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8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81
案件id
2AlLI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委會92年10月24日第30屆第5次會議及92年12月19日第30屆第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3年4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3011249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王前委員大立、潘委員丁白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5月18日、93年9月1日、93年10月26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本案都市防災規劃應再考量維生系統(如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等),以及逃生避難路線應朝向開放空間規劃等,請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八「農業區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案,基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農業區得供農業產銷設施使用、土地所有權人(石岡鄉農會)93年11月24日陳情書建議本變更案維持原計畫,以及縣府列席代表表示尊重石岡鄉農會之意見等由,本案應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一「石忠宮所有土地全部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建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案,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土地平均坡度約為16%、未位於環境敏感地區、違法部分已依相關法規查處,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原則同意縣府依宗教專用區劃設原則所提之變更計畫範圍(如附圖)通過。
(一)本案申請人同意提供現況作為停車場使用部分無償開放供公眾使用,以及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繳納代金等,請縣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四、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一林美玉君93年10月26日陳情本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九將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檢討變更為農業區(工業許可區),除已陳情之不當理由外,更違反本部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九,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陳情訂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如基地規模),請審慎審議,免被誤導乙案。
人陳情事項已有採納。
二台中縣石岡鄉農會93年11月5日陳情書及台中縣政府93年11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30293875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建議本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八案農業區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及其毗鄰九筆土地(新廣興段1103、1105、1106、1100、1117、1118、1120、1121、1145等地號),長久以來即屬該會所有,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經營農產品產銷事業之推廣與發展,服務會員與農民,基於未來多角化經營之需求,且台中縣政府對該批發市場用地並無徵收計畫,建議配合現況及發展需求,變更為「農會專用區」,以符合實際乙案。
併前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八決議文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三台中縣石岡鄉農會93年11月24日陳情經該會評估後,認為農業區內即可容許進行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建議本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八案農業區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維持原計畫乙案。
併前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八決議文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整體性意見:
(一)請補充本計畫區發展潛力(如觀光遊憩資源)與限制條件(如石岡壩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九二一地震呈現之車籠埔斷層周邊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範圍),以及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圖(包括主要道路交通路網、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以及本特定區與台中縣整體發展之關係,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二)為保護水庫之灌溉及公共給水功能,維護集水區之自然景觀風貌及觀光遊憩資源,建議應從嚴管制,坵塊圖上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不得檢討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並應維持原始地貌。
- 二、開發審議規範:
(一)「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旅遊事業專用區』申請開發審議規範」:依台中縣政府93年8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30207367號函補充資料,該規範係以開發許可精神,鼓勵民間投資開發,透過公私部門合作,提升石岡鄉觀光事業發展之競爭力,因本次通盤檢討案內尚未有具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個案,且未來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及參照相關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變更,該規範建議刪除。惟為指引石岡鄉觀光事業之推展,得於計畫書、圖內補充說明擬引進觀光產業之構想及具體因應措施。
(二)「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許可專用區』申請開發審議規範」:依台中縣政府93年8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30207367號函附補充資料,該規範之政策目標為「1.輔導未登記之現有工廠合法化,促使企業根留台灣。2.給予興辦工業人一個合法生產投資環境,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活絡地方產業經濟。3.透過計畫管制及回饋機制,改善投資生產環境。」,鑑於該規範係為輔導違規工廠合法化,且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有關規定寬鬆,為避免未來各地區可能援引比照辦理,導致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相關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形同虛設,並衍生環境衝擊及公平性問題,建議無須訂定該規範,經縣府重新檢討考量後並無不同意見,該規範應予以刪除。惟為配合縣府擬輔導本特定區範圍內現有工廠合法化之需要,建議增訂下列處理原則,作為本通盤檢討案審議相關案例之依據,以利土地使用並符合公平原則。
1、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仍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水利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查處。
2、本案擬輔導合法化之現有工廠地點,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就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分析後,認為該等土地事實上較適於作工業使用者,除已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外,其餘暫予保留,另案請縣府將擬變更為工業區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繼續辦理。至於現有工廠如未達縣府訂定輔導合法化之最小申請規模者,請縣府研提具體處理措施。
3、本案係屬違規工廠輔導合法化之變更都市計畫案,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應比照現行相關法令或審議規範之規定(不得低於申請變更面積之40%)。至於擬變更為工業區之聯外道路需有足夠容量,以滿足現有交通量及該工業區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且該聯外道路臨接基地部分不得小於8公尺寬(不足部分得以退縮建築方式補足)。
4、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5、本案係屬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八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台中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6、申請人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與台中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事項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7、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三、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一)都市計畫圖重新製作前後之相關變更內容與理由,以及台中縣政府91年5月6日、7月18日召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會議紀錄,請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二)有關本特定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因88年9月21日九二一震災車籠埔斷層帶通過本計畫區範圍,應針對未來易發生之震災災害地區,妥為規劃相關都市防救災設施。
(四)計畫書第2-6頁涉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管制事項,請依現行有關規定修正之。
- 四、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一一二四九四號函附石忠宮(代表人:郭阿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陳情該宮土地坐落石岡鄉石岡段金星面小段344-1、345、345-3及石岡段九房厝小段486地號,因該宮經台中縣政府寺廟登記在案,且大部分位於非都市土地,陳情將該宮土地於本特定區計畫內土地劃出都市計畫範圍外,以利該宮整體開發合法利用乙案。
- 一、本案陳情事項經陳情人列席說明改以石忠宮所有土地,全部納入都市計畫範圍,為利該寺廟開發利用,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請縣府依下列原則辦理後,提委員會議報告。
(一)請縣府查明本案土地是否位於不可開發、環境敏感地區或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
(二)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中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水利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依法查處。
(三)擬變更範圍應請查明該寺廟如為合法登記之寺廟,建議就已明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範圍予以劃設;如為補辦登記之寺廟,得就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劃設,以資妥慎。
(四)本案涉及保護區變更與擴大都市計畫,符合行政院函面積小於一公頃難以區段徵收辦理之原則,同意免辦區段徵收,惟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如現況作停車場使用部分,未來應開放供公眾使用…等),請縣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 二、本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面積小於10公頃,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 三、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二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二○○八八七號函轉謝萬鏢君陳情將保護區石山巷2鄰道路旁30戶住宅,因民國69年都市計畫未發佈即世居於此,建議變更為住宅區,以確保居民權益,讓後代子孫能繼續在此土地生活。
案經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二○○八八七號函說明二敘明「經本府討論後,建議維持原計畫」,並經縣府補充未便採納之理由「1.保護區內住宅使用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進行原有合法建物之新、增及改建,故維持保護區並不影響其原有之合法使用。2.該區域目前有斷層帶經過,且屬保護區,故不適宜變更為住宅區。」,建議維持原計畫。
三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二○○八八六號函轉林宗寰君陳情坡度平緩之公一公園用地未考量實際現況,建議變更為農業區,以利農業利用乙案。
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二○○八八六號函說明二敘明「經本縣都委會審竣後決議維持原計畫」,並經縣府補充未便採納之理由「本特定區計畫因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未達計畫區總面積之10%,故建議維持原計畫。」,建議維持原計畫。
四李福星先生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陳情舉報威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代:管美珍(執行者為羅能慰,兩人為夫妻關係)為謀私利,於坐落台中縣石岡鄉新金星段150、500、501、504等地號土地上,(一)侵佔水利地擅自搭建廠房營利案,(二)並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案,(三)又於石岡鄉第三次通盤檢討中由鄉公所代提出專案申請就地合法,將該自有農地新金星段152、153、157、431等多筆農業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圖利特定違法廠商案,且為取得山下巷兩旁地主同意書而擅自答應開挖300公尺長8公尺寬對外聯道,分明圖利威捷、品正二家特定違法廠商,懇請依法辦理取締不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水利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依法查處。
法乙案。
五林美玉君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陳情本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九將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檢討變更為農業區(工業許可區),准由現有工廠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以及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二十、二十一案變更,未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等法令切實作整體檢討變更使用,俾利地方發展,而大開方便之門給予違反法令違規使用在先之少數特定人申請變更之利,此乃利用通盤檢討掩護過關,陳倉暗度手法,不無政商勾結之嫌疑,懇請相關單位依法辦理審議,勿枉勿縱,以正法紀,以為國法乙案。
有關該二變更案業依審查意見二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陳情人陳情事項已有考量。
- 七、後續辦理程序: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爾後其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如有類似情形,得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視實際需要比照辦理。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一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1現行都市計畫圖係於民國六十六年以人工平板測量方式測繪,精度較差;又因近年都市發展及公共建設推動結果及歷經九二一地震,計畫圖上地形地貌與現地相去甚遠。
2為配合計畫區內近年陸續完成之數值化地籍重測作業、九二一地震後所辦理之地形重測和樁位修正,及為反應現地實際發展情形,故透過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更新本次通盤檢討之基本圖。〔依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及七月十八日召開之「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會決議辦理。
(詳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府建城字第○九一二一三二三○○○號函)〕建議照案通過。
二二計畫年期民國九年民國一○○年現行計畫已屆滿計畫年限,考量計畫區人口成長長期以來呈現停滯狀態,復因「大甲溪八寶攔河堰工程計畫」仍處於評估規劃階段,故依循「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指導,檢討變更計畫年期為民國100年。
建議照案通過。
三三大甲溪行水區(二○七‧九九公頃)河川區(二○七‧九九公頃)依前臺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府建四字第七五○二五號函示略以:都市計畫地區之河川治理計畫範圍內土地,統一以「河川區」名稱劃定分區,故調整其分區名稱。
本案除變更理由簡化為「統一以『河川區』名稱劃定分區」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四五食水嵙溪行水區(一四‧五三公頃)河道用地(九‧一一公頃)1依據台中縣政府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一○七二九○○號函送之食水嵙溪治理計畫釘樁作業成果加以展繪,將河川治理線範圍內之土地劃設為河道用地,其餘部分則配合鄰近使用分區酌予調整變更。
2基於土地變更之公平合理原則,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應提供適當之回饋。
1.行水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之面積為一平方公尺。
2.保護區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之面積為三平方公尺。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應由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或台中縣政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及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有需要,請縣府洽經濟部水利署再次確認,提委員會議報告。
- 二、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因現況作既成道路使用,免予回饋。
- 三、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因變更位置緊鄰食水嵙溪,恐有潛在災害危險,且為保留毗鄰工業區擴大開發彈性,建議變更為農業區。
農業區(四‧八二公頃)住宅區(○‧○二公頃)乙種工業區(○‧五八公頃)附帶條件(附一):
1應捐贈三○%土地作為綠地使用,或將其應捐贈之土地改以捐獻代金方式(按應捐贈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折算繳納;俟將應捐贈之土地移轉或代金繳納予石岡鄉公所後,始得依乙種工業區之相關規定申請使用。
2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完成前開移轉登記或代金繳納作業,否則應依都市計畫程序變更為綠地。
道路用地(○‧○○公頃)(註1)農業區(3.01公頃)河道用地(三.○四公頃)住宅區(0.03公頃)保護區(○.○○公頃)(註2)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五六自來水事業用地東北側行水區行水區(○.五一公頃)變電所用地(○.五一公頃)附帶條件(附三):
應將範圍內土地採全部一次取得並進行開發。
依電力事業單位需求,劃設變電所用地一處。
- 一、本案除請縣府補充民眾陳情意見未便採納之理由外,其餘准予通過。
- 二、本案變電所應以屋內式興建,且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建築。
六逾1、逾9公四公園用地公園用地(一.○七公頃)旅遊服務專用區(○.五○公頃)廣場(○.三九公頃)綠地(○.一○公頃)道路(○.○八公頃)附帶條件(附四):
1變更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俟移轉予台中縣政府後,變更為旅遊服務專用區部分始得依旅遊服務專用區之相關規定申請使用。
2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完成前開移轉登記作業,否則應依都市計畫程序恢復為原用地。
1配合石岡鄉觀光旅遊事業之推動,並結合石岡水壩附近旅遊景點之開發,將公園用地變更為旅遊服務專用區,藉以帶動地方觀光產業之發展。
2地方政府囿於財政拮倨,該處公園用地長期無法取得,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以提供公共設施方式做為回饋措施,以促進土地合理開發利用。
本特定區計畫因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未達計畫區總面積之10%,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七八機八機關用地機關用地(○.三○公頃)公園用地(○.三○公頃)該用地目前並無利用計畫,且其區位並不適宜規劃為機關用地,故配合毗鄰之公一公園用地,將其變更為公園未來可進行整體規劃開發。
建議照案通過。
八九機六機關用地(石岡壩管理中心)東側保護區保護區(○.○四公頃)機關用地(○.○四公頃)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案類B之第1案,因該處係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部分農業區及行水區為機關用地,變更後計畫圖所示用地範圍與樁位圖差異頗大;故參酌實際開闢情形及管理機關權屬範圍,調整機關用地範圍。
建議照案通過。
人2計畫區北側八號計畫道路道路用地(一.七三公頃)保護區(一.四一公頃)農業區(○.三二公頃)該計畫道路原規劃路線因位處北側保護區內,且大部份均位於山坡地,考量工程施作難易度及開闢經費問題,復因位於該計畫道路南側現況已有六至八公尺不等之道路供通行使用,故本次通盤檢討配合現況道路實際開闢情形,將原規劃路線酌予調整變更。
保護區變更為河川區部分之面積為28平方公尺。
- 一、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二、變更為河川區部分,因無變更理由,建議維持原計畫。
保護區(○.九○公頃)道路用地(○.九○公頃)河川區(○.○○公頃)行水區(○.二六公頃)道路用地(○.二六公頃)農業區(○.二三公頃)道路用地(○.二二公頃)河川區(○.○一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十十機十三機關用地(郵局)機關用地(○.○公頃郵政用地(○.○三公頃)該用地現況為郵局使用,為配合郵政業務發展需求,故予以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停三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公頃)商業區(○.一○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一○公頃)附帶條件(附五):
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應由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並俟移轉予石岡鄉公所後,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始得依商業區之相關規定申請使用。
2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完成前依《台中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之規定,該停車場用地南側之商業區未達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深度,無法建築使用;故變更部分土地為商業區,使其與原計畫商業區合併開發,以促進土地之合理有效利用。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補充本案土地權屬、基地適合作為商業區及該地區停車需求無虞之實質變更理由。
-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請縣府於委員會會議紀錄文到三個月內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未能於期限內簽訂協議書者開移轉登記作業,否則應依都市計畫程序恢復為原用地。
,則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停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公頃)商業區(○.○四公頃)綠地(○.○四公頃)附帶條件(附六):
1綠地應由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並俟移轉予石岡鄉公所後,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始得依商業區之相關規定申請使用。
2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完成前開移轉登記作業,否則應依都市計畫程序恢復為原用地。
該停車場用地區界不整,不利於開發利用,並造成其北側之商業區地界曲折且無法指定建築線。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補充本案土地權屬、基地適合作為商業區及該地區停車需求無虞之實質變更理由。
-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請縣府於委員會會議紀錄文到三個月內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未能於期限內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機機關用地機關用地(○.公頃)零售市場用地(○.二六公頃)1該處土地原規劃供變電所使用,惟配合食水嵙溪河川治理範圍線調整,已另劃設變電所用地(詳見本表第五案)。
2石岡鄉公所陳情境內缺乏零售市場用地,為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以及活絡地方經濟活動,故檢討變更之。
建議照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乙工(三)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四○公頃)暫維持原計畫,並請土地所有權人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另案辦理變更。
該廠房於九二一震災中倒塌,基於廠房重建所費不貲且傳統產業振興不易,故依興辦工業人陳情變更為非工業使用,並請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另行辦理變更。
請縣府協助土地所有權人繼續辦理。
保存區保存區(○.公頃)農業區(○.○九公頃)宗教專用區(○.四○公頃)農業區(○.○七公頃)宗教專用區(○.○九公頃)1基於保存區內之建築物〔萬興宮(中縣寺廟登字第二三六號)及托兒所〕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之古蹟、歷史建築物等,故修正其名稱。
2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案類B第8案,因該處係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保存區(變更土地之地號為重測前社寮角段153、154、155、156等四筆地號),惟計畫圖並未依地籍圖套繪,而釘樁後樁位圖上所示用地範圍與計畫圖亦不一致;故依該寺廟實際使用現況及地籍範圍調整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社教一社教機構用地社教機構用地(○.二二公頃)公園用地(○.二二公頃)該用地位於車籠埔斷層帶經過地區,依據現行斷層帶經過地區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公共設施用地無法興建立體建築物,故變更為公園用地,提供為開放空間使用。
建議照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社教三社教機構用地社教機構用地(供村里辦公、活動中心使用)(○.○六公頃)社教機構用地(供村里辦公、活動中心、托兒所使用)(○.○六公頃)為預留未來萬興托兒所遷建之需,故調整變更其使用項目。
建議照案通過。
批發市場用地西側之農業區農業區(○.一五公頃)批發市場用地(○.一五公頃)為配合石岡鄉休閒農業及農產運銷事業之推展,依實際使用現況及地籍權屬檢討變更。
變更範圍土地為新廣興段地號1103、1105、1106、1100、1117、1118、1120、1121、1145等9筆土地本案請縣府及土地所有權人(石岡鄉農會)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提委員會議討論。
- 一、本案擬變更計畫內容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並審慎考量新計畫分區名稱。
- 二、本案涉及農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
- 三、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人9、逾4、逾9一號計畫道路(省道台三線)以南之農業區農業區(74.14公頃)農業區(工業許可地區)(74.14公頃)附帶條件(附七):
1變更範圍內現有生產中之興辦工業人得依「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詳附錄二)規定,向台中縣政府申請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2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提出申請,否則應依都市計畫程序恢復為原分區。
1考量位於省道台三線以南之農業區內,分佈多處工業廠房,其附加產值高並可創造相當就業機會,且多屬低污染之工業,對於振興當地產業發展頗具貢獻。
2為減少當地人口外流,並促進石岡鄉產業經濟之發展,實有必要透過適當回饋措施,輔導現有工廠合法化。
併審查意見二,建議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逾4一號計畫道路(省道台三線)以南之農業區內農業區(一.一四公頃)乙種工業區(一.一四公頃)1現有廠房威捷鐵工廠之興辦工業人已依據「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檢具相關書圖文件,申請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業經縣政府審查通過,併同本次通盤檢討予以變更。
2為鼓勵產業在地生根,創造就業機會,減產業經濟之發展,實有必要輔導現有工廠合法化。
- 一、本案經縣府查明符合審查意見二-(二)-2、3原則,建議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並參照省施行細則零星工業區管制,請縣府依審查意見二-(二)-1、4、6及7辦理。
- 二、本案變更面積大於一公頃,不符合行政院函示免辦區段徵收原則,請縣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縣府如有不同意見,請提委員會議討論。
逾4一號計畫道路(省道台三線)以南之農業區內農業區(○.六九公頃)乙種工業區(○.六九公頃)1現有廠房品正機械工廠之興辦工業人,已依據「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檢具相關書圖文件,申請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業經縣政府審查通過,併同本次通盤檢討予以變更。
2為鼓勵產業在地生根,創造就業機會,減少當地人口外流,並促進石岡鄉產業經濟之發展,實有必要輔導現有工廠合法化。
- 一、本案經縣府查明符合審查意見二-(二)-2、3原則,建議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並參照省施行細則零星工業區管制,請縣府依審查意見二-(二)-1、4、6及7辦理。
- 二、本案變更面積小於一公頃,符合行政院函示免辦區段徵收原則。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逾9五號計畫道路(豐勢路)以南、食水嵙溪以北之農業區;以及一號計畫道路(明德路)以南、機十四機關用地(圖書館)以東、食水嵙溪以北之農業區農業區(一三.四四公頃)農業區(供開發為旅遊事業專用區)(一三.四四公頃)附帶條件(附八):
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得依「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旅遊事業專用區申請開發審議規範」(詳附錄一)規定,向台中縣政府申請變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
1為因應加入WTO後農業經營型態的轉變,以及配合石岡鄉觀光旅遊發展之都市願景,故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可供開發為旅遊事業專用區,以增加石岡鄉經濟產業競爭力,促進都市發展。
2以開發許可精神,尊重市場機制,由民間企業投資興建方式,除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外,並提高對應市場動態需求的發展彈性。
併審查意見二,建議維持原計畫。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計畫書第二章第二節)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計畫書第六章第五節)詳附表二。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卅二條及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之規定訂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考量本計畫屬細部計畫性質,並配合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頒布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一併修正之。
建議照案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維持原條文內容)未修正建議照案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
(維持原條文內容)未修正建議照案通過。
- 四、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依本計畫之使用分區名稱調整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 五、農業區內之土地以供作為農業使用為主,但使用農藥及化學肥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種類及標準之規定。
(維持原條文內容)未修正建議照案通過。
- 六、農業區(供開發為旅遊事業專用區)內土地得依本要點第八點之規定申請開發及配合本計畫新增之使用分區訂定。
併審查意見二,建議維持原計畫。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使用分區;其於未完成分區變更前應依本要點第五點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業區之規定管制其使用。
- 七、農業區(供開發為旅遊事業專用區)經依本要點第八點申請開發並變更為旅遊事業專用區後,得供住宿、餐飲、主題館及教育解說中心等旅遊事業之發展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配合本計畫新增之使用分區訂定。
併審查意見二,建議維持原計畫。
- 八、為審查農業區(供開發為旅遊事業專用區)之開發案件,以落實開發許可制度,發揮土地市場機能,另訂其申請開發審議規範如附錄一。
配合本計畫新增之使用分區訂定。
併審查意見二,建議維持原計畫。
- 九、旅遊服務專用區內以供遊客服務中心、解說中心、餐飲、販售中心及停車場等旅配合本計畫新增之使用分區訂定。
併審查意見二,建議維持原計畫。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遊服務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 十、農業區(工業許可地區)係為輔導低污染之現有工廠合法化而劃設,為審查其範圍內興辦工業人之申請案件,促進產業之發展,另訂其開發審議規範如附錄二。
配合本計畫新增之使用分區訂定。
併審查意見二,建議維持原計畫。
- 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機四用地至少應提供一層開放作為公共停車使用。
十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機四用地至少應提供一層開放作為公共停車使用。
條次修正配合前開增訂條文刪除,本條文條次不變,建議維持原計畫。
十二、社教機構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六、三十七之規定訂定。
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 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十三、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條次修正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 八、零售市場用地之十四、零售市場用地依原條文管制標本案除條次配合修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批發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的之不同分整條列。
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十五、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依原條文管制標的之不同分整條列。
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十六、郵政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配合本計畫新增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
- 六、三十七規定訂定之。
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十七、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配合本計畫新增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
- 六、三十七規定及實際發展需求訂定之。
本案除應增列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五審查意見二內容及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十八、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依實際發展需求訂定之。
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 九、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十九、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配合使用分區名稱變更修正。
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 十、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十、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條次修正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十一、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配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二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街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二十一、為鼓勵基地設置公益性設施,凡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原條文第十一、十二及第十三點之獎勵規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配合《建築技術規則》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條文另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而前開鼓勵辦法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經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五一五九號函公告廢止,並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規定,故配合修正之。
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二、依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列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刪除原條文第十一、十二及第十三點之獎勵規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配合《建築技術規則》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條文另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而前開鼓勵辦法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經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五一五九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S/A-1.0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號函公告廢止,並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規定,故配合修正之。
十三、依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二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刪除原條文第十一、十二及第十三點之獎勵規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配合《建築技術規則》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條文另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而前開鼓勵辦法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經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五一五九號函公告廢止,並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規定,故配合修正之。
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十四、本特定區鐵路以北、水壩以東範圍內各類土地使用,除不得違反前開二十二、本特定區綠地及公園用地(東豐鐵路綠色走廊)以北、水壩以東範圍內各類1.配合「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鐵路用地為綠地及公園用地)」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地座落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劃定,並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辦理。
(二)建築物興建時,應檢附污水處理計畫,並妥善處理廢棄物,避免污染水質、水源,,所有建築物之污水均不得排入水庫,如排入水庫時,其放流水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放流水標準,在公共污水處理設施未完成前本項規定暫緩實施,但建築設施興建時應事先預設污水管線,並依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以便往後配合。下水道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下列各項得由專責機關做必要土地使用,除不得違反前開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地座落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劃定,並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辦理。
(二)建築物興建時,應檢附污水處理計畫,並妥善處理廢棄物,避免污染水質、水源,所有建築物之污水均不得排入水庫,如排入水庫時,其放流水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放流水標準,在公共污水處理設施未完成前本項規定暫緩實施,但建築設施興建時應事先預設污水管線,並依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編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以便往後配合。下水道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下列各項得案(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日)之發布實施,調整原條文規定限制使用範圍之南界用地。
2.為使管制範圍更加明確,故加註東豐鐵路綠色走廊。
3.該辦法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經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九二○○○三三三六號函發布修正名稱及內容。
4.文字誤植之修正。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之規定:
(1)水肥、化糞池等淤積物及排放物之宣排及廢置。
(2)放牧牲畜及牛、羊、豬、鴨之飼養。
(3)各類水上活動使用動力之馬力大小與船隻數量。
(4)房屋結構、色彩、式樣及廣告招牌等景觀之維護。
由專責機關做必要之規定:
(1)水肥、化糞池等淤積物及排放物之宣排及廢置。
(2)放牧牲畜及牛、羊、豬、鴨之飼養。
(3)各類水上活動使用動力之馬力大小與船隻數量。
(4)房屋結構、色彩、式樣及廣告招牌等景觀之維護。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二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條次修正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條次修正本案除條次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