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61-審議事項-第15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61
案件id
Mxxwt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案經本會93年9月7日第592次會審議完竣:(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十六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8,「採納台東縣政府及天后宮列席代表之說明,原則同意將全部『機三十五』機關用地變更為『保存區』,惟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含辦理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及提縣都委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及經縣都委會同意採納無修正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六、「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三)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6部分,「1.原則同意採納劃設為旅館區,惟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含辦理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及提縣都委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及經縣都委會同意採納無修正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2....。」。
- 二、上開本會決議須再補辦公開展覽部分,經台東縣政府於民國93年12月1日起至93年12月30日止補辦公開展覽(計再公展編號19案),並於93年12月17日舉辦說明會完竣,公開展覽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8件(屬再公開展覽徵求意見範圍者5件),案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月12日第127次會審議後,以94年3月23日府城都字第094002159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併同本會第592次會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國防部代表於會中所提建議將鯉山公園內漢聲電台範圍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乙案,為期妥適,請該部洽縣政府協調處理並研提具體方案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 二、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台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三、餘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件
- 附表: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公展編新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縣都委會決議本會決議號1三二皮華城先生計畫區東北側保護區馬亨亨大道北側1.再公展編號三、新編號二十六,原計畫保護區62.94公頃中,新計畫變更為農業區17.19公頃,提出異議。
2.近年入冬,風砂吹襲,成為臺東市民夢魘,實與臺東縣政府管理「保安林」不當,縱容違法開墾,拒絕造林防風砂有關,檢附聯合報93.11.27c2版影本乙份。
3.查原計畫編為保護區理由,係該地區為農委會林務局之區外「保安林」,目的為水害防備、防風、飛砂防止,並交臺東縣政府代管。依森林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佔用者,處六月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於保安林犯之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故臺東縣政府與佔墾人應負刑事、民事責任。
新計畫變更為農業區17.19公頃部份,全數改為原計畫之保護區。
1.納供審議參考。
2.維持本會原決議。
未便採納。(即維持本會93年9月7日第592次會決議)。
2陳麗卿女士臺東段101-35地號目前本人所居住的自宅為私有地和日據時期所劃定出的公園預定地(為承租用地),因此無法開放為住宅區,導致私有地無法建設,環境落後。
建請主管機關將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讓地區承租戶優先購買承租之用地。
非屬本次再公展徵求意見範圍,不予討論。
照縣都委會決議,不予討論。(即未便採納)。
理由:參據縣政府核議意見,因建議事項非屬本次再公展徵求意見範圍。
3林陳秀蘭女士臺東段4-142.4-999.4-958地號1.耕作60年以農作物維持生計。
2.冷泉灌溉蔬菜清潔無空氣污染。
3.目前是市區重要蔬菜生產地。
建議規劃該地段為市區蔬菜專業區。
非屬本次再公展徵求意見範圍,不予討論。
照縣都委會決議,不予討論。(即未便採納)。
理由:參據縣政府核議意見,因建議事項非屬本次再公展徵求意見範圍。
4四二、逕逾吳資數?生等11人「文中二」學校用地1.地理位置恰當:「文中二」為臺東外環道路東側,東、南、北均接鄰黑森林公園、琵琶湖、濱海公園又鄰接卑南大溪及太平洋畔又鄰近臺東市中華路大同路商圈,地勢平坦、風景秀麗。
2.交通方便「文中二」是臺東市馬亨亨大道及外環道交會點,現在自花蓮及高雄來往旅客都必經此地,是交通動線樞紐。
3.規劃上「文中二」因為30年禁建,地面平坦均為菜園無任何建築物,統一規劃為旅遊渡假區建設成臺東特色「南島風光」內有餐飲、禮品一條街、大小旅店、露天酒吧、咖啡茶館廣場、臺東文物博物館..等使之成為臺東之旅遊明珠使觀光客能留下住宿、用餐。而不要成為旅途上過客。
4.觀光上:配合徐慶元縣長施政方針發展成為臺灣最美麗觀光縣,引進最先進配套服務。使臺東市的美讓遠來貴{?!?g?E
!??5.經濟上:節省政府龐大徵收土地費用,同時提供數千個就業及創業機會臺東人口回流增加創造商機增加地方稅收。我們認為這些優點應該能說服都委會各位諸公,同意我們變更為「旅遊渡假區」或「旅館區」。
6.現有公園公十三面積約二百多公頃,實不需政府再花鉅資徵收「文中二」這些私有土地,地主均願意配合政府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
建議將「文中二」學校用地變更為旅遊渡假區或旅館區。
1.以原都市計畫「文中二」及本次再公展編號二十七號之國中用地2.9公頃及公園用地1.55公頃及保護區0.78公頃為範圍,進行變更為旅遊渡假區或旅館區。
2.地主同意以自辦或委託公辦土地重劃方式,重新分配土地。
3.地主們原則上同意以土地面積35%提供作為本市地重劃之公設地、抵費地、道路地、廣場地、及建設上所需經費用地之來源。
4.同意依原有土地位置就近分文中二及鄰近私有土地(範圍如附圖一)變更為「旅遊服務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理由:
1.政府籌措徵收財源確有困難。
2.五十公尺寬計畫道路銜接公園部份有闢建之必要性與迫切性,以改善交通。
3.為提供海濱遊客服務功能。
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配新劃分之土地,如接近地之二方分配有異議得雙方協商或抽籤決定之。
5.本會議紀錄視同地主參與同意書,不另立其他書類。
5四二、逕逾趙良玉先生台東市都市計畫案,應將四維路直通至海濱公園,有利西部來東觀光客欣賞廣大海洋,因此一般觀光客建議改善至海濱公園路況,以利臺東觀光事業擴大繁榮。
建議將四維路直通至海濱公園,以利觀光客來東欣賞廣大海洋。
併本表第4案。
併再公展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4。
6十、逕逾、逕逾皮華城先生1.再公展編號十八、十九,新編號逕逾五、逕逾六、二十七,原計畫機關用地,新計畫變更為旅館區0.97公頃案,提出異議。
2.位置不當:本計畫區內,最適宜設置旅館區有三處。
(1)本計畫區西部,太平溪南岸與未來縣政中心相鄰之農業區15公頃。
(2)臺東縣政府機關用地,機一1.65公頃,機二0.43公頃,機三0.24公頃,合計2.32公頃。
(3)法務部臺東監獄機關用地,機十三0.90公頃。
故新計畫旅館區位置遷就地主,漠視都市計畫精神,位置最差,遺害百年。
3.影響交通:特一外環道路功能,完全破壞,未作評估。
全數回復為原計畫之機關用地農會專用區。
1.納供審議參考。
2.維持本會原決議。
1.涉及再公展編號十九部分未便採納。(即維持本會93年9月7日第592次會決議)。
2.涉及再公展編號十八部分維持本會93年9月7日第592次會決議(變更後四-20號計畫道路寬度仍應維持11公尺),並請台東縣政府依上開決議確實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4.破壞整體景觀、淺層地下水:景觀突兀、不協調。
使用附近淺層豐沛地下水者,有臺東市立游泳池與大量種菜農民,大量排泄物,必定污染水質,嚴重影響生態,未作評估。
7五三、逕逾3王家信先生台東市豐榮豐樂地區1.台東市豐榮豐樂地區為配合政府廣建中低收入住宅政策及「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自第二次通盤檢討規劃迄今已達十年,本案主要計畫公告發布實施至今亦已逾七年。其原因主要為本案指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且公共設施劃設比例過高所致。
2.為提高執行可行性,本案於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期間,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九二次會決議,增加「市地重劃」開發方式,並調整部分土地使用配置,使其公共設施比例由39.89%降為37.74%(詳附圖一)。
3.由於政府無法優先進行本區開發,故土地所有權人自組「豐榮豐樂土地開發促進會」,擬以市地重劃方式加速推動辦理本區開發,初步徵詢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結果,顯示大多數地主願意負擔之公共設施比例為35%以下;即使內政部都委會決議之公共設施比例仍高於土地所有權人願意負擔之比例,影響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意願,爰再陳情。
4.初步估算本案市地重劃費用負担比例約為14%(以方案一為例),則以公共設施負擔比例35%估算,1.建議將公共設施比例降至35%,以維護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增加市地重劃可行性。
2.提供三個替選方案供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同意採納陳情意見方案二(變更內容詳如附圖二)。
即以部都委會決議內容為基礎:1.變更部份公兒四為住宅區。2.則總公設比調整為35%。
理由:
1.本次檢討後公園綠地面積己逾計畫面積15%。
2.為使市地重劃更為可行,解決都市計畫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執行問題。
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總負擔比將達49%,則土地所有權人僅可發回約51%土地,回饋比例應已可符合地方需求,至於全市公共設施不足部分,應由政府另行覓地於適當區位補足為宜。
5.薦請\.DauY>b;?:?Fr,協助本促進會加速豐榮豐樂地區開發腳步,以達繁榮地方、增加政府稅收之雙贏目標。
8吳茂雄先生陳建華里長臺東段775地號鄰近數百戶舊聚落之數公頃農地1.依據鈞府九十三年十二月份再公展內政部都委會九十三年九月七日第五九二次會議決議:「辦理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資料。
2.本案有關臺東市新興里桂林南路東側之數公頃農地,係日據時代至今之舊聚落已有數百戶,一直無法修訂為住宅區,而讓居民年年面臨颱風等天災之侵襲,而無法修建之苦,顯然不符現實狀況。
3.本項建議變更案,經地方居三十多年來,一再呈陳反應政府,均落得「列入修訂時參考」,即石沉大海。本次頃聞原編號四十五號擬修訂新編四十二號檢討修訂,卻又落空,今吾等難以置信接受,本案相較於一線之隔之污水處理場之用地變更,不到一年即通過修訂在案,何止有天壤之別。
4.擬再陳情鈞府於本次第三次通盤檢討再公展時能再列入檢討修訂:上述地段之農業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用地,以符實際,而利地方之發展。
建請鈞府辦理「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將臺東市新興里桂林南路東側臺東段775號鄰近數百戶舊聚落之數公頃農地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地方發展,而使居民安居樂業。
非屬本次再公展徵求意見範圍,不予討論。
照縣都委會決議,不予討論。(即未便採納)。
理由:參據縣政府核議意見,因建議事項非屬本次再公展徵求意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