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41-審議事項-第一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中油公司配氣站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高速鐵路用地為高速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41
案件id
IkML6N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4月13日第153次、9月14日第15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3年9月23日府工都字第093010097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及計畫書第1頁之法令依據請增列:「二、苗栗縣政府92年11月11日府工都字第0920113136號函認定係縣興辦之重大設施。」,以資明確。
- 二、本案變更高速鐵路用地為高速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部分乙節,請苗栗縣政府補充說明與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協商之情形,並請將相關證明或協商文件列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 三、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開發前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四、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經費來源欄,應請由「中央機關」修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