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91-審議事項-["第五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北港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綠地、機關用地、鐵路用地為河川區,部分住宅區、停車場用地、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停車場用地
會議紀錄id
MOIO5991
案件id
8TUTZV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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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月5日第13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3年3月24日府工都字第093143011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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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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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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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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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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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審議作成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本案『行水區』範圍線應由雲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二)、本案係經濟部水利署申請之變更案,依本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應由申請機關函請內政部予以認定,故本案請經濟部水利署依上開規定報由本部認定後,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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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經雲林縣政府依上開決議於93年6月1日府工都字第0931430245號函請經濟部認定,並經該部以93年8月19日經授水字第09320216020號函復本部略以:「…惟就計畫書『河川區兼供停車場使用』乙節,經查與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恐有未合,因河川區域範圍之土地係以通洪為其目的,其使用許可需以不妨礙通洪為前題,且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規定,河川區域內之使用許可事項不以停車場為限,而應符合河川環境管理計畫,故如逕予編定為河川區兼供停車場使用者,將限縮河川區之許可使用事項,故本案『兼作停車場使用』乙節,建議應予刪除。」,經濟部上開意見案經本部營建署函准雲林縣政府93年11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13114號函略以:「…該案係水利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申請准予變更暨三級(鎮、縣、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時,均未表示與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未合情形,該案仍請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審議決議辦理。」,因經濟部及縣政府意見不一致,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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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