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11-宣讀/確認事項-六、確認本會第600次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id
MOIO6011
案件id
g20olR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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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確認本會第600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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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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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僅供參考”核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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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配合五股交流道改善工程建設計畫)(部分農業區、工業區、住宅區、河道用地、道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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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月8日第325次會、93年5月6日第329次會及93年8月26日第33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3年12月1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79028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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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工業區、住宅區、河道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配合五股交流道改善工程建設計畫)案」,以符實際需要。","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2年2月20日都字第0920000885號說明二之(二)敘明「本計畫工程因增加耐震補強設計,•••如經費確需增加,應將增加經費之詳細項目暨原因重新送請工程會覈實審查」乙節,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工程所需經費已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照列,故請將相關文件補納入計畫書敘明,俾便查考。","三、本案因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之變更範圍已較公開展覽範圍增加甚多,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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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住宅區、保護區、公園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案)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14日第33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3年12月6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80721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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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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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提會討論案」說明:","一、依88年7月8日發布實施之「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其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本計畫併同『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暨『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如因土地所有權人反對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得改一般徵收方式辦理」。","二、經查環河快速道路用地業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已無需透過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且本案華中橋西側及秀朗橋北側住宅區分別採區段方式辦理開發其可行性評估,業經台北縣地政局評估可行,至於「擬定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細部計畫案」之開發方式,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7月8日第331次會決議採「單元式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在案,故台北縣政府以93年9月14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62582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本部審議。","三、案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19日第59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涉事業及財務計畫原規定需併同『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故暫予保留,俟上開板橋埔墘地區配合台北環快建設計畫開發方式之變更會議,由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並後致具體結論後,再行提會討論」。","四、惟上開案主要計畫內容包含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等分區及用地,依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台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規定,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如不符合函示規定八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故台北縣政府依前開會議決議,檢陳上開案相關資料以93年8月26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578692號函送「免辦區段徵收說明資料」暨「中央暨台北縣整體開發執行策略-歷次會議資料」至本部,本部並以93年9月17日內授營中字第0930010454號函轉行政院核示,案經行政院秘書處93年9月27日院臺建字第0930045388號函示請本部本於中央主管機關立場加註具體意見後再行報院。","五、案經本部於93年11月2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等單位召開:「擬定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細部計畫」之開發方式由「跨區區段徵收」變更為「單元式自辦市地重劃」研商會議決議:「(一)請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提出詳細評估資料,如經依下列事項評估確定,原則同意…」,並准台北縣政府以93年12月27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860578692號函檢送上開案開發方式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到部,爰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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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計畫因緊鄰新店溪,故除請縣政府於本案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對於生態、景觀及洪水防治工程等應妥為規劃設計,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及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外,其餘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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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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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2月13日第14屆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3年9月1日府城鄉字第093021943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郭委員瓊瑩(召集人)、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3年11月11日、93年11月23日及93年12月3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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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五案,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機關用地之土地權屬為國有財產局及私有土地,且菸酒公賣局係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使用,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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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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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於民國68年02月25日發布實施,並於72年04月27日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83年09月05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迄今已屆滿9年,計畫面積1,389.68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12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3.33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2.74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2.88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16.92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0.04公頃)、綠地(面積1.93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6.86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4.52,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補充本計畫區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增設國小用地面積二公頃(已完成法定程序並公布實施)、體育場用地面積五點九四公頃(已報請內政部審議,同意併入本次通盤檢討案內審議)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時,將目前尚無使用計畫之機關用地編號六及編號七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故不足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本計畫區納入「擬定北二高內環線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以下簡稱中福計畫)」部分加「註」:於中福計畫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公告發布實施時,納入中福計畫之部分併予公告廢除。惟查所送計畫書、圖並未敘明及標示,故請縣政府納入計畫書、圖內,作為執行之參據。","三、為符合機關用地之實際使用需要,請縣政府查明機關用地編號三及編號四之使用單位,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四、為避免計畫書圖不一致及符合實際需要,採納縣政府意見,將本計畫之公兒用地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五、本計畫內現況有多處埤塘水圳,由於埤塘水圳具有融合生態、水利及人文歷史價值,故請縣政府儘速完成「桃園縣埤塘水圳保存及獎勵新生再利用自治條例」,以利其環境生態保存及永續發展,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縣政府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適法。","六、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並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七、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八、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九、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十、查本案係屬市鎮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惟本通盤檢討案已包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為考量都市計畫之時效及一致性,故建議照案審議,惟請縣政府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案時,應確實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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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桃園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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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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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計畫目標年94年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目標年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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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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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計畫人口98,000人120,000人1.現況人口數(103,000人)已超過現行計畫人口數,而以本計畫歷年人口成長趨勢推估至新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之預測人口數,最保守為直線迴歸法之12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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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人口預測模式調整為12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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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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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三變、逾、逾本計畫區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申請變更者,以文中路以北、國際路以東之農業區為限,其餘農業區若提供50%以上公共設施不在此限。下次通盤檢討時視實際發展狀況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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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人口數由98,000人提高至120,000人,增加22,000人,扣除部分仍未發展之住宅區可容納14,000人外,尚需可容納8,000人之住宅區面積。為避免造成公共資源之浪費,並引導都市發展而訂定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變更為住宅區之總量及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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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案變更內容未臻明確,為避免執行時發生疑義,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除將變更內容修正為:「一、優先發展區(文中路以北、國際路以東之農業區),可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申請變更。二、次優先發展區(其餘農業區),需提供50%以上之公共設施,始能依規定申請變更。三、如有特殊情形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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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優先發展區及次優先發展區範圍及規定內容,於辦理下次通盤檢討時,得視實際發展狀況檢討調整。」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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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人文中(一)南側綠地(0.04)住宅區(0.04)1.該綠2用地位處於三號(30m)與十-55號(8m)交叉口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延壽段133與133-1地號等二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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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5住宅區(0.04)綠地(0.04)土地,維持綠地面積不變,調整綠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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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避免造成畸零地,原綠地南側與既成道路間之住宅區一併變更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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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住宅區為綠地之地號:中正段666、667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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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市(一)西側機(二)機關用地(0.34)煙酒事業專用區(0.34)1.現況為省煙酒公賣局桃園分局桃新配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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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因應公賣局民營化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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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縣政府洽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桃園分局,參據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研訂回饋措施並研擬「煙酒事業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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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文小(二)東側寺廟(0.13)宗教專用區(0.13)1.為現有之紫嚴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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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予以變更分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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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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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計畫區南側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5.07)自來水事業專用區(5.07)為因應自來水事業民營化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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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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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八變工(十五)東側農業區(0.09)乙種工業區(0.09)1.該土地於民國62年間取得省建設廳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及桃園縣政府核准變更為工業使用證明,並且至今均以工業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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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為工廠及倉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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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毗鄰工業區地形完整銜接,變更後對周遭環境不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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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地號:八德市茄苳段805地號(重測前為八德市茄苳溪段205-11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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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工廠原為合法工廠,係於擬定都市計畫時套繪疏漏,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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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人、逾文小(十)東北側農業區(0.62)機關用地(0.59)(供警政、消防及里民活動中心使用)1.配合八德市設立消防分隊及里民活動中心需要,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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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地區為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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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地號:八德市白鷺段368、369、392、394、396、397、398、405等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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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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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03)十變兒(十九)東南側、醫院用地南側加油站用地(0.40)加油站專用區(0.40)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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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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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計畫區西側、退除役官兵養殖場北側農業區(0.05)機關用地(0.05)(供桃園市里辦公室使用)1.配合桃園市設立龍山里里集會場所使用需要,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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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地區已由桃園市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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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地號:桃園市崁子腳段304-2、304--29地號部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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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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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本計畫區內註明『註』字,計畫圖以明虛線標繪『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之五處乙種工業區依內政部都委會83.01.28第370次會決議,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俟內政部召集有關單位討論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處理原則,提大會確認後,再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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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計畫圖中之乙種工業區虛線標界範圍及註明之『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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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1.28內政部都委會第370次會決議,距今已有8年時間,惟該5處乙種工業區並未依決議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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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於民國89年間修正發布,其中第十八條明定乙種工業區之用途,且該5處乙種工業區,部分現況已作為倉儲業相關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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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主可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自行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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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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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計畫區東南側八德市大福段266等地號農業區(0.03)住宅區(0.03)縣府核發分區証明為住宅區,且已依此分區證明移轉買賣並繳交增值稅,故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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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附帶條件:所有地主應共同捐地40%或代金(以變更案確定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並於本公告實施前完成捐贈事宜;另出入道路應由地主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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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地號:八德市大福段266-1、267、268、269、270等地號本案暫予保留,俟縣政府取得依縣都委會決議附帶條件辦理完竣後,則同意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並由縣府另案依程序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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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八德市廣隆段授9等地號農業區(0.38)乙種工業區(0.26)1.變更位置四周是工業區及住宅區,東南側為茄冬溪且堤防已潰堤,不適合做農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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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隆段100、314-2、310-2、313-1地號土地一併變更為工業區可提供授%公共設施(除茄苳溪治理計畫用地範圍變更為圳渠溝渠用地外,其餘土地變更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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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綠地、圳渠溝渠用地之附帶條件為:申請人應捐贈授%土地提供作為公共設施(綠地、圳渠溝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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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暫予保留,俟縣政府取得依縣都委會決議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由縣府另案依程序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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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0.07)圳渠溝渠用地(0.05)人、逾、逾計畫區西側倉儲區及周遭南北兩側農業區倉儲區(10.23)住宅區(12.96)1.現況人口數已超過現行計畫人口數且.住宅區發展率已約達80%,有增加住宅區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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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內原內陸貨櫃集散站之功能將日益減少,為避免貨櫃集散活動對既有周邊交通之影響且健全都市發展","一、利用現況道路變更部分農業區及圳渠溝渠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有關擬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以農業區(2.65)綠地(0.08)倉儲區(0.46)道路用地(0.95)農業區(0.34)圳渠溝渠用地(0.10)鐵路用地(0.05)結構,符合社區居民需求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倉儲區、農業區、綠地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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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銜接中山路、華康街以形成道路路網將部分倉儲區、農業區、圳渠溝渠用地及鐵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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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倉儲區、農業區、綠地為住宅區之附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先請縣政府就該土地確實無法依行政院函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原則同意變更,否帶條件為:應另擬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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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應維持原計畫。","三、其餘部分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審議決議:「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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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應配置40%以上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含原劃設之12公尺計畫道路】),請桃園縣政府或土地所有權人於完成擬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逾桃園大圳南側(忠義街永豐路至華康街路段)農業區(0.30)乙種工業區(0.13)住宅區(0.27)道路用地(0.70)1.忠義街通往華康街私人土地(暫借道路)因地主不同意續借,將造成永豐路至華康街通行不便而造成交通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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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東起於桃園大圳南側永豐路與忠義街口劃設12公尺之計畫道路,向西至華康街轉北可接永豐路(永豐中學旁),形成道路路網,以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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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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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計畫區西北隅農業區(0.14)宗教專用區(0.14)配合中央輔導寺廟合法化政策,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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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位置:蘆竹鄉福興段55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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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請縣政府參據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研訂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外,其餘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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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延壽路北側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為避免土地畸零使用,將計畫道路往東移,以增加土地利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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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屬同一地主不影響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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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位置:桃園市中正段901、908、90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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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後之道路用地及截角非屬同一地主所有,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同意照規劃單位重新調整之計畫道路通過。(詳如附圖)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變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建設時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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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縣政府依本會審議結果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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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1.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85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10項有關都市規劃時須納入防災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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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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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小組意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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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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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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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小組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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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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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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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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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第一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憐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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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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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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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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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種類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60%憐0%第二種60%24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80。\
\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80。\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
\
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
\
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除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6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
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
______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______(原計畫第六條)倉儲區以供運輸倉庫及其相關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
\
為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五案決議,故維持原計畫條文。\
\
七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
(原計畫第十六條)寺廟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______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小組意見。\
\
九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供加壓站、配水池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
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
(原計畫第七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
(原計畫第八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公共設施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公共設施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國中以下50150國中以下高中(職)50200高中(職)私立元智大學50250私立元智工學院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40。\
\
(原計畫第十條)零售市場用地,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40,並依臺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醫院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80。\
\
醫院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80。\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電所用地四周需退縮10公尺作為隔離帶。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
\
變電所用地四周需退縮10公尺作為隔離帶。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小組意見退縮建築規定與停車空間劃設標準:\
\
(一)計畫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十五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十五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二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特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
(二)住宅區與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小客車停車空間,超過部份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小客車停車空間。\
\
(原計畫第十一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二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原計畫第十二條)依第十一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
Δ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小組意見(原計畫第十三條)依第十一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得依第十二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
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原計畫第十七條)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原計畫第十八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桃園縣政府(93.11.12府城鄉字第0930296456號函)計晝區東南隅1.依本府辦理「桃園縣都市計畫整合與計畫間交通系統銜接專案檢討」研究結果,本縣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與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有範圍重疊情形,重疊地區位於桃園市與八德市交界附近。\
\
2.考量民眾認知,且都市計畫執行事宜屬各公所權責,擬以行政區界為原則調整兩計畫之計畫範圍。\
\
1.以行政區界為原則調整兩計畫之計畫範圍,調整後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範圍將減少,併入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中,並加註「俟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完成法定程序時,該地區併予公告廢除」。\
\
3.該地區相關變更內容仍請鈞部同意。\
\
為符合實際,原則同意縣政府意見調整計畫區範圍,並請縣政府俟「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調整後,再行公告調整都市計畫範圍界線,以資妥適。\
\
計畫區東南側、高速公路用地北側之農業區桃園市中路段1834-53地號楊文發先生本地區禁建三十多年,現況已無作農業使用,目前已有房屋建築、道路鋪設柏油路面、電線桿架設及自來水等設施建設,且臨玉山公園旁。\
\
農業區開放作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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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之處理原則辦理。\
\
第五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豐原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電路鐵塔用地)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14日第31屆第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3年12月1日府建城字第0930315861號及93年12月6日府建城字第0930319184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及補充資料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
決議:照案通過。\
\
第六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
說明:","一、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93年8月10日第591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第四點:「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二案:據鄉公所及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地區目前係以現有道路取代計畫道路通行,且變更後不影響交通出入功能,故照鄉公所列席人員意見將囊底路西南側延伸與現有路平順交接,並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二、案經台中縣政府於93年10月26日至93年11月25日補辦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件;並准台中縣政府93年12月9日府建城字第093032332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爰再提會討論。\
\
決議: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本計畫區鄰里單元之街巷路網,係採囊底路規劃,為避免零星變更,影響交通系統及人民權益,故維持原計畫,俟縣政府就本計畫區囊底路存廢依程序辦理專案通盤檢時,再妥予考量。並退請併本會93年8月10日第591次會審議「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第七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內都市計畫(部分河川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河川區)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8日第18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3年12月3日府城鄉字第093023192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決議:本案為考量河川區內新建橋樑之安全性,除增列附帶條件:「將來橋樑之設計及施工,應取得水利主管機關之同意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第八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岡山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8月2日第8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3年11月30日府建都字第093024538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二項。","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決議:本案除將法令依據:「2.依高雄縣政府93年3月23日府建都字第0930040528號函辦理」刪除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第九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2月26日第76次會及93年6月2日第7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以93年9月3日府建都字第093010811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經提本會第597次會議審議決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小組成員另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擬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郭委員瓊瑩、楊委員龍士、黃委員光輝及黃委員德治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3年12月07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決議:本案除請高雄縣政府補充防災計畫有關指揮中心設置及水患防災等相關資料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17,000人核算,文小用地面積不足0.01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58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雖然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2.02,不符「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三、本計畫區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溝渠、道路用地及學校用地等,並規定變更範圍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乙案,請縣政府繼續協調辦理檢討,俟有具體可行之方案後再行報部提會審議。","四、本計畫區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環保設施用地,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燕巢鄉已設置垃圾處理場,污水下水道系統正爭取經費規劃中,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六、高雄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燕巢鄉公所(93.11.10燕鄉建字第09授0134憐號函)燕巢鄉大寮溝(高雄縣燕巢鄉燕南段三一一~七五七地號等六十五筆)1.改善計畫區內排水功能2.美化大寮溝自然景觀,提升環境品質3.提升土地利用效益4.符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管制1.為配合辦理燕巢鄉大寮溝整治工程,本所擬將高雄縣燕巢鄉燕南段三一一~七五七地號等六十五筆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分區,以符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
2.原計畫規劃為農業區(面積2.0572公頃)變更為河川區。3.原計畫規劃為道路用地(面積0.0624公頃)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
本案暫予保留,有關「河川區」應由高雄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確認變更計畫內容後,再提會討論。","八、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下表一。\
\
表一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燕巢鄉燕北段976地號機關用地(機四)(建蔽率及容積率為不得大於50﹪及250﹪。)(○‧一八)電信專用區(○‧一八)(建蔽率及容積率為不得大於60﹪及400﹪。\
\
)附帶條件:變更後維持原土地使用內容項目。\
\
中華電信公司現係交通部轄屬之國營電信事業機構,為配合國家電信自由化政策,將完成民營化,屆時將非屬公營機關組織;為使機關四(燕巢鄉燕北段976地號)土地,於民營化後不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
因中華電信公司目前正委託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作全省電信事業用地之專案通盤檢討中,故維持原計畫,俟其檢討分析定案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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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巢鄉安南段","一、二、三、四地號土地機關用地(○‧六六)原指定供榮民之家使用機關用地(○‧六六)指定供新行政中心使用1.建立燕巢鄉新的行政中心意象,提昇燕巢鄉之都市發展位階。\
\
2.加強行政中心機能,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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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施集中配置,提高民眾洽公之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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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足夠之停車及服務性公共空間,改善公共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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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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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都市防災計畫﹂增訂﹁都市防災計畫﹂(第六章第八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
\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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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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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修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第八章)強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可行性,並充實其管制內容,以提升地區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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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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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號計畫道路住宅區(○‧二五)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並俟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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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二五)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以徵收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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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號道路之原計畫寬度為十五米,因東側臨接二十米三號計畫道路,同時力行路(包括三號計畫道路及六號計畫道路)為燕巢鄉主要東西向交通要道,基於未來交通需求、道路寬度一致性與未來都市發展所需,宜維持相同道路寬度。\
\
本案為因應交通需求,有其變更必要,且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公開展覽期間並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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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續)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六十一計畫目標年民國九十年民國一○○年1.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略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以及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已屆計畫年限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
2.本案之計畫目標年由原民國九十年修訂為民國一一五年,為長程計畫之年期,與現有都市計畫應時時針對都市發展現況修正之規劃方式稍有不同,請修正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00年辦理。\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計畫區內規劃之四米人行步道人行步道道路用地依內政部90.02.06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三七三號函示,「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出入通行使用,但依土地使用管制建築基地需留設停車空間,為避免產生留設停車空間後無通路使用情形,故予以調整變更。\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逾一燕巢鄉安北段769、770、771、772、773、析0地號土地農業區(○‧○七)零星工業區(○‧○七)變更範圍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已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因地籍與都計圖套繪之誤差,故予以更正。\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查明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如係依地籍所作變更,則免予回饋,否則請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下表二X\u0010\u001e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二、本計畫區內建築及土地使用,應依本要點規定管制,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二、本計畫區內建築及土地使用,應依本要點規定管制,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左表之規定:\
\
使用別建蔽率容積率加油站用地四0一二0機關用地五0二五0文中用地五0一五0文小用地五0一五0零售市場用地六0二四0批發市場用地六0一二0電信專用區六0-四00","三、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左表之規定:\
\
使用別建蔽率容積率加油站用地四0一二0機關用地五0二五0文中用地五0一五0文小用地五0一五0零售市場用地六0二四0批發市場用地六0一二0公用事業用地五0二五0除將「不得超過左表」等字句修正為「不得大於下表」以資週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0。","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0。","四、本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建築物之建築密度應同時符合左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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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別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六0二00商業區八0三二0工業區七0二一0","四、本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建築物之建築密度應同時符合左列之規定:\
\
使用別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六0二00商業區八0三二0工業區七0二一0電信專用區六0四00","一、將「建築物之建築密度應同時符合左列之規定」等字句修正為「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以資週延。","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一案,已建議維持原計畫,故將電信專用區刪除。","三、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商業區內申請建築執照時,僅能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需依商業用途申請,但建築物完成後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用途變更,作低強度之使用。\
\
公展條文五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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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已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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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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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續)現行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九、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
(一)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道路,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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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六、建築基地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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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V)依左列公式計算:\
\
V=V0+V1+V2+V3+V4+V5+V6V:獎勵後總容積(最大獎勵值不得超過V0╳授%)。\
\
V0:基準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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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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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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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給予容積獎勵。\
\
依據「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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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整體開發獎勵容積。街廓整體開發或未達整個街廓開發,但開發土地面積達四○○○平方公尺者,獎勵容積為V0╳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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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期程開發容積獎勵。自本計畫通盤檢討公告實施三年內申請建築者,獎勵容積為V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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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5:申請建築前空地管理之容積獎勵。基地申請建築前之空地。予以美化、綠化或設置運動休閒設施公公眾使用,自完工經本府審查核可起算達兩年,且由本府核定之期間內維護良好者,獎勵容為V0╳8%;達三年公展條文六修正為:「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計畫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建築技數規則施工篇第十五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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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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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共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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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除將第1.部分修正為:「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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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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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週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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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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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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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IA: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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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開放空間有限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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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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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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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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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者,獎勵容積為V0╳9%;達四年以上者,獎勵容積為V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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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6:設置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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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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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適用本要點獎勵容積者,不得再適用其他有關規定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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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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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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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續)現行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七、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建築物設置停車空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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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樓地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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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00平方公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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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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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00平方公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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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標準免設每一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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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設每一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五、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建築物設置停車空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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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面積設置標準一~二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二五一~四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四00~五五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修正為:「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以資週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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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面積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八、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停車場、市場、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立體或平面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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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展條文修正為:「本計畫區內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公共設施項目得作多目標使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可依本部92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512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無需再於都市計畫書中特別載明,故刪除。","九、機八用地指定供榮民之家及鄉公所新行政中心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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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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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配合「變七」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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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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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續)現行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十、新設文小申請建築執照時應於正面退縮十公尺配合留設學生接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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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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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建築技術規則已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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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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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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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計畫未來開發品質,維護都市景觀及環境,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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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1.建築物退縮牆面線後留設之空地,應與人行道合併設計並保持人行順暢及連續,其中部份面積應予綠覆,且綠覆部份不得供停放機車、自行車及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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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應以集中配置為原則,其中部份面積應予以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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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停車場或供車輛出入之斜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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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開放空間系統應標註動線、照明、傢俱、植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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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空間及步道系統動線配置規範1.寬度以維持人行動線暢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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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具連續性、舒適性、方便性與美觀等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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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街廓可採高架或地下連通之方式興建人行道,連通之建築部份不計入法定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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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不得面對徒步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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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法定空地應依下列規定實施綠化: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採綜合設計放寬規定所應留設之開放空間,應栽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其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刪除理由:本計畫非為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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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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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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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開發案應就夜間照明、植栽、外牆色彩及材質提出設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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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除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或有其他可行之取得或開闢計畫者外,得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規定實施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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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由:有關容積移轉依內政部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實施容積率移轉時,應先就其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予以通盤檢討,確有實施必要時…,請鄉公所就上述確時檢討後確有實施之必要再依內政部91.9.5台內營字第09100586186號函專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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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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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續)現行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六、退縮建築: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及地區及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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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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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商業區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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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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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於植栽綠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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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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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綠美化有其必要,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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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高雄港區、小港機場、中山高速公路周邊聯外道路改善)案」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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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高雄市政府為辦理行政院92年12月29日院臺交字第0920067283號函核定同意之「國道末端銜接國際機場及國際海港之瓶頸路段緊急改善計畫」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府93年1月14日高市府工新字第093000273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前提經本會93年3月30日第582次會議決議:「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高架道路匝道工程規劃設計之橋墩,建議調整其中一個橋墩,適度偏離高雄捷運公司南機場廠房大門,以利該公司大型工程車輛進出及迴轉使用乙節,同意採納,並請補充詳細擬變更位置、路線及面積,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查考;另調整上開橋墩需修正該高架道路之路線,因超出公開展覽範圍,應請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七、案經高雄市政府93年2月25日高市府工新字第0930032581號函依本會第582次會議決議,檢送「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高雄港區、小港機場、中山高速公路周邊聯外道路改善)(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82次會議決議辦理再公展)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八、嗣經本部93年7月13日第589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當地民眾對規劃路線、噪音及空氣污染等問題尚有許多不同意見,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至現地勘查並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九、案經簽奉核可由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歐陽委員嶠暉、姜委員渝生、黃委員光輝、黃委員德治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8月4日至現地勘查,並於93年9月21日、11月4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審查意見略以:「本案雖經專案小組前往現場勘查及召開二次審查會議,並建議工程用地單位考量研提其他替代路線,以遠離住宅社區,減少地方民眾之反對與抗爭,惟工程用地單位仍堅持採行原規劃路線,致無法獲致具體共識。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及地方發展,並造成工程建設計畫時程之延宕,爰建議高雄市政府依審查意見(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