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3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八里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觀光旅館特定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31
案件id
cM7E0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7月8日第331次及93年7月22日第33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以93年8月20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56943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部郭委員瓊瑩(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李委員素馨、洪委員啟東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3年9月27日及94年1月5日召開2次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部分,修正為「四、(一)本案變更後東南側剩餘之農業區,考量現況及未來之使用暨避免開發時影響鄰近地區之公共安全與環境品質,請縣政府參據水文與水理分析等相關資料妥為規劃所需排水斷面,配合已作溝渠使用渠道一併變更為溝渠用地,其餘部分併本案變更為觀光旅館特定專用區合併規劃開發。有關捐贈土地面積、捐獻代金及回饋金等事項應併同審查意見六依比例原則辦理,其所增加之排水設施開發費用應由開發者負擔。(二)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94年1月5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4年1月5日會議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以下各點,請台北縣政府詳予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周延。
(一)本案環境地質資料調查處理情形與其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資料。
(二)本案變更使用範圍內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資料。
(三)依照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台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修正「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請縣政府檢具本案經該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評估確定無法以區段徵收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四)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資料。
(五)請縣政府蒐集彙整分析本案審議期間輿情反應資料及其處理情形。
(六)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曾會同有關機關勘查現場,請提供辦理會勘情形資料。
(七)本案東北側尚有部分農業區,現況已興建農舍,有關該農舍之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資料。
(八)鄰近地區都市計畫(八里龍形地區及擬定中之台北港特定區)土地使用計畫情形與實質發展狀況暨其與本案之關聯影響或相關配合措施。
(九)變更範圍及鄰近土地使用情形及現況圖等資料。
(十)本案將來之觀光旅館經營管理計畫、觀光遊憩需求與供給量分析、停車空間需求及停車管理等。
- 二、請將法令依據修正為:「一、發展觀光條例第47條。二、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
- 三、計畫圖部分:原則同意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說(如附圖),惟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其中留設作為廣場之面積至少應佔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0.8240公頃)百分之十以上。
- 四、本案變更後東南側剩餘之農業區,考量現況及未來之使用,採納縣政府於會中提供建議資料變更為溝渠用地,並請縣政府妥為繪製變更計畫圖說,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五、本案變更使用範圍內道路用地與人行步道之留設,及觀光旅館特定專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請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妥為詳加研訂。
- 六、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捐獻代金及回饋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納入計畫書。
- 七、有關本案之規劃內容(包括公共設施劃設之項目、區位及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例)及整體開發構想(包括容納人口數、聯外道路系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配置、環境景觀保護設施、污水之處理等…),請妥為補充納入計畫書,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 八、請縣政府將「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肆、附帶條件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規定,並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資料詳予彙整納入計畫書。
- 九、本案除申請人外,請縣政府查明增列變更使用範圍之土地權利關係人並依規定辦理。
- 十、本案案名,請參照本會審定結果內容作修正。
十一、參據縣政府於會中提供資料,本案鄰近八里左岸河濱公園、大崁環保公園等,為八里鄉新興之重要觀光地區之一,故本案將來開發時劃設之公共設施及其他開放空間宜配合公共設施計畫、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妥予規劃設計,以串聯本地區之綠帶系統。
十二、為期健全都市整體發展、有效利用土地及避免公共投資浪費,請縣政府考量於爾後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時,妥為研訂公平合理之土地使用競爭機制與相關配套措施或其他附帶事項,俾利規劃及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