四十之「兒十二」兒童遊樂場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並於通盤檢討案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台東縣政府對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已另有規定,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照「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定訂之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辦理。
逾28部分機三機關用地(0.09)住宅區(0.09)1.本案土地為縣有地,現況原供育英幼稚園使用,目前已遷移至他處,且縣政府對本筆土地均無保留公用或規劃開發經營使用需求。
2.為期挹注縣府財政收入,故予以變更,以利後續處分程序作業。
變更土地:
臺東段101-210地號為求機關用地之完整,故維持原計畫為「機關用地」(供縣政府有關單位使用)。
逾29機四東北側商業區(0.11)機關用地(供政府機關使用)(機四三)(0.11)本案土地臺東縣後備司令部已規劃作為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臺東服務站暨青溪美展展覽場地,故宜配合實際需要變更為機關用地並指定用途為供政府機關使用。
變更土地:
臺東段338-5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逾30國小五東側道路用地(0.41)人行廣場用地(0.41)1.本案土地係臺東市水果街,為使其特色延續並促進附近商圈活絡復甦,宜配合變更,以利規劃及施作相關設施,塑造舒適消費環境,發展觀光。
2.縣政府業於年度內編列預算執行整頓水果街之作業,以美化市容。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逾31公二保護區(0.04)公園用地(公二)(0.24)機關用地(供海岸巡防署所屬機關使用)(機四四)(0.28)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東部地區巡防局執行海岸巡防任務並兼負漁港安檢勤務訓練之需要,宜配合現況及產權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為有效利用土地,將變更面積修正為不大於0.08公頃,其範圍由縣政府協調海岸巡防署調整之。
逾32機二東側及北側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4)機關用地(機二十二)(0.10)「機二十二」機關用地係供公路總局臺東監理站使用,為利其整體發展及節省政府公帑,故配合其產權及使用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09)住宅區(0.09)逾33機二西側住宅區(0.00)*1綠(帶)地(0.00)*2道路用地(0.00)*3園道一東側六公尺寬計畫道路部分交叉口原計畫未統一留設道路截角,故宜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規定之道路截角標準劃設,以示週延。
實際變更面積(公頃):
*1=0.003*2=0.002*3=0.005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陳情人:皮華城先生。
地點:本計畫區。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台東中山路郵局存證信函第六十七號)1.陳情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向台東縣政府就變更都市計畫案提出三件陳情意見表,分就影響市容景觀重大之三件事項,太平溪之整治規劃、特一外環道功能之維護、重大影響市區景觀與安全之變電所通盤規劃,為台東市發展觀光創造良好基本條件之建議,雖經陳情人列席縣都委會說明,最後竟被不附任何理由全盤否定,似此不合行政程序,難令人心服。
2.台東縣府陳報均部之都計案,地質基本資料蒐集不全致規劃有重大誤失,重要資料未列入參考,致有將位於大斷層線上之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嚴重誤失,將來如有災禍造成損害,其責任誰負?其他是否尚有疏忽而未列之資料?規劃單位之過失,無可推辭?3.縣府陳報之都設圖中之中華路一段一○四巷,在舊都計圖為四米巷道,本次並未列入檢討,但在縣府新公告圖中竟變成八米寬,這是「錯誤」還是「造假」?事涉敏感,規劃單位應作徹底澄清。
4.基於以上諸多疑點,如不能完全解釋清楚,請鈞部退回台東縣之都市計畫檢討案,令其重新檢討。
為台東縣政府辦理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違法失當,影響都市發展,損及人民權益,請駁回該案。
陳情理由各點除第1點有關市容景觀之建議併審查意見十一、十二酌予採納外,其餘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第2點,原計畫為住宅區涉及斷層線部分將來建築時須依建築技術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第3點,該104巷原計畫為八公尺寬並無錯誤。第4點,本次通盤檢討案係依法定程序辦理並無不當。故併供審議參考。
逾陳情人:台東市公所。
地點:國中二用地。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東市工字第○九三○○一一九六二號函)1.本案擬變更之土地位置緊鄰台東黑森林自然公園、琵琶湖風景區、天然湧泉游泳池,為本市重要之天然資源景觀,實不宜將其變更為住宅用地而造成過度開發,影響整體環境品質,且台東縣政府與本所均有計畫將該區整體規劃為公園遊憩使用,故建請將本國中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或保護區,以使本區形成帶狀之海濱景觀遊憩區,俾憑保有本市特有之天然資源。
2.次查爾來房地產供過於求,且本市之人口成長緩慢,現有居住密度比原計畫低,若採市地重劃方式以便取得公共設建請將本國中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或保護區,以維整體都市景觀發展。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十七。
施,是否可以如期達成?尚待商榷。
逾陳情人:臺東市豐榮豐樂地區土地開發促進會(代表人:王家信)。
地點:豐榮豐樂地區(東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九三東工字第九三○六一八號函送)1.原細部計畫說明書(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39.89%)中之區段徵收財務評估對預期標售價格(二萬元/平方公尺)估計過於樂觀;依近五年之地政司「土地交易價格簡訊」及原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區市場行情了解,本區住宅用地成交價格約在每平方公尺一萬元至一.五萬元間。故若改以標售價格每平方公尺一.二五萬元估算,則回收開發成本所需抵價地(住宅區)約需6.18公頃,約等於本重劃區總面積之18.19%。
2.依此比例推算改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後,可發還原地主土地比例約僅剩41.92%(1-18.19%-39.89%=41.92%),雖符合區段徵收發還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比例,足以辦理區段徵收;但與市地重劃發還原地主土地比例之規定差距過大,將導致地主整合困難,無法達到引入民間資金,促進土地利用及都市發展之目標;而地方政府礙於整體財政、人力限制等因素亦無法於近期內開發本地區,故此種規定形同變相阻礙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發、限制地方發展。
3.為促進民間資金參與都市建設,建議將本區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降低至34%以下,以減少公共建設成本,並可提高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抵費地比例及提供土地開發商合理之開發利潤(初估開發利潤及原地主發還土地比例約為48.70%。
建議將本區之公共設施比例降至34%以下,以維護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增加市地重劃可行性。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三十一。
逾陳情人: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
地點:台東市台東段八八
- 六、八一四之二、八一四及八一三地號四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已將本院土地(台東段一九○七及一八一五地號)兩筆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但依本院之整體規畫,需同時將另四筆土地(台東段八八六、八一四之
- 二、八一四及八一三地號)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惠請協助將上述本院之土地納入變更,俾利本院醫療發展之規請將本院尚未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之部分予以變更。
1.原則同意採納,惟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筆土地。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東基信字第○九三二○一號函)畫。為執行之依據。
2.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逾陳情人:李邱菊美女士等四人。
地點:南海路囊底路。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陳情書)1.吾等先人於民國四十年代,即築居台東市大同路底(即現今之南海路)以畜牧養殖維生,斯時本地區一片荒莽,全部土地為未登錄之區,賴吾等先人胼手胝足,始見人跡。然先人等粗識文字,當時雖有心登記承租,卻不諳法規,又疏於向相關單位求助,以致延宕登記時效。
2.民國八十年初期,本區列為都市計畫區內,雖有公告,然吾人等未具有此等法律常識,加上忙於生計,以致未能閱覽都市計畫圖,來維護權益。直致南海路施工,吾等養殖池遭填,屋舍被拆,昔日含辛的建設,毀於一旦。然基於繁榮地區建設,吾等不知爭取該有之權益,只有含淚配合。
3.吾等世居於此,房舍皆早已建立。
依本計畫圖銀色部分其上都有建物,基於使用及修繕之便,亦無妨礙他人之情況下,建請變更該段設計,只要南海路之右沿,向公園用地右移三公尺,即可免除何日到來之拆屋夢魘,亦可省去拆除補償公帑之浪費。
4.南海路囊底路其原本之設計,已失去實用價值,以目前南海路之車流,及停車場設置之便,進入該迴轉圈,反成擁塞,況且無進入之必要,基於住戶使用地利,建請取消該項設計。
請變更台東市南海路部分都市計畫原本之設計,以還陳情人之權益。
1.建議取消南海路囊底路之計畫道路部分,因考量道路系統之功能,故未便採納。
2.建議變更南海路計畫道路部分,原則同意採納,惟請縣政府協調陳情人於不影響他人權益及道路平順之原則妥為調整變更,並請該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逾陳情人:台東縣農會。
地點:台東段一六
- 八、一六八之二地號。
為變更本會所有台東段一六八、一六八之二地號機關用地土地檢送開發計畫書。
(本計畫內有五筆土地,總面積約八九○七平方公尺,其中台東縣農會擁請納入本次台東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重製。
1.原則同意採納劃設為旅館區,惟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東縣農會字第一九九六號)有二筆土地面積為八一二二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本計畫區目前因住宿供給量與設施品質尚稱不足,無法滿足未來之旅遊服務需求,有必要於本計畫區設置高品質之休閒渡假旅館以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計畫為停留性濱海渡假旅館。)(含辦理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及提縣都委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及經縣都委會同意採納無修正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2.有關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請該府照「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定訂之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辦理。
逾陳情人:漢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點:台東段779-9、779-10、2602等三筆地號。
(九十三年八月三日申請書)*縣政府列席代表於小組會中轉述陳情書。
1.該等土地於民國64年屬都市計畫未分區地段時,已由陳義山、尤陳玉李等人申請建築工廠房舍二棟並核發使用執照,變更地目為「建」,為既成事實,無法再恢復農業用途使用。
2.該建物完成後,二所有人分別申請設立瓦斯儲存分裝廠二家即台東液化氣聯合配送第一儲存分裝廠,負責人:陳義山、台東液化氣聯合配送第二儲存分裝廠,負責人:尤陳玉李。
3.69年7月該二家分裝廠擴充設備合併成立漢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仍為液化石油氣買賣分裝儲存等業務,縣府69.7.31核發東商甲字第138483號營照至今前後營運共約27年從未間斷。
4.未知何時都市計畫變更時未顧及該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逕為變更為農業區,未符實際,至申請人不勝其擾。
請准予將台東段779-9、779-10、2602等三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由農業區變更為「瓦斯專用區」。
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提供瓦斯之使用有其必要,惟考量區位之適宜性,故未便採納;請縣政府協助陳情人重新選擇適當地點後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九、其他:以下各點請台東縣政府詳予補充資料:
(一)計畫書,請補敘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內容補充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住宅供需等項目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三)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自八十三年八月公布實施後,計畫實施狀況為何?應請詳予查明補充書面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附件
- 【附錄】壹、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錄】貳、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逾陳情人:台東天后宮。
地點:台東市台東段第101地號。
(九十三年九月二日東天獻總字第○○六號函)1.本宮肇建於前清光緒十六年(西元一八九○年),現址改建於昭和六年(西元一九三一年),所有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地號之地目即為祠用地,為先賢吳錦麟先生捐贈。
2.民國三十八年底,政府遷台,本宮為體恤政府艱困,無條件將廟舍暫借國軍使用,安養傷殘官兵,設置「國軍臨時教養所」,此後更將廟舍借予榮民暫住,然由當時之臨時暫借轉為強借,更由搶借轉為強佔,迨至民國六十八年始由本宮購屋十八間換置佔居戶。
3.民國四十六年七月十日由聯勤台東縣軍眷服務中心,將本宮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地號之土地訂定續借合約書前,由暫借轉為強借,並訂定合約書,言明反攻大陸成功後,始無條件歸還,無奈陸續於民國五十九年元月一日續約,直至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滿。尤其甚者,主事聯勤台東縣軍眷服務中心,在續約期間,並玩弄權勢由搶佔轉為竊佔,由竊佔轉變為合法機關用地,於情於理於法應將原被竊變為機關用地,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地號及其被分割之地號及地目恢復為祠用地。
4.本宮願意將所有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第101之269、本宮願意將所有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第101之269、第101之344地號之全部面積,變更為都市計畫保存區,依規定價購,以利本宮整體規劃。
併如決議二。
第101之344地號之全部面積,變更為都市計畫保存區,依規定價購,以利本宮整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