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41-審議事項-第13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部分)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41
案件id
zJbqeh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9月14日第20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93年10月6日府都計字第093016191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3條第4項。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楊委員龍士、歐陽委員嶠暉、李委員素馨、潘委員丁白、黃委員光輝等,並由楊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於93年11月5日及94年1月25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及計畫書第2頁之法令依據「(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3條第4項。(三)內政部88年3月12日台(88)內營字第8803553號函」,因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應予以刪除,改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內敘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原則同意變更,並請台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報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係台中市政府為開發台中機械科技工業園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申請之都市計畫變更,惟考量目前台灣地區大面積開發之工業區土地閒置率偏高,本案擬變更面積高達125.73公頃,且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已於本案鄰近地區設置開發,中部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亦在規劃中,在區位關係、規模大小及發展定位上,是否會造成彼此間發展之競合?又本案自民國88年辦理迄今,因時空變遷,產業發展環境改變,本案是否仍符合當前國家整體工業發展政策及是否確有開發之迫切需要等節,經濟部工業局94年1月3日工地字第09300376880號函復該府表示本案開發確實有其必要性,該局樂觀其成,爰原則同意台中市政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資料,並請將經濟部工業局對本案之意見說明相關文件及該府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二)計畫案名稱原則同意修正為「變更台中市主要計畫(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部分)案」,變更後計畫內容有關「乙種工業區」部分,請修正為「工業區」,並應依主要計畫規劃意旨於細部計畫內再細分土地使用管制項目,同時應避免該「工業區」之土地使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引進非工業使用之行業。
(三)本計畫之開發方式採據台中市政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包括:以一般徵收方式開發,市府在預算編列及開發時程上較區段徵收迅速,地方產業發展用地需求殷切,若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無法取得足敷相關廠商設廠需求之土地,以及台糖公司同意改以一般徵收方式配合提供土地及以延期或分期方式領取徵收補償費等理由及資料,勉予同意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為以一般徵收方式開發,並請將上開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惟附帶條件如下:
1.本案之「開發方式」擬修正後與原公開展覽草案內容不同,若經大會審議通過後,應請台中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2.為促進本計畫區土地之開發利用,參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意旨,本案經核定公告發佈實施滿2年仍未實施開發,則應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變更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3.本案若經大會審議通過後,應請台中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4.本案核定前,應請台中市政府與台灣糖業公司就本計畫有關土地徵收補償相關事宜達成具體協議,並將相關協商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四)本案係屬主要計畫之變更,有關計畫書中「事業及財務計畫」,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修正為「實施進度與經費」;另計畫書中有關本計畫由台中市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方式辦理開發等內容,係屬後續開發作業雙方行政契約行為,非屬都市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建議予以刪除,俟未來辦理開發時,再另案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有關計畫書中土地取得方式規定位於特三號道路北側之計畫道路Ι-25M-4範圍內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先行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得保留文山工業區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權乙節,核與現行都市計畫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不合,建議刪除,以資適法。
(五)計畫書第43頁「表十二計畫區開發進度預估時程表」,應配合本計畫案審議、核定及一般徵收計畫之預定時程予以修正。
(六)本案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辦理情形適度納入計畫書中載明,以資周延。
(七)防災計畫1.有關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都市防災規劃相關事項,原則同意台中市政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理由及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2.考量本案位於山坡地範圍,水資源供給較為困難,有關雨水回收儲留再利用系統部分,原則同意台中市政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將計畫書第34頁實質發展計畫之公共設施計畫—公園用地規劃內容:「…,另因應滯洪防災功能需求,於範圍內可供規劃設置滯洪沉砂池使用,並結合藍綠資源設置生態式之開放空間。」修正為:「…。為另因應滯洪防災功能需求,於範圍內可供規劃設置滯洪沉砂池使用,並結合藍綠資源設置生態式之開放空間。而為促進水資源再利用,公園內可規劃設置雨水回收儲留再利用設施,供作澆灌、沖洗雜用水之用。
」(八)本計畫位於山坡地,有關變更範圍區塊斷面圖及未來開發整地高程分析,及後續基地開發水土保持部分,原則同意台中市政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說明之資料,並請適度修正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