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21-審議事項-第一案:彰化縣政府函為報部核定之「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21
案件id
1o8yM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93年3月30日第58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部分,有關研提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之通案性規定乙節,同意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補充之「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有關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表」辦理(如附表);另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五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文教區(供私立正德高中使用)(○.○一公頃)乙節,經查該附表並未明列擬回饋負擔之比例,請縣府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確定後,列入附表辦理。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94年1月10日府城計字第0940006593號函送依本會第582次會議決議修正之計畫書、圖通過。
- 一、本會第582次會議決議事項第二點略以:「…同意依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補充之『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27次會議決議有關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表』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乙節,同意修正為依照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62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如附件)辦理,並將該審議原則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查考。
- 二、前開變更回饋審議原則關於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回饋標準表中,有關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係以容積率為標準,該表中「容積率小於300%」一欄,係明顯誤繕,應請修正為「容積率大於300%」。
- 三、彰化縣政府94年1月10日府城計字第0940006593號函稱「本案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八備註欄所載地號為彰化市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240-5、240-6、240-7,本府前報請\`?+?[?Y?E6?ZL8?@b#?&?;]+?段240-5、40-6、40-7地號,故本次計畫書同時更正」乙節,原則同意。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9月20日第162次會審議通過
-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都市土地利用之需求,促進土地有效之利用,在兼顧社會公平正之原則下,針對本縣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之變更審議,特訂定本原則。
- 二、回饋方式公設用地變更為使用分區之公共設施回饋比例標準如表一,土地使用分區間之變更其公共設施回饋比例標準如表二。
都市計畫委員會對變更回饋比例之調整得參酌各都市計畫區之都市機能、人口成長、公共設施劃設及開闢情形,依前表之標準做上下5%內之調整。
公共設施用地或不可建築用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可建築用地者,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得酌予降低回饋比例。
表一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提供公共設施回饋標準表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變更後分區變更前公設住宅區商業區其他使用分區容積率小於200%(含)容積率大於200%者容積率小於授0%(含)容積率大於授0%市場用地20%25%授%35%授%其餘公設用地授%35%35%40%授%備註:
- 一、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
- 二、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已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公有土地應優先抵充。
- 三、提供之公共設施土地應面臨計畫道路。
無需擬定細部計畫地區
- 一、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同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之規定,並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
- 二、提供之公共設施土地應面臨計畫道路。
- 三、左列情形,其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以依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一)變更範圍內屬合法建物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達50%以上無其他土地可供負擔者。
(二)所回饋之公設用地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間變更應提供公共設施回饋標準表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變更後分區變更前分區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工商綜專用區媒體事業專用區社會福利專用區醫療專用區文教區其︵他都使市用發分展區用地︶住宅區15%--*10%5%10%10%10%工業區**-*---15%15%農業區***,30%**+15%30%*+5%30%30%保護區40%35%30%**+15%30%*+5%30%30%其他使用分區35%30%25%*30%25%30%30%30%備註:
- 一、”*”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法令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餘依*旁之比例回饋;”*+%,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增加之回饋比例。
- 二、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
- 三、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已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公有土地應優先抵充。
- 四、提供公共設施土地應面臨計畫道路。
無需擬定細部計畫地區
- 一、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同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之規定,並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
- 二、提供之公共設施土地應面臨計畫道路。
- 三、左列情形,其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以依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一)變更範圍內屬合法建物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達50%以上無其他土地可供負擔者。
(二)所回饋之公設用地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 三、免回饋情形都市計畫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回饋:
(一)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今再恢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者。
(二)都市計畫辦理檢討、重製,原核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資料不吻合而需調整變更,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三)其他特殊之情形經提本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
- 四、回饋對象本規定之土地回饋及代金繳納對象為本府,繳收之代金得成立城鄉發展建設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由本府另行訂定之。
前項基金尚未成立前,所需繳納之代金繳入縣庫,並由本府出具證明。
- 五、回饋時機應擬定細部計畫地區,於該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與彰化縣政府。
無須擬定細部計畫地區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代金繳納。
- 六、本回饋規定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其他都市計畫法令另有規定者按其規定辦理。
附件
- 附表: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有關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表住宅區負擔比容積率小於200%者容積率大於200%(含)以上者原市場用地者為20%,餘授%原市場用地者為25%,餘35%商業區負擔比容積率為授0%者容積率大於授0%(含)以上者原市場用地者為授%,餘35%原市場用地者為35%,餘40%備註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已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公有地應優先抵充。
- 二、案准彰化縣政府94年1月10日府城計字第0940006593號函依本會決議事項檢具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部,惟經查核,尚有部分事項與原決議內容不一致,特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