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9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下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9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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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8月20日第17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以93年10月26日府城都字第093020233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李委員素馨、黃委員光輝及黃委員德治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3年11月30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九案,如能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則照台南縣政府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所繪變更計畫圖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及檢討後計畫人口2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6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84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3.48,不符「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二、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三、本計畫區屬老舊市區,區內歷史街區擁有豐富歷史、人文及地區產業特性等資源,故請縣政府對本區歷史、人文景觀、文化資源、地區產業特性等提出詳細之調查分析,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保存、維護、活化人文史蹟及地區產業發展之參據。
- 四、台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五、內容綜理表部分:詳下表一。
表一變更下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公(兒)一」用地東側,及「文(小)二」用地北側之現有溝渠、下營國中東側、計畫區東側住宅區東緣水溝用地(0.37公頃)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廣(停)二」(0.37公頃)1.水溝用地係於民國七十三年為興辦排水工程需要,由綠地變更而來。
2.現況排水溝已加蓋作臨時停車場使用,爰配合計畫區停車需求而予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水溝用地(1.95公頃)溝渠用地(1.95公頃)為統一名稱,將水溝用地變更為溝渠用地。
二三本計畫區內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及計畫道路西側、計畫道路南、東側現有昭善堂(「宗(專)4」宗教專用區保存區(0.428公頃)宗教專用區(約0.518公頃)為避免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劃設之古蹟「保存區」混淆,將現有寺廟依使用現況正名為「宗教專用區」。
除變更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部份,其變更地點有四處,請分別臚列變更案,以資明確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商業區01公頃)(變更範圍以昭善堂所有下營鄉營南段14地號土地為準。)1.配合居民宗教信仰需求,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精神,依陳情人意見,將現供昭善堂使用之「商業區」土地,依其產權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昭善堂為合法登記之寺廟。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西側與「宗(專)2」宗教專用區(上帝廟)東北、西南側商業區(0.02公頃)住宅區06公頃)(變更範圍以上帝廟所有下營鄉營中段933、931、709、713地號等四筆土地為準。)1.配合居民宗教信仰需求,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精神,依陳情人意見將現供上帝廟使用之「商業區」、「住宅區」土地,依其產權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上帝廟為合法登記之寺廟。
三人計畫道路西側、畫道路東側、「宗(專)1」宗教專用區北側之「┐」型6公尺計畫道路之東北角段住宅區(約30平方公尺)道路用地(約28平方公尺)道路用地(約30平方公尺)住宅區(約28平方公尺)【詳計畫書內圖2-2】該段計畫道路將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切割得較為零碎,為利其所有土地之方整使用,且變更調整後不影響原計畫道路功能,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已出具同意書,爰採納其意見,將原計畫道路該段南移。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四逾畫道路南側、計畫道路北側、計畫道路東側之東西向4公尺人行步道的東半段住宅區(約279平方公尺)道路用地(約141平方公尺)道路用地(約279平方公尺)住宅區(約141平方公尺)【詳計畫書內圖2-3】【附帶條件:劃設為6公尺人行步道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該東西向4公尺人行步道造成很多畸零地,現況已有鋪設良好路面之6公尺現有道路可供替代(現有道路產權為下營上帝廟所有),為利保興宮(角頭廟)土地之完整使用,爰將該4公尺人行步道路東半段廢除,依現有道路以平順方式劃設為6公尺人行步道。
據縣政府列席代表稱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俟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應完成無償捐贈六公尺道路後,再報部核定。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道路西、北側計畫道路南側、計畫道路東側原計畫劃為「公一」公園用地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之範圍未完成條件之住宅區(4.61公頃)附帶條件:
本案應併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公一」公園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一併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依法擬定細部計畫,請台南縣政府切實依限執行。
住宅區(3.24公頃)鄰里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使用(「公(兒)三」)(0.74公頃)道路用地(0.63公頃)附帶條件:
1.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其重劃計畫書如未經台南縣政府核定公告者,則應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公園用地)。
本案自民國八十九年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後,至今仍未辦理細部計畫擬定作業,爰依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之結論,劃設必要性公共設施。
本案並未提出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故建議恢復為公園用地,以補公園用地之不足,將來土地所有權人如能提出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得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專案檢討變更。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六七台糖下營火車站北側道路用地(0.19公頃)住宅區(0.13公頃)道路用地(0.04公頃)綠地(0.02公頃)1.台糖鐵路已廢線不用,原計畫配合台糖車站劃設之計畫道路路線及寬度不符實際需求,為利土地合理利用,並維持隔離綠帶之完整性,變更部分道路用地及台糖鐵路用地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及綠地,俾符實需。
2.為符社會公平原則,土地所有權人應自願無償捐贈部分公共設施用地。
- 一、變更道路用地、台糖鐵路用地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及綠地部分:
(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時,為避免影響開發期程,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案」,依下列各點辦理:
1.台南縣政府於完成擬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地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附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無法於本會紀錄文到3年內經地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時,請台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台糖鐵路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綠地(0.01公頃)附帶條件:
1.私有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就其土地面積百分之三十,以本次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繳納原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或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得改以捐贈百分之三十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次變更劃設者)予原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2.前項應於下次辦理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完成,否則原計畫擬定機關應予恢復原計畫。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綠地(約2.32公頃)臺糖鐵路已廢線不用,為利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創造城鄉新地貌,增加綠色生活空間,配合原計畫沿臺糖鐵路線兩側劃設之綠地,建構成具整體性與完整性之綠帶系統(型塑都市綠廊道意象)。
2.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台南縣政府認為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則應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
(二)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完成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捐獻代金後再報部核定。
- 二、變更台糖鐵路用地為綠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下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畫道路北側、畫道路西側、畫道路東側「ㄇ」字型6公尺計畫道路與畫道路所圍成之街廓,原計畫劃為「公三」公園用地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未完成條件之住宅區(0.61公頃)住宅區(0.43公頃)鄰里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使用(「公(兒)四」)(0.18公頃)本案自民國八十九年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後,至今仍未辦理細部計畫擬定作業,爰依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之結論,劃設必要性公共設施。
本案並未提出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故建議恢復為公園用地,以補公園用地之不足,將來土地所有權人如能提出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得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專案檢討變更。
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
1.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其重劃計畫書如未經台南縣政府核定公告者,則應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公園用地)。
畫道路與畫道路交叉之丁字路口北側機關用地(機四)(0.08公頃)電信事業專用區(0.08公頃)現為中華電信公司機房使用,為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故依特定目的使用現況,按都市計畫法規定精神變更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為統一名稱建議將「電信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信專用區」,惟如擬供商業設施使用時,請縣政府研訂適當之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表一變更下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九人畫道北側計畫道路西側、畫道路東側之「ㄇ」字型6公尺計畫道路東南半段住宅區(約208平方公尺)道路用地(約131平方公尺)道路用地(約208平方公尺)住宅區(約131平方公尺)【詳計畫書內圖2-5】該段計畫道路及北側之現有道路切割結果,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畸零細碎,為利其所有土地之方整使用,且變更調整後不影響原計畫道路功能,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已出具同意書,願無償提供其土地配合現有道路劃設為計畫道路,爰依現有道路以平順方式往南劃設為6公尺計畫道路。
為增進交通安全,請縣政府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將道路截角重新規劃,並繪圖提大會審議,否則維持原計畫。
表一變更下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文(小)三」學校用地東南側計畫道路南側、畫道路北側農業區(0.02公頃)住宅區(0.02公頃)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應就其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以本次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繳納地方政府。
2.前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之同時或下次辦理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完成繳納捐獻代金,否則原計畫擬定機關應予恢復原計畫。
1.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範圍之完整性及實際使用現況之地權範圍,依陳情人意見將其土地依鄰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農業區變更規模僅約0.02公頃,難以辦理區段徵收,惟為符公平原則,附帶條件規定應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作為回饋。
本案原則同意,惟附帶條件修正為:
1.土地所有權人應就其變更範圍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變更為綠地,並無條件捐贈予地方政府,其捐贈部分應位於本變更案東側之土地。
2.前項應獲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否則維持原計畫。
「文(中)一」學校用地北側農業區(0.07公頃)電力事業專用區07公頃)(變更範圍以台灣電力公司所有下營鄉十六甲段963-1地號土地為準。)現為台灣電力公司使用,故依特定目的使用現況,按都市計畫法規定精神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為統一名稱,將「電力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
本計畫民國94年民國100年1.原計畫目標年將屆滿。
2.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目標年修正。
3.配合台南縣轄各都市計畫區統一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下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詳第三章柒、事業及財務計畫)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及規定,修正原事業及財務計畫。
請配合本會決議修正。
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詳第三章捌、都市防災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將都市防災規劃納入考量,明確指出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並予合理標示,以加強保障居民生活安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詳第三章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實際發展需要及法令規定更迭,予以修訂。
詳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情意見表:詳下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1台南縣警察局營安段921、922、925、927、928地號本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辦公廳舍老舊、用地狹小,已編列概算於94年度辦理徵收毗鄰之下營鄉營安段927、928地號等二筆私有土地,95、96年分兩年編列經費辦理該所整建工程;茲因前揭私有土地連同本局經管同段922、925、921(二分之一持分)地號等三筆下營鄉有地使用分區均住宅區,為符合使用分區管制,陳請一併變更都市計畫為機關用地,俾利辦理徵收事宜。
陳請一併將下營鄉營安段921、922、925、927、928地號等5筆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請縣政府查明,如能取得相關土地所權人同意書,則照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下表二。
表二變更下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法令依據條文修正。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文詞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
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
文詞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 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1.配合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修正。
2.文詞修正。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
- 五、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 五、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1.配合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調整而修正。
2.文詞修正經查加油站用地已於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配合本計畫新增土地使用分區而訂定。
除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案將「電信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信專用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配合本計畫新增土地使用分區而訂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電力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配合本計畫新增土地使用分區而訂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 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1.文詞修正。
2.次序調整(原條文為第六點)。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但現況建蔽率已超過百分之四十者,則得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 十、國中、小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但現況建蔽率已超過百分之四十者,則得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1.文詞修正。
2.次序調整(原條文為第七點)。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
- 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十一、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1.文詞修正。
2.次序調整(原條文為第八點)。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刪除。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法定名詞混淆,已予以正名為宗教專用區,故此土地使用分區,爰予刪除。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 十、(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贈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1.原條文中有關「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廢止,爰修正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2.次序調整。
除將(一)修正為:「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以資週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勞工、老人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十三、建築線退縮規定(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
- 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參酌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及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線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無規定。十四、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一五○平方公尺以下(含)免設停車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至二五○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至四○○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參酌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及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線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1.文詞修正。
2.次序調整(原條文為第十一點)。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次序調整(原條文為第十二點)。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