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41-審議事項-第8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國家公園區為住宅區【自然村】、農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41
案件id
7hRu65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交由『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二、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夏委員正鐘、張委員禮範等,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3年12月6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准福建省政府94年2月5日閩會字第0940000555號函,檢附修正後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金門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金門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各點修正擬變更為住宅區(自然村)範圍,其中調整擬變更為住宅區(自然村)屬非建築密集區域部分,經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其劃設原則係參考現況地形地貌、地籍界線及與當地居民意願等因素所劃設乙節,同意依照辦理,並請將其劃設原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本案變更為住宅區(自然村)屬非建築密集區域部分,應提供百分之三十空地供公眾使用乙節,依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係為金門特定區計畫中有關非建築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通案性回饋規定,爰同意依該回饋規定辦理,除將「供公眾使用」,修正為「無償供公眾使用」,以確保其開放性公共空間之使用外,上開相關回饋規定並應作為本變更案之附帶條件,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規定,據以執行。
- 三、至金門縣政府於94年1月7日本案說明會之會議結論(三),有關「自然村之開發及建築申請案件,應依自然村開發審議規範及開發許可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乙節,請納入計畫書中適當章節敘明規定,以利查考。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土地既已依法劃出國家公園範圍,原則同意變更部分國家公園區為住宅區(自然村)及農業區,並請金門縣政府就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說明及辦理情形資料(必要時重新修正計畫書、圖)送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1.依行政院核示同意之「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自然村)之範圍不宜超過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地區,請縣府研擬調整適當之變更範圍,並補充說明劃設原則。
2.考量金門地區土地使用與建築型態特殊,且金門特定區計畫對於住宅區(自然村)已訂定「金門縣自然村開發許可審議規範」,其對自然村之開發建築管制較嚴格,且建蔽率及容積率亦與現有農業區建地目之強度一致,故原則同意若以不超過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地區變更為住宅區(自然村)者,免予回饋,惟應將上開審議規範所規定之內容與限制事項詳細向當地民眾說明,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3.至本案若經金門縣政府考量基於未來聚落人口成長之需,其擬變更為住宅區(自然村)之範圍超出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地區部分,仍應依前開行政院函頒規定辦理,且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4.請補充本案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原則性規劃相關事項,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