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61-審議事項-第8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水交社眷村文化園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61
案件id
4VzQ3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30日第23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94年1月24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0311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彭委員光輝、洪委員啟東、邱委員文彥、張委員禮範,共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分別於94年3月1日及3月15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劃設。
建議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1四-1大成路以南低密度住宅區公園用地(公60)2.0568做為地區休閒與景觀使用之「社區型」公園。
除南山公墓北側有一東西向10公尺寬細部計畫)乙節,同審查意見(三)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2四-2公道五以南計畫區東側低密度住宅區公園用地(公61)0.2088配合眷村文化保存區劃設。
公61公園用地南側官兵宿舍區應妥為保留及再利用。
1.同審查意見(七),並請修正變更理由。
2.「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乙欄之內容,建議修正為「公61公園用地範圍內南側官兵宿舍區應妥為保留及再利用。」,以利查考。
四-3四-3公道五以南計畫區東側低密度住宅區公園用地(公61)1.81371.配合眷村文化保存區劃設。
2.依據市府與土地所有人(國防部)協商結果,為平衡眷改土地價值及活化古蹟保存區,故於西側道路一側增設25米進深之沿街商業區,北起I-2-15M計畫道路,南至南側官兵宿舍區北界。
商業區(商62)0.2684四-4四-4公道五以南計畫區東側學校用地(文小6)公園用地(公61)0.1163配合眷村文化保存區劃設。
五-1五-1公道五以北計畫區東北側中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文中6)1.0519調整台南高商用地為完整街廓。
請國立台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依法完成用地撥用程序,否則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建議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2五-2公道五以北計畫區東側學校用地(文中19)學校用地(文小6)0.3136配合原公開展覽計畫編號一-1案維持原計畫為文小6學校用地,變更後文小6用地已逾2公頃,足敷使用,故依志開國小實際使用範圍變更為「文小6」用地。
建議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用地(文中19)低密度住宅區0.9087本變更內容據市府列席代表說明,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爰建議除於「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乙欄,加註「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利查考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併入本表編號一-2案,重新整理調整變更面積,五-3五-3大成路以南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文中9)0.7371依據六信高中使用現況調整其校區範圍。
本案土地為市有地,爰建議除南山公墓北側有一東西向10公尺寬細部計畫道路節,同審查意見(三)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4─志開國小東北側低密度住宅區學校用地(文小6)0.5426調整志開國小用地為完整街廓。
本案土地為市有地,建議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1六-1公道五以南計畫區西側學校用地(文中26)公園道用地(公道13)0.4582配合本市公園道劃設原則,劃設40米之「公道13」公園道用地,以串聯本計畫區北側公道5、南側公60公園用地及未來公墓公園化。
除為落實公園道用地綠化植栽之意旨,爰建議於「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乙欄中,加註「植栽綠化及人行道部分之面積合計應達公園道用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2六-2公道五以南計畫區西側低密度住宅區公園道用地(公道13)0.7697同本表編號六-1案審查意見。
六-3六-3計畫區中央道路用地公園道用地(公道13)0.7388同本表編號六-1案審查意見。
六-4六-4大成路以南低密度住宅區公園道用地(公道13)0.6645同本表編號六-1案審查意見。
六-5六-5公道五以南計畫區西側低密度住宅區公園道用地(公道14)0.5664配合本計畫區內古蹟保存區之劃設,劃設22米之「公道14」公園道用地,以銜接計畫區西側經西門路進入本區之動線,並以古蹟保存區內市定古蹟活化作為公道14之端景意象。
同本表編號六-1案審查意見。
七-1七-1公道五以南計畫區東側低密度住宅區道路用地0.6799北側東西向計畫道路(商63南側)為銜接計畫區東側市立體育場田徑大道動線劃設,其餘依現況道路劃設。
建議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2七-2公道五以南計畫區東側學校用地(文小6)道路用地0.1662建議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3七-3公道五以北計畫區東側低密度住宅區道路用地0.0617建議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4─計畫區東南側新都路低密度住宅區道路用地0.3025依現況使用劃設12米計畫道路。
建議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內1駱孝義「公道十三」1.「公道十三」原來是寬26公尺,北自健康路,經過「公道五」「大成路」直到郊外,本次修改自「公道五」交叉口起增加為40公尺,未按道路中心樁兩面加寬,僅西側加寬14公尺,是不合理之一。
2.「公道十三」與原興中街116巷、120巷、138巷口時,路寬已是50公尺(舊路10公尺、新路40公尺),是不合理之二。
3.據本市文化局:市定古蹟「原水交社宿舍群暨文化景觀」土地定著範圍圖,並未在椹外另設保護區,是未妥善利用土地,即不合理之三。
4.請更正「公道十三」路面自保留區椹腳起向西量40公尺為宜。
請修正本計畫案主要道路「公道十三」路面位置,減少畸零地。
1.本案「公道十三」係配合全市性公園道系統劃設四十米,另道路東側因緊鄰本府文化局公告「原水交社宿舍群暨文化景觀」之定著土地範圍(公英段1192-5、1192-6等十筆地號),又該地點雖有約2-4公尺寬度之既成道路,惟因與基地駁崁相鄰且有約1-1.5公尺不等之原始地形高差,如將道路東移4公尺時,東北重劃區重劃計畫之重劃負擔由原先34.34%增加至34.84%,減少國防部眷改基金之回收效益外,亦減低古蹟保存區西側駁崁之緩衝空間;另對於陳情人基地於辦理市地重劃時,其現有建築物保留與重劃後分回可建築土地及利用等事項並無助益。
2.有關西南重劃區範圍內之私地主未來重劃分配部分,於本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多次審議及討論時,已決議完全解除取消低住7、低住9、低住14等三住宅區街廓於細部計畫公展方案中最小基地開發規模之限制,以利未來重劃時提供私有小面積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機會,以避免重劃後私有土地同意市政府所提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市政府於辦理市地重劃時,妥與土地所有權人溝通說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所有權人產生建築困難之情形,惟最後定案內容仍須以本市都委會大會審決版本為準;其中低住9、低住14等二住宅區街廓面臨18M寬之大成路,其基地條件又較原先陳情人面臨15M寬之興中街為優越。
3.另為展現劃設公道十三-40M之誠意,有關文中(26)用地變更公道十三用地部分亦經本府多次協調大成國中,其用地東南側地上現有老舊宿舍及部分藝工館教室之建築物,也於市長主持之本市都委會大會時決議未來將配合調整及拆除。
4.有關公道十三-40M未來係主要提供民眾及自行車通行使用,於細部計畫已就未來道路段面設計加以規範,使其未來人行步道、自行車道及開放空間集中佈設於西側,車道部份將與北側興往東佈設,以避免產生路口差距發生交通問題。
5.另外為塑造高品質住宅空間,未來全區基地將於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將嚴格規範建築基地一律至少退縮5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並應留設2.5公尺透水步道,如公道13東移至駁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崁處時,將減少古蹟保存區西側緩衝空間,則古蹟保存區將因基地形勢落差而無法退縮整體留設2.5公尺透水步道,進而影響文化園區人行空間之品質,故基於未來北側商業區及南側住宅區建築基地退縮建築、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之整體延續性。
6.綜前項五點原因分析,本府建議不宜再調整其道路範圍。
內2駱孝義「公道十三」1.本計畫中主要「公道十三與公道五」路口形成不對稱形狀,易誤導駕駛人發生事故,國家應負設計不周密賠償之責。
2.改善良方:將相交道路中心樁連線,正交在路中心點後,照原計畫加寬道路,始可免除誤導並改善景觀。
3.本市尚有多處設計不良的路口,為健康路大同地下道口,林森路東寧路口(東寧運動公園前)均應改良,一般市民心中,視為畏途,並譏之為圖利他人之傑作云云。
請修正公道十三與公道五相交路口設計,以維交通安全,改善景觀。
同編號內1案本府研析意見。
同本表編號內1案審查意見。
內3駱孝義鹽埕段173-28地號1.本人於本案公告展覽期間內依法向臺南市政府提出異議,迄今未獲明確答覆。本案經陳情後多次前往市政府查詢相關結果,均未獲明確答復,公展期間提出之異議徒具形式,藐視人民意見,而市府已將本案逕送內政部,枉顧人之申訴及權益。
2.有關本計畫部分區域規劃為二分之一街廓最小基地規模,才可進行建築之限制,似有圖利財團,官商勾結之嫌疑。
3.本次規劃公道十三路寬40米,似刻意將私有土地劃入道路本人私人擁有土地及房屋,已於現址居住30年,擬請求在原地分配同面積之土地,並特准單獨建築,俾能於原地再建家園。
1.陳情人原於公展期間所提異議意見除第1點涉及主要計畫外,第2、3及4點部分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因本市都委會大會尚未審決,故將於審議完成後另通知陳情人審議結果,另原意見第5點部分為市地重劃補償問題,非屬本案都市計畫審議內容,前已多次口頭告知陳情人可先行逕洽本府地政局瞭解。
1.有關「公道十三」部分,同本表編號內1案審查意見。
2.有關「最小基地規模」限制規定部分,係屬細部計畫範疇,依法係屬市府權責,建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用地,是否涉及黑箱作業,不顧市民權益,且經細閱計畫圖,公道十三計畫道路與現今既有之道路明顯偏移,如此規劃勢必造成交通事故,國家賠償責任,重蹈現今臺南市林森路與東門路口(臺南衛生局旁)道路偏移覆轍,規劃之居心,非夷所思,請明察。
4.本人關心個人擁有土地所有權及現今合法居住之房屋,是否遭受拆除之命運,曾多次前往臺南市政府詢問,竟獲答復:
房屋老舊、有礙觀瞻,無論畫為路地與否,都將拆除。本人年逾八十,身心之力已衰,對兒孫倍感溫馨的住所,即將面臨如此命運,情何以堪。
2.另最小基地規模因係屬細部計畫管制內容,於本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及討論時,初步已完全取消低住7、低住9、低住14等三住宅區街廓之開發規模限制,以利未來重劃時提供私有小基地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機會,以避免重劃後建築困難之情形,惟最後定案內容仍須以本市都委會大會審決版本為準。
3.其餘同編號內1案本府研析意見。
請市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未來若有部分基地面積不足最小基地規模之情形產生時,是否保留彈性處理原則,或考量於計畫書加註但書規定:「但鄰地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或基地條件特殊者,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