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81-審議事項-["第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擴大擬定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大林蒲農業區、保護區、公園用地、學校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及加油站用地為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住宅區、學校用地、公園
會議紀錄id
MOIO5981
案件id
IFgWi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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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9月17日第292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93年10月15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3005300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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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0條、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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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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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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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異議案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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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93年11月2日第59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計畫變更內容彙整表編號1(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供紅毛港遷村安置使用)部分)、編號3、編號11及編號12等案(如附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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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內容彙整表編號1(公園用地變更部分)係配合紅毛港遷村計畫建設時程需要,該計畫屬行政院核定「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內「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一期工程計畫」工程建設之一,以及擬補足公園用地之區段徵收案將於二至三年內辦理乙節,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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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開各變更內容,應於計畫書敘明其土地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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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案未來擬補足劃設之公園用地面積,除前開配合紅毛港遷村安置減少之公園用地外,應再加上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衍生之公園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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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決議一高雄市立鳳林國中遷校籌建暨社區發展委員會籌備處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高市鳳中總字第○九三○○○四○七四號函建議跟隨國中遷校新建,現正使用專用足球場地、游泳池併案規劃,以供鳳林國中、鳳林國小、鳳鳴國小及附近居民使用乙案。
本案陳情意見高雄市都委會已有考量(詳計畫書異議案件綜理表編號一),並請市府向陳情人妥予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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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除前開先行審決之變更內容彙整表編號1(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供紅毛港遷村安置使用)部分)、編號3、編號11及編號12等案(如附表)外,其餘計畫內容因案情複雜,另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附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變更前面積(公頃)變更後1大林蒲聚落與鳳鼻頭聚落(鳳華路與歧山二路)之間公園用地3.47住宅區(供紅毛港遷村安置使用)1.考量遷村計畫之時效之迫切性,利用公有土地先行劃設遷村所需土地。
2.因應紅毛港遷村計畫需求,提供價格合理之遷村配售土地。合計3.473大林蒲聚落與鳳鼻頭聚落(鳳華路與歧山二路)之間農業區保護區2.980.02學校用地提供鳳林國中遷校所需土地。
合計3.00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變更前面積(公頃)變更後11鳳華路與沿海四路口農業區保護區加油站用地綠地用地1.910.270.110.10道路用地配合50米聯外道路(中林路)劃設合計2.3912原大林蒲地區都市計畫西界、鳳林國中北側及鳳鼻頭漁港一帶保護區學校用地農業區11.722.060.30道路用地配合洲際貨櫃中心、自由貿易港區、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等聯外交通需求,劃設80米及50米聯外道路系統。
合計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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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歐陽委員嶠暉、楊委員龍士、洪委員啟東、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11月8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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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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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決議一立法委員湯金全國會辦公室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三北市湯服字第○五三號函轉高雄市鳳鳴里、龍鳳里居民陳情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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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居家安寧、使學校遠離噪音干擾並保障學童安全,建請規劃之八十米聯外道路外移二百公尺,並將八十米聯外道路其中三十米保留作社區道路,十米作為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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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避免浪費公帑,建請公園用地維持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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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陳情意見一,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80公尺寬聯外道路係為配合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計畫需要,時程具有急迫性,且外移200公尺之土地為海域及海埔新生地,目前不宜規劃為道路使用,有關建議事項不予採納。至於涉及80公尺寬聯外道路規劃設計部分,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已考量規劃社區道路及隔離綠帶,轉請市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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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陳情意見二,因涉及紅毛港遷村計畫時程急迫,以及市府已研提公園綠地補足措施,有關建議事項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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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陳情案處理情形請市府向陳情人妥予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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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八「建議事項」(一)除中油海底管線外,請增列「工業廢水及中洲污水海洋放流管」,以資妥適。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本會93.11.2第596次會議已審決部分及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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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園用地補足部分:為補足紅毛港遷村計畫需求所減少之公園用地面積(3.47公頃),以及本案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應達計畫總面積10%(約22.47公頃)之標準,本案至少應劃設25.94公頃之公園綠地用地,惟依計畫書第36頁面積表所示僅劃設24.38公頃,不足部分請市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予以補足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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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防災:本案應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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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有關擴大都市計畫之4項實質規劃內容(詳附表一),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同意依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依據本部93年4月20日函頒實施「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要」第6點規定:「....,或屬直轄市、市行政轄區範圍內辦理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制。」,本案免送本部區委會審查。
(二)有關新填築海埔地部分,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均屬本部84.8.7台內營字第8480205號函核發「南星計畫中程計畫」開發許可範圍,請將該開發許可範圍及其與本案計畫範圍之關係,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未來開發建築時,應就基礎承載力、沉陷、地震、液化潛能、地盤改良、陸域地盤下陷等詳加分析,俾確保基地及建物之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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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都市計畫部分:有關變更計畫內容(詳附表二),同意依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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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擬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範圍,經市府列席代表表示包括附表一擴大都市計畫編號1(私有地部分)、附表二變更都市計畫編號1(農業區變更部分)、編號2、編號4、編號5、編號7(加油站用地變更除外)、編號8、編號9(學校用地變更除外)等案,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高雄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二)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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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一)本案計畫內容部分屬於擴大都市計畫,有關計畫案名「..擬定...」二字建議刪除。
(二)本案計畫圖請補充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周邊現行都市計畫情形,以利判斷土地使用計畫之合理性。
(三)有關擴大都市計畫部分,請於計畫書示意圖依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標示各變更計畫內容位置,以利查核。
(四)計畫書第30至32頁實質擬定及變更內容彙整表內各擴大及變更都市計畫內容,請明確敘明其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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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二)案內各項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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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議事項:
(一)本案中油海底管線未來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如何處理,以及高壓電路鐵塔遷建等相關事宜,請市府與相關機關妥予溝通協調處理。
(二)本案開發如有預留變電所用地之必要者,請台電公司研提具體電力需求評估及開發計畫,協調市府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於本案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土地檢討變更之。
附表一實質規劃擴大都市計畫部分編號位置規劃內容理由1大林蒲發電廠外海,南星計畫第一、二期工程填築之海埔新生地將面積約111.80公頃之都市計畫外土地,擴大擬定為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1.考量國土綜合計畫、南部區域計畫、發展全球運籌中心計畫等上位計畫對高雄地區發展之指導。
2.配合紅毛港遷村、高雄洲際貨櫃中心、自由貿易港區等相關計畫對周邊土地發展定位及實質發展需求。
2大林蒲保護區以西外海新生地將面積約16.37公頃之都市計畫外土地,擴大擬定為道路用地配合紅毛港遷村、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自由貿易港區、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等聯外交通需求,劃設道路系統。
3南星計畫第一及第三期第一階段工程填築之海埔新生地將面積約19.37公頃之都市計畫外土地,擴大擬定為綠地用地。
1.海洋放流管埋設位置2.灰渣土不適作建築使用3.利用沿海土地劃設大型公共設施,提供未來開發後之活動空間。
4南星計畫第三期第一階段工程填築之海埔新生地將面積約24.10公頃之都市計畫外土地,擴大擬定為停車場用地(貨櫃停車場)。
1.灰渣土不適作建築使用2.因應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開發衍生大型車輛停車需求。
附表二實質規劃變更都市計畫部分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變更前面積(公頃)變更後1大林蒲聚落與鳳鼻頭聚落(鳳華路與歧山二路)之間農業區1.00住宅區(供紅毛港遷村安置使用)1.考量遷村計畫之時效之迫切性,利用公有土地先行劃設遷村所需土地。
2.因應紅毛港遷村計畫需求,提供價格合理之遷村配售土地。
合計1.002大林蒲聚落與鳳鼻頭聚落(鳳華路與歧山二路)之間農業區保護區17.240.04住宅區1.配合南星計畫海埔新生地開發及鄰近第六貨櫃中心、自由貿易港區發展需求,調整土地使用型態。
2.依市都委會第200次會議決議,南星計畫、多功能經貿園區計畫已陸續定案。
合計17.284大林蒲聚落與鳳鼻頭聚落(鳳華路與歧山二路)之間農業區3.53公園用地配合住宅區規劃,留設適當之公共設施,滿足居住人口活動需求,同時補足原大林蒲植物公園規模,以維護周邊住宅社區公共設施服務品質。
5鳳華路與沿海四路口農業區加油站用地0.760.14綠地用地配合周邊農業區變更及50米聯外道路劃設,留設舊聚落與聯外道路隔離綠帶。
合計0.906鳳華路與沿海四路口道路用地綠地用地0.170.12加油站用地配合50米聯外道路劃設,調整加油站位置,以滿足計畫區週邊使用需求。
合計0.297原大林蒲地區都市計畫西界、鳳華路與沿海四路口及鳳鼻頭漁港一帶保護區加油站用地道路用地農業區0.450.080.040.01綠地用地1.利用變更後畸零地增設公園用地,提昇地區環境品質。
2.配合周邊農業區變更及50米聯外道路劃設。
合計0.58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變更前面積(公頃)變更後8大林蒲聚落與鳳鼻頭聚落(鳳華路與歧山二路)之間農業區道路用地0.830.000機關用地配合住宅區規劃,留設適當之公共設施,滿足居住人口活動需求。
合計0.839鳳林國小南北兩側保護區農業區學校用地3.150.050.62住宅區配合道路劃設因而產生社區與道路間之剩餘土地,依毗鄰使用分區變更合計3.8210鳳北路以南之鳳林國中一帶學校用地0.87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配合南星計畫海埔新生地開發及鄰近洲際貨櫃中心、自由貿易港區發展需求,調整土地使用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