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91-審議事項-第十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路竹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六及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91
案件id
mBUxJ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變更路竹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91年4月16日第531次會議審決,並經本部以92年7月9日台內中營字第0920087521號函核定在案。
-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82條規定以92年7月23日府建都字第0920130517號函提出復議,復經本會92年9月2日第567次會議審決,並經高雄縣政府修正計畫書圖後以93年5月28日府建都字第0930089315號函送核定。惟查該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六及八案因涉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檢附該府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及第二、六、八案附帶條件亦涉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之解釋,為求周延,爰再提本會93年7月13日第589次會審議作成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維持本會91年4月16日第531次會、92年5月13日第559次會及92年9月2日第567次會決議,並退請併同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六及八案涉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部分:增列:『依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經評估可行者,應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高雄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應維持原計畫。』。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六及八案附帶條件涉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六號之解釋部分:將原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提供公共設施方式辦理,並於完成重劃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修正為:『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提供公共設施方式辦理。』,以資妥適。三、為避免影響審議時效,除上開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六及八案暫予保留,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得先行依法定程序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三、嗣因高雄縣政府依本會第589次會決議辦理後以93年11月19日府建都字第0930235690號函略以:「經本府地政局評估,旨揭第一、二及六案如依計畫施行市地重劃應屬可行,第八案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不可行,建議改以附帶條件無償提供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縣政府上開意見,其中第一、二及六案因涉及本會第597次會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暨第八案改依無償提供方式辦理之執行事宜,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及六案部分,其開發方式既經高雄縣政府地政局評估結果確為可行,故依本會第597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案」決定,將本會第589次會決議:「依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經評估可行者,應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檢附高雄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應維持原計畫。」乙節,修正為:「依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案部分,既經高雄縣政府評估不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修正為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捐贈,或得改以同比例土地依捐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予與地方政府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送核定。
- 三、為避免影響審議時效,「變更路竹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案暫予保留,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先行依法定程序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