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91-審議事項-第四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擬定草嶺都市計畫機二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容許項目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91
案件id
UiFy7f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7日第14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3年11月18日府工都字第093143049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二項。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經查草嶺都市計畫案係由雲林縣政府擬定,故將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二、本案縣政府增列之容許使用項目第2至第8項,均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機關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之項目,為免執行之規定不一致,故予以刪除。
- 三、為統一名稱,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草嶺都市計畫(「機二」機關用地增列得作旅遊資訊服務中心使用)案」。
- 四、計畫書內下列各點,請查明補正。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請依規定格式製作。
(二)事業及財務計畫表附註欄註明:「預定完成期限得視財務狀況酌予調整」乙節,未儘妥適故予以刪除,又本案含括有私有土地及公有土地,故取得方式與開闢經費請配合修正。
(三)計畫圖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