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41-審議事項-第15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41
案件id
lKHrm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2月12日第195次會議、12月30日第196次會議、93年1月5日第197次會議、2月19日第198次會議、3月16日第199次會議、3月31日第200次會議、4月22日第201次會議、5月5日第202次會議及5月27日第20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93年7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1549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楊委員龍士、李委員素馨、姜委員渝生、張委員元旭等,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93年8月17日、10月19日、11月9日、11月23日、12月7日、12月14日、12月21日、94年1月4日召開11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同意繼續變更部分住宅區及商業區為機關用地。
陳情變更範圍畸零不整,且於住宅區及商業區內供作機關使用並不違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議維持原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段335-13、335-14、336地號(內政部93年12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0號文交下)使用」。
2.上開335-13地號為住宅區、335-14、336地號為商業區,為期符合都市計畫分區精神,建請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
畫。
逕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區廣昌段99、100-1、廣順段42、113、113-1、115、117、118、119、120、121、122、123、136、139地號等15筆土地(內政部營建署93年12月10日營署都字第8號文交下)陳情變更土地係本公司因應大台中地區高程不同之供水及中部科學園區供水需求,分別隸屬台中市政府、國有財產局及私人所有,公有地部分已價購完成,私有地部分已向所有權人承租,且經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本公司先行使用建造「港尾水源地四萬噸配水池」壹座,為應未來工程需要,建請准予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以符合編定。
由「農業區」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為因應大台中地區供水需求,建議依陳情意旨變更,以符實需。
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同意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編號「變7」變電所用地變7用地係台中市都市計畫早期規劃預留供作興建變電所使用;茲因該用地深度較淺,難以符合屋內式變電配置請就「變7」附近區域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調整劃設新變電所用地。
建請由陳情人與會說明後,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討論。
1.依陳情人與會說明,原則同意變更部分公園用地(公38用地)為(內政部營建署93年12月13日營署都字第6號文交下)需求,且囿於毗鄰土地已開發建築,爰在原地擴大用地深度亦有困難及仍需新建變電所始能因應用電需求之情況下,請就「變7」附近區域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調整劃設新變電所用地。
變電所用地,惟請台灣電力公司儘速確認變更範圍與規模,經市府認可後提請大會確認,並應於報部核定前,取得水利單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2.「變7」變電所用地配合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充本案公園用地面積。
3.變更為變電所用地部分,於申請建築時應經台中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4.本案應請市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逕東海榮總社區團結聯盟(93年12月14日陳情書)西屯區中科園區南北向聯外道路變更內容綜理表之變138案(內政部營建署93年12月23日營署都字第5號文交下)1.台中市政府規劃經東大路接中港路為中科園區南北向道路,該道路經過地區均為人口稠密地區,影響範圍除大度山重要之學術、醫療資源區域外,還包括沿線六萬以上人口之生活品質,同時衝擊中港路等重要週邊道路之交通。
2.東大路拓寬為60M後將引發以下相關問題:
(1)單邊拓寬,嚴重違反公平正義。
(2)重型車輛衝及交通,破壞原有生活圈。
(3)拓寬東大路,中港路路況將雪上加霜。
1.中科及工業區交通規劃應整體評估,有關「中科園區」之配套措施並應成立跨縣市、跨中央部會、民間專家學者之規劃組織,方能整合交通、產業經濟、文化學術發展、民生生活品質等多元問題,規劃前瞻性的「中科園區」。
2.工業用道路應以專用道路及外環道路為規劃原則。
3.建請駁回中科園區南北向聯外道路規劃案,重新規劃。
4.申請列席內政部都委會。
建請由陳情人與會說明後,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38案討論。
併變138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逕東海榮總社區團結聯盟(93年12月15日陳情1.道路支線(東大路)為何比主要幹線道路(台中港路)還要寬。
2.就道路交通安全1.反對東大路南段拓寬,駁回台中市政府決議,以重新妥善建請由陳情人與會說明後,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38案討論。
併變138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書)西屯區中科園區南北向聯外道路變更內容綜理表之變138案(內政部營建署93年12月23日營署都字第5號文交下):用納稅人的血汗錢製造區域交通的嚴重事故。
3.就道路交通效益:用納稅人的血汗錢製造區域交通的嚴重阻塞。
4.就道路入口意像:東大路南段與台中港路交接口,匯集了學術醫療研究、人文素資的入口意像,終將因道路拓寬帶來嚴重的噪音、廢氣、震動、車禍所淹沒。
5.就大眾捷運系統:系統規劃未考慮縣、市整合,未召開相關公聽會。
6.就教育醫療環境:違背民主國家對教育、、醫療、社區環境之保護。
7.就社會公平正義:道路單邊拓寬、圖利特定團體。
規劃其他替代方案。
2.請協助陳情代表列席內政部都委會審查會議說明意見。
逕三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區福安段1、2、3地號等三筆土地(乙種工業區)(內政部營建署93年12月陳請土地為本公司生產工廠所在,因本公司業務拓展之需,現有廠地已不敷使用,擬擴大遷廠至台中港加工出口區。上開土地未來確已無繼續興辦工業之意願,擬配合周邊現況發展申請變更為住宅區。
台中市政府刻正辦理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本公司願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申辦都市計畫變更事宜。
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討論。
本案請陳情人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由台中市都委會審議完竣後,再提內政部都委24日營署都字第4號文交下)會討論。
逕東區當地里民及民意代表東區立德街東側「交通用地(交3)」(內政部94年1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2號文交下)茲因該用地鄰近地區屬東區後車站舊市區,建築物密集,欠缺開放空間,當地里民及民意代表爭取變更為「公園用地」,以提高當地居住品質。
變更「交通用地(交3)」為「公園用地」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討論。
建議暫予保留,請市府併變47案提供具體研析意見後,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時應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並經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逕立法委員盧秀燕函轉紀美任女士西屯區市政路延伸路段(內政部營建署94年1月6日營署都字第1號文交下)1.台中市政府為改善東西向之交通,規劃市政路向西延伸路線,惟此段道路據稱需費百億元,將拖垮政府財政,是否值得台中市政府投資開闢,有待斟酌,請再慎重評估。
2.原91年12月公開展覽路線,是台中市民所知悉的道路,事隔兩年,居然沒有任何理由,在沒有人異議,沒有告知地主、權利人的情況下,就黑箱作業將路線任意更動,這將影響市正路延伸線北側之地主的建議該路段延伸案應維持原公展路線,或考量其為此變更延伸案最大受害者針對其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徵收,減少其損失。
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討論。
併台中市政府93.12.10府都計字第號函送逾期案件變更內容綜理表「逾3」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權益慎鉅,而圖利在該道路南、北測炒作轉運站的財團。這對胡市長的施政,是依重大瑕疵,無法讓市民茍同,影響民意支持度至鉅。
3.市政府相關人員在規劃道路時,再為經過東海大學的校地,僅從其校園旁經過之道路,均不知為何遲遲不敢定線,如今已完成公展之市政路延伸線道路方案,在眾目睽睽之下,居然暗渡陳倉,時在欺侮善良老百姓,並再次限胡市長於不人不義。
4.依台灣省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都市計畫再辦理公開展覽作業要點規定附圖2變100案變更內容修正示意圖附圖3變151案變更內容修正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