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2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21
案件id
vOQfN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第一八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府工都字第0九二00六八二九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五六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八.七六七六公頃)為醫療專用區及道路用地,台中市政府所報計畫書僅參照『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未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如未劃設足夠及捐贈相關之公共設施、未附有相關應予敘明之事項及文件等),退請該府先行查核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在案,及案經台中市政府依上開決議以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府工都字第0九二0一五七六二二號函送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應查明事項檢核表及相關審查資料到部,再提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五七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七、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周前委員志龍(召集人)、歐陽委員嶠暉、王前委員大立、李委員素馨、黃委員光輝組成專案小組,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赴現場勘查及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請台中市政府補具資料後再續開審查會議有案。
- 八、嗣經本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19號函修正「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本案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財團法人敬德護理之家陳情本會同意得參照上開回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案經函轉台中市政府以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府工都字第0九三00五四三三七號函表示意見略以:「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有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之規定。本件於審查程序尚未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已變更,應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適用。三、查本件於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時,業參依原『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規定內容審查。目前本件刻提送鈞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敬請惠核同意依新法規處理。四、另有關本類案件所涉回饋事項,是否應明定完成或移交時程(建議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惠請一併釋示,俾利續辦。」,因涉及本會前開決議事項,爰再提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五八四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同意台中市政府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府工都字第0九三00五四三三七號函提意見,改依『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另該府建議明定回饋事項完成或移交時程,併交由原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九、本案因適逢原專案小組周前委員志龍出國,改由王前委員大立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嗣因本會委員改聘,再改由李委員素馨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召開第三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4部分,有關「每一○○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及其零數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乙節,修正為「每一五○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及其零數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及申請人財團法人敬德護理之家依本專案小組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回復處理情形修正資料通過:
(一)有關台中市政府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府工都字第0九三00七二九六二號函送本案修正計畫書之擬變更範圍較原報核之擬變更範圍縮小乙節,據該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及計畫書所載:係因配合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第二期發展區之設置,剔除本案基地東北側部分土地,調整後擬變更面積為八.一公頃(縮減0.六七公頃),並經該府及相關單位協調確定,爰有關本案擬變更範圍之調整,建議原則同意,惟如涉及依法須再提送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報告書送審者,本案應於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重行報請核定時,檢附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報告書之審查結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基地南側之現有既成道路部分,為尊重都市原有之發展紋理及自然地形地貌,並維持原有交通動線之順暢,建議應劃設為寬度至少十公尺之道路用地,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以下稱回饋處理原則)規定,由申請人開發完成後自願捐贈予台中市政府登記為台中市有。此外,為配合將來附近地區新訂特定區之規劃,可能利用本道路進一步拓寬作為附近地區出入使用,建議再增列:建築物應自本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十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將來配合新訂特定區計畫如有拓寬本道路用地之必要時,仍應由申請人自願提供捐贈自本案道路境界線退縮十公尺部分土地做為道路用地,且無償登記為台中市有,相關提供捐贈事項,應由台中市政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三)本案修正後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三期開發完成之期限至民國一0四年,雖涉及財團法人敬德護理之家已報行政院衛生署核備之實施進度,惟仍建請考量依實際情形酌予儘早辦理開發。
(四)本案後續之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由台中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除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外,並請將下列各點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後續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1、細部計畫擬劃設之醫療專用區(二)乙節,應確實依回饋處理原則參「一、依醫療專用區事業需求及特性,自行規劃設置足敷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廣場、消防、上下水道、污水處理廠、垃圾焚化爐等環保設施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及「二、前項必要性服務設施中,所配置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其土地面積合計不得少於申請變更總面積之百分之十」規定辦理,其中有關綠帶之留設,應請考量目前已發布實施之中部科學園區計畫臨東大路側所劃設三十公尺寬綠帶之延續性,於本計畫臨東大路側妥予配合劃設三十公尺寬綠帶。
2、細部計畫擬劃設之醫療專用區(一)乙節,應確實依回饋處理原則參「三、醫療專用區應按核定之計畫面積,扣除第一項必要性服務設施後之可建築基地,分別計算各宗建築基地之建蔽率、容積率。」規定辦理,及考量本基地為山坡地,建議細部計畫酌予調降其平均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3、為避免影響東大路之交通,未來細部計畫規劃設置停車場之出入口應距離東大路至少四十公尺以上。
4、據財團法人敬德護理之家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同意比照類似案例以每一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及其零數留設一部停車空間,爰應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以利將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