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41-審議事項-第11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41
案件id
b6duc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88年3月16日第148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2年7月9日府城都字第0920114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彭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2年8月12日、12月9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3年1月6日第576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台南縣政府94年1月14日府城都字第0940012379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該府94年2月14日府城都字第0940012379號函送再提會討論計畫內容相關資料到部,因部分計畫內容與本會第576次會議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六擬變更保護區為零星工業區乙節,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變更保護區為零星工業區(面積1.54公頃),原屬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作為磚窯工廠使用,有別於一般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案件,經縣府及申請人列席本會補充說明,建議參照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已發展區相關規定,本案應提供至少20%停車場用地(面積至少為0.308公頃),以及調降容積率為不得大於140%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 二、基於公平原則及維護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廠權益,本案零星工業區應限定作窯業使用,並應依「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規定辦理。
- 三、本案請台南縣政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四、本案涉及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規定,經本會認定符合「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原則,免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 五、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計畫內容應依本會93年1月6日第576次會議審議本通盤檢討案決議文辦理。
- 一、有關台南縣政府94年2月4日府城都字第0940028509號函送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
- 二、本通盤檢討案擬提本會審決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內容,已有相當差異,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繼續審查案件)新編號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烏山頭水庫入口附近地區住宅區(0床6)農業區(6.12)保護區(0.04)機關用地機(一)(4.析)機(二)(3.52)機(三)(0.40)停車場用地(1.36)車站用地(0.24)加油站用地(0床0)道路用地(2.81)遊樂區(19序3)1.為提昇本計畫區成為南部地區中兼具多目標功能之觀光遊憩地區。
2.為因應週休二日之旅遊須求,烏山頭水庫風景區有興闢休閒遊憩設施之必要,故配合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提之烏山頭水庫入口公園附近地區整規劃陳情說明書內容調整變更。
3.為使遊樂區未來開發更具彈性,將原有劃附帶條件(一):
1.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遊樂區部分應提供40%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遊樂區部分應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
2.前項提本案暫予保留,請台南縣政府以本會第576會議決議之變更範圍(面積暉.87公頃)協調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後,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一、本案變更面積高達暉.87公頃,請依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至少應提供40%公共設施用地、本會審議公園用地以不輕率變更原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依縣府通案性至少應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原則,重新檢討變更計畫內容及研提具體開發計畫(含功能定位、開發構想與事業及財務計畫)。
- 二、本案涉及農業區、保護區新編號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農業區(3.56)道路用地(0.63)停車場用地(4.19)分過細之分區予以合併變更。
4.為便利遊樂區聯外交通,將三號道路寬度由十二公尺兩側平均拓寬為二十公尺。
5.本變更案用地皆為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
供公共設施用地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之變更,變更面積超過1公頃,如涉及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規定者,應請台南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行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三、本案請台南縣政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四、有關備註欄代金計算標準,建議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
- 五、本案因變更面積逾60公頃,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 六、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農業區(1.41)車站用地(0.04)加油站用地(0.03)道路用地(一號道路)(1.48)機關用地機(一)(0.19)道路用地(三號道路)(0.19)新編號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編號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逕機六西側保護區保護區(1.54)零星工業區(1.54)變更土地現為大頂美窯業公司使用中,該公司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即為登記有案之無污染性工廠,經縣政府相關單位查明該公司營業項目尚符合「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規定,故依該公司所持有土地所有權範圍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變更範圍為六甲段10-9、9-22、9-24、11、12-23、12-24等五筆土地。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零星工業區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零星工業區之管制規定辦理,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本案原屬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作為磚窯工廠使用,有別於一般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案件,建議除下列各點請縣府補充資料提委員會議討論決定外,其餘原則同意變更。
- 一、本案涉及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規定,變更面積超過1公頃,請補充本案符合「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規定之相關資料,再由委員會審定是否免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 二、本案請台南縣政府與申請人就回饋內容及容積率先行協商,並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備註:
1.「報部編號」係指內政部都委會第576次會議審議之變更案編號。
2.「新編號」係指縣府於94.1.14檢送依內政部都委會第576次會議決議修正後之變更案編號。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再提會審查案件)新編號報部編號位置本會576次會決議內容縣府建議變更內容再提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二機六東南側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備註本案原變更範圍包括六甲鄉公所所有土地(六甲段10-9號)及私有土地(六甲段10-4號)等二筆地號土地,惟考量六甲鄉公所財政窘困,及避免日後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等問題,爰調整變更範圍僅為「六甲鄉公所所有土地(六甲段10-9號)」。
- 一、建議照案通過。
- 二、本案經縣府查明本會576次會決議內容變更面積4.74公頃係誤繕,實際應為3.3公頃,併予敘明。
保護區(4序4)墳墓用地(4序4)變更範圍為六甲段10-4、10-9地號二筆土地。
保護區(3.17)墳墓用地(3.17)變更範圍為六甲段10-9地號土地。
三三七號道路與部分五號道路保存區(0.05)保護區(0.55)農業區(2.11)行水區(0.01)機關用地(0.06)墳墓用地(0.16)道路用地(2.94)保存區(0.05)研究專用區(0.71)保護區(0.11)農業區(1.84)行水區(0.01)機關用地(0.06)墳墓用地(0.16)道路用地(2.94)因部分道路拓寬範圍涉及已於89.6.19發布實施之研究專用區土地,經洽工業研究院表示未影響該院之整體發展,故配合調整變更項目及面積。
建議照案通過。
新編號報部編號位置內政部都委會原決議內容縣府建議變更內容再提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道路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備註1.經查三號道路與第二高速公路交界處之使用現況與都市計畫樁位產生誤差,為減少民眾困擾,爰配合樁位檢測成果納入檢討予以調整變更。
2.原報部之計畫圖中已納入變更,惟計畫書之變更內容明細表漏列,爰補充變更內容後再提會報告,以資完備。
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03)保護區(0.03)農業區(0.03)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河川區(--)行水區(--)道路用地(--)八十嘉南大圳農業區(6.78)保護區(0.14)河川區(6.92)農業區(6.78)保護區(0.14)河川區(6.92)本案土地因涉及「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之認定,仍應依內政部及經濟部銜函之認定原則辦理,以資適法。
本案除變更為河川區部分應由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或台南縣政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予通過。
行水區(0.02)保護區(0.02)行水區(0.02)保護區(0.02)機機機關用地(0.90)行政區(0.90)機關用地(0.97)行政區(0.97)配合變更案新編號第十二案中有關三號道路未拓寬部分之機關用地(0.07公頃)納入鄰近分區一併變更為行政區。
本案併報部編號14案暫予保留。
行水區行水區(1341.33)河川區(1341.33)行水區(1341.70)河川區(1341.70)1.配合原報部涉及行水區之變更案維持原計畫,故將該行水區土地一併納入本案。
2.河川區之認定仍應依內政部及經濟部銜函之認定原則辦理。
本案除變更為河川區部分應由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或台南縣政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前開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