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31-審議事項-第七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31
案件id
bUlyE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1年7月30日第539次會審議完竣,除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外,其餘業經本部以92年1月27日台內中營字第0920084444號函予以核定,並經新竹縣政府於92年3月14日發布實施在案。
- 二、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前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3月7日第162次會審議完竣,並經新竹縣政府以92年10月1日92府工都字第0920107543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到部,復經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召集人為李委員素馨)於92年11月11日召開會議先行審查。
- 三、案經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請新竹縣政府詳為補充書面資料,並研擬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嗣經新竹縣政府以93年8月18日府工都字第0930105348號函及93年12月13日府工都字第0930157061號函檢送補充書面資料到部,再經本會專案小組李委員素馨(召集人)、張委員元旭、黃委員光輝分別於93年9月23日及93年12月30日召開兩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如附錄),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除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南側面臨九芎林溪,北側緊沿灌溉水圳,且地勢低漥,為避免遇雨成災,影響民眾生命與財產安全,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採集該區水文、河川、水圳等背景資料並參酌本計畫區河川治理方案,研擬對水害防治之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內。
- 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三、本計畫區因位於頭前溪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故將來開發建設時應配合污水處理及雨水下水道截流相關規定,在時序上作緊密之配合,並加速完成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
- 四、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表一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計畫人口計畫人口6,000人計畫人口9,000人配合人口成長趨勢、計畫年期調整及未來發展需求。
原則同意,惟為確切反映計畫區目前人口成長及聚集之現況,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就當地產業發展、需求、影響力及其與人口成長的關聯性,詳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
二變本計畫區內部分農業區農業區(19.10)住宅區(10.05)機關用地(0.50)公園用地(1.73)兒童遊樂場用地(0.11)停車場用地(0.67)市場用地(0.20)廣場用地(0.28)綠地(0.79)環保設施用地(0.49)車站用地(0.15)道路用地(4.13)
- 一、配合計畫年期、人口調整及未來發展需要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
- 二、本區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為解決芎林商業區停車問題,將原計畫停車場用地一,一併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 一、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通過,並將本案之住宅區訂為住宅區(一),本計畫區其餘住宅區則配合修訂為住宅區(二)。
- 二、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九七五六號函:「有關都市計畫新定、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爾後應請比照本部都委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之規定,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變高速公路用地(0.01)農業區(0.01)依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85.12.04地字第二三四二九號函及85.11.14局地字第二二○○九號函將芎林鄉大華段518-1、520-1及新鳳段134-1號土地撤銷徵收不予使用,一併納入變更。故將上開土地由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農業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實際需要予以修訂。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表二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小組審查意見
- 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 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二案修正為:「住宅區(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住宅區(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增列十五、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之建築基地達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於申請建照時應送「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後,始得發照建築,並得給予一定比例之容積獎勵。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列十六、本計畫區內臨住宅區之綠地應設置人行步道。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