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61-審議事項-第12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擬定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61
案件id
bFv8G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委會93年6月24日第15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3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3007864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1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楊委員龍士、黃委員德治、張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8月16日、93年10月26日、94年1月12日、94年3月15日召開四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4年4月4日府工都字第0940037308號函補充相關說明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部分,基於下列各點因素,同意依縣府所提204公頃為第一期發展地區開發範圍之方案通過。至於本會專案小組所提方案二之4項不確定因素,請縣府研提適當處理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一)高速鐵路苗栗、雲林及彰化等新設3站之興建,係屬行政院之既定政策。
(二)苗栗縣傅縣長及多位立法委員於會中表達地方強烈支持本案開發之立場。
(三)依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94年3月31日高鐵一字第09400081760號函對於有關未來高鐵苗栗車站興建、營運時程乙節之補充說明:
「查高鐵增設苗栗、彰化及雲林等3站之車站段(月台及軌道等)高架結構工程部分,台灣高鐵公司已併高鐵全線土木工程施工,而車站站體之興建時程,依該公司說明:『參考該公司目前辦理桃園等各車站設計及施工時程之經驗推估,仍以苗栗、彰化、雲林縣政府提供設站設計需求之相關資料(含都市計畫發布、提供土地、樁位資料與公共工程界面等資料)後,66個月方可完成設站』。」,本案已有較為明確之開發時程。
- 二、有關計畫書都市防災部分,請就各層級救災指揮系統、臨時避難場所(如溝渠、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之適當性,以及救災避難緊急救援輸送等路線,予以適當規劃處理。至於本案都市設計部分,請於細部計畫規劃時,妥予詳加考量。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請縣府正式行文敘明表達本案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必須達到自償原則,以及縣府承諾主導未來產業專用區開發之立場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 一、本案計畫範圍約為440公頃(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約204公頃),考量計畫可行性、政府財政負荷能力、苗栗縣人口成長緩慢、後龍鎮人口逐年遞減及未來產業能否順利引進等因素,以及審酌其他五處高鐵車站特定區計畫規模及擬無償取得高鐵、台鐵車站及其相關設施土地占特定區計畫總面積比例,前經本專案小組建議本計畫案合理的計畫面積不宜超過150公頃。案經苗栗縣政府重新研提204.04公頃、189.77公頃、158.03公頃三種開發規模方案,經綜合考量抵價地劃設(供給)與需求面積比例、區段徵收財務平衡、計畫執行時程等因素後,縣府仍建議維持以204公頃為第一期發展地區開發規模。惟經與會委員及相關機關充分溝通意見後,歧見仍大,謹研提下列二個方案,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決定。
(一)方案一:經縣府列席代表說明,在本案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必須達到自償原則、縣府承諾主導未來產業專用區開發,以及特定區計畫早日開發將有助於促使高鐵公司儘速確定興建高鐵苗栗車站等因素下,縣府建議維持以204公頃為第一期發展地區之開發範圍。
(二)方案二:本案基於下列各項不確定因素,本特定區計畫目前尚無開發之急迫性,建議本案暫予保留,俟未來高鐵苗栗車站興建、營運時程及相關開發內容確定後,再據以調整本特定區計畫內容,重新考量以高鐵台鐵車站週邊地區為優先發展地區,檢具調整後計畫書圖相關資料,再行報部提會繼續審議,以資妥適。惟交通部高鐵局、高鐵公司及縣府如有不同看法,請研體具體處理意見行文本部,併案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1、本特定區計畫之開發,允應以高鐵苗栗車站之興建與否為前提,高鐵公司與交通部高鐵局雖已簽訂興建營運合約,惟目前高鐵苗栗車站興建時程尚未確定(依高鐵營運計畫預估最快2010年以後始得加入營運)。
2、苗栗縣後龍地區人口呈現負成長,產業專用區及高鐵車站專用區(附屬事業)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未明,影響未來人口與產業能否順利引進之變數仍多。
3、縣府所提計畫內容並非以高鐵台鐵車站為中心之TOD(大眾運輸導向發展)發展模式,未來都市發展可能朝向台鐵車站專用區東側農業區蔓延,與縣府所提都市計畫內容可能有所差異。
4、本特定區計畫如立即開發,依土地市場景氣狀況,可能發生與目前其他區段徵收地區(如淡海、高雄新市鎮計畫、三峽台北大學特定區計畫等)工程施工完成抵價地分配後,仍無法順利引進人口與產業之相類似窘境及造成開發成本遲未能回收地方政府財政更加困難等問題。
- 二、有關前開二方案如經委員會議審決同意採前開方案一(以204公頃為第一期發展地區之開發範圍)辦理者,為使縣府所提計畫內容更具合理性,前經本專案小組研提審查意見(如附件一、二、三、四),並經經苗栗縣政府94年2月17日府工都字第0940010033號函依審查意見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依照上開修正主要計畫書、圖通過。
(一)本特定區計畫之河川區應由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有關計畫書相關重大交通建設內容(如計畫書2-18、4-22頁),請依實際開發現況,予以更新。至於計畫書第7-7頁區段徵收工作預定進度表內,應將補償價格協議及抵價地報核等二項法定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經本專案小組審查後之計畫內容,與縣府93年7月29日報部核定之計畫內容,已有相當差異,建議應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依修正後計畫內容通過;如公開展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2、本計畫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為避免造成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區段徵收前衍生核發建築執照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辦理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苗栗縣政府目前已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2條規定及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區段徵收先期作業,本案應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本特定區計畫案於報請本部核定時,應檢附產業專用區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以確保本特定區能順利開發及引進人口與產業。
4、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後,如有不足,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予以補足。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縣府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何錦楨先生等未署日期及苗栗縣政府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一○○八一三號函轉同案陳情書陳情苗栗縣後龍鎮二張犛段249-1地號等十九筆土地為房屋密集地區,如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亦不影響整體規劃,建請體察民意,儘速修正「高鐵苗栗車站特定區」第一期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將苗一二六線新、舊二條道路至高鐵路線間之土地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以節省公帑,並保障居民權益乙案。
建議維持現有區段徵收辦理範圍之決議,其理由如下:
1.陳情標的僅四筆土地屬建築用地(甲建、丁建),其餘各筆均為農地,若不納入區徵,則未來變更為住宅區後,不但無需與區徵範圍內之地主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且土地價值將因而增值,對於區內其他納入區徵範圍之現有住戶恐失公允。
2.本區如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將導致規劃抵價地面積不足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區段徵收計畫無法執行。
3.陳情人陳情位置內有一座高壓電塔,按目前工程規劃將施作電力地下化工程,如不納入區段徵收,則屆時將衍生電力系統地下化工程如何施作及費用分擔之問題。
依計畫書第七章第一期發展地區之開發方式敘明「區內舊有聚落參酌民意要求,未來將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本陳情案建議請縣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或辦理區段徵收時斟酌考量,並將處理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苗栗縣政府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九四七七三號函轉陳昭瑜君九十三年九月八日陳情二張犁段授27地號土地位於高鐵特定區計畫內之建成區,同意採納,建議於住三與住二間新設一條東西向十米道路以為陳情基地之進出道路。
本案不涉及主要計畫變更,建議請縣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檢討規劃。
因無路可通,建議增設十公尺計畫道路或另闢道路,以利交通乙案。
三台電公司建議事項:有關台電公司列席代表於本專案小組會議中建議縮小電力事業專用區規模乙案,應由台電公司與縣府先行協商,如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者,請研提修正後之電力事業專用區範圍圖及面積,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經本府於94.02.01與台電公司協商結果,電路鐵塔用地規模仍依縣都委會93.6.24第157次之審查結論,確定為30m×30m,同時臨道路面需退縮10m。
本案同意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 三、建議事項:
(一)本特定區計畫內之省道及縣道,是否有類似目前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要求改道之情況發生,請縣府預為考量。
(二)有關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內之抵價地比例,應將經農地重劃及非屬農業重劃兩種不同情形分別列出,以避免產生執行爭議。
附件一苗栗縣政府94年2月17日府工都字第0940010033號函附資料(本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審查意見回應情形)審查意見補正說明(二)有關前開二方案如經委員會議審決同意採前開方案一(以204公頃為第一期發展地區之開發範圍)辦理者,為使縣府所提計畫內容更具合理性,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苗栗縣政府93年12月23日府工都字第09授14050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以利委員會議討論並兼顧縣府表達本特定區計畫開發具有急迫性之訴求。
遵照辦理。
1.請縣府正式行文敘明表達本案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必須達到自償原則,以及縣府承諾主導未來產業專用區開發之立場。
遵照辦理,已於94.02.17府工都字第0940010033函文內敘明。
2.本案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之計畫人口訂為21000人,在計畫規模204公頃不調整及公共設施用地不減少之原則下,是否得酌予調降計畫人口,並考量於主要計畫規定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120-130%之作法是否可行,以提高該地區生活環境品質及塑造後龍地區發展特色。
本案住宅區現階段劃分為住一、住二、住三(以住一用地最多,約佔住宅區面積69%),容積率分別為150%、180%及100%,平均容積率約為150%,約可容許興建3層樓高之建築;現如於主要計畫書內註明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120%~1授%之規定,經試算結果,住一需調降為120%,住二調降為150%方可符合規定。
調降後住一容積率120%與住三(既成聚落)容積率100%已幾無差異,且住審查意見補正說明三內之地主無需參加區段徵收,仍得保有原土地面積,並享受區段徵收後提供之公共設施,但其它地主之土地在參加區段徵收後,其領回面積已較原持有面積為小,現如住一及住三容積率相近,則對參與區徵之地主而言,似不符區段徵收之公平原則。
另如住一容積率僅120%,即遠低於現今非都市土地乙種建築用地之240%,則恐將降低地主領取抵價地之意願,轉而領取現金補償,意即本府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初期便需籌措巨額地價補償費,恐形成本府財政壓力。
另本案第一期發展地區已辦理公開展覽,如再調降住宅區容積率,易導致民怨。
以土地使用現況觀之,特定區內及周邊既有建物多介於1樓至3樓間,以住宅區現訂定之發展強度(建蔽率50%、容積率150%),新設建物約3層樓,亦能與周邊環境融合形塑為一典雅之鄉村景緻。
基於上述理由,本府仍建議將住宅區平均容積率訂為150%,第一期發展地區計畫人口訂為21,000人,並請委員支持。
3.開發方式:本計畫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為避免造成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區段徵收前衍生核發建築執照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辦理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苗栗縣政府目前已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2條規定及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區段徵收先期作業,本案應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非遵照辦理。
審查意見補正說明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本特定區計畫之河川區應由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本府已依93.11.10營署都字第0932918129號函會議紀錄內容,將特定區內後龍溪河道區分劃設為河川區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詳參主要計畫書P6-3至P6-5。
(2)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於計畫書第六章實質計畫內敘明,如有不足,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予以補足。至於園道用地如擬納入作為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比例之依據者,應於計畫書明確規定1/2以上應予以植栽綠化,以資妥適。
遵照辦理;本主要計畫因考量分期分區發展因素,僅針對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內之用地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其餘地區之土地則一律劃設為農業區,因此規劃之公園、綠地等綠化面積僅22.08公頃(含園道1/2面積),約佔全區面積5.01%,未達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要求標準,同時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用地亦未達到「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參見主要計畫書P6-9頁),上述用地不足部份將於第一期發展地區中增設補足。
園道用地1/2以上應予以植栽綠化之規定已於主要計畫書中p6-7頁。
(3)高鐵軌道用地、台鐵軌道用地名稱內「軌道」二字,建議刪除。至於公共設施用地計畫內漏列園道用地、高鐵用地及台鐵用地部分,請配合修正。
遵照辦理;已於主要計晝書圖中刪除「軌道」二字,並於公共設施計畫中增補園道用地、高鐵用地及台鐵用地等項目,詳參主要計畫書p6-6至p6-9。
(4)計畫書第6-2、6-3頁有關土地使用計畫內容錯誤部分(如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商業區配置說明,農業區說明「該分區之細部計畫核定前,應依農業區之相關規定管制使用」),請配合修正。
遵照辦理;已修正上述內容錯誤部份,詳參主要計畫書p6-2及p6-3內容。
(5)計畫書第7-1頁有關本特定區第一期發展地區內之計畫容納人口之相關分析說明,請改於計畫書第6-1頁計畫人口補充敘明。
遵照辦理;已將第一期發展地區計畫容納人口改於p6-1敘明,並調整全區目標年計畫人口數為21,000人,終期X年人口數為40,000人(詳參主要計畫書P4-14至P4-17、P6-1)。
審查意見補正說明(6)計畫書第7-1頁有關第一期發展地區開發方式(三)之地區範圍,已包含於開發方式(一)內,建議刪除。
遵照辦理;已刪除第一期發展地區開發方式(三)之內容,改納入(二)內一併修正,詳參主要計畫書p7-1。
另為清楚交待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劃設緣由,於主要計畫書中第五章新增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構想,詳參主要計畫書P5-31至P5-40。
(7)依計畫書第7-1及7-2頁有關後期發展地區之開發方式(二)、(三)、(四),恐產生競合及不合理之現象,且部分內容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建議刪除。
遵照辦理;已刪除後期發展地區開發方式(二)、(三)、(四)內容,詳參主要計畫書p7-1。
(8)本主要計畫書內容(如園道退縮示意圖、住一住二住三容積率)如有屬於細部計畫內容或其他誤繕錯誤部分,請縣府再查明修正,以避免執行疑義。
遵照辦理;主要計畫書第五章p5-20~p5-26關於建築量體與高度構想、指定退縮建築構想等內容因涉及細部計畫管制內容,已於主要計畫書中刪除,未來將於細部計畫書中規定。
主要計畫書p7-1提及住一住二住三及容積率部份因屬細部計畫內容,已於主要計畫書中刪除,以免與細部計畫書內容相互抵觸。
其它主要計畫書內容誤繕錯誤部份亦一併修正,包括首頁審核摘要表、p1-5、p1-6、p2-2、p2-6、p2-14、p4-8、p4-12、p4-13、P4-18、P4-28、p4-37、p5-3、p5-14、p5-17、p5-23、p5-44、p5-47至p5-49、p5-51至p5-53、p5-57等(修正部份詳參文字加繪底線部份),並配合調整相關章節圖表名之頁碼編號。
5.台電公司建議事項:有關台電公司列席代表於本專案小組會議中建議縮小電力事業專用區規模乙案,應由台電公司與縣府先行協商,如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者,請研提修正後之電力事業專用區範圍圖及面積,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經本府於94.02.01與台電公司協商結果,電路鐵塔用地規模仍依縣都委會93.6.24第157次之審查結論,確定為30m×30m,同時臨道路面需退縮10m。
6.後續辦理程序:
(1)本案經本專案小組審查後之計畫內容,與縣府93年7月29日報部核定之計畫內容,已有相當差異,建議應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依修正後計畫內容通過;如公開展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再提委遵照辦理。
審查意見補正說明員會議討論。
(2)本特定區計畫案於報請本部核定時,除應依前述開發方式之審查意見辦理外,並應檢附產業專用區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以確保本特定區能順利開發及引進人口與產業。
遵照辦理。
7.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遵照辦理。
附件二苗栗縣政府93年12月23日府工都字第0930140505號函附資料(本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回應情形)審查意見補正說明(一)開發範圍:
1、本案計畫範圍約為440公頃(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約204公頃),考量計畫可行性、政府財政負荷能力、苗栗縣人口成長緩慢及未來產業能否順利引進等因素,以及審酌其他五處高鐵車站特定區計畫規模及擬無償取得高鐵、台鐵車站及其相關設施土地占特定區計畫總面積比例,本計畫案合理的計畫面積不宜超過150公頃,仍請苗栗縣政府會同相關機關就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內,必須以區段徵收方式無償取得之各類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重新檢討規劃並適切縮減面積(如車站專用區、產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以落實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本案計畫面積應視實際需要核實檢討辦理」之決議。
1.本案在考量抵價地發還比例43序6%及無償提供土地比例45%後,剩餘之可標讓售土地比例為11.24%,亦即為取得1公頃可標讓售地,需辦理8.90公頃區徵。
2.在縣府需取得之可標讓售土地中,以產專區具有較大之調整空間,因此本次試算便研擬三種不等規模之產專區面積(10.02公頃、7.83公頃、4.91公頃),來估算合理之區段徵收開發規模(204.04公頃、189.77公頃、158.03公頃)。
3.經綜合考量抵價地劃設(供給)與需求面積比例、區段徵收財務平衡、計畫執行時程等檢覈項目後,本府仍建議以方案一作為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並請委員支持(詳參主要計畫書AP2-28~AP2-37)。
2、本案計畫人口之推計,係以產業專用區及車站專用區之樓地板面積為依據,有關產業專用區未來擬引進之產業類別、規模需求合理性及引進產業之相關措施,以及車站專用區之規模需求與初步土地使用配置構想,請補充說明,並重新檢討人口推估之合理性,配合區域計畫生活圈人口分派,進一步調降計畫人口,作為縮減第一期開發地區範圍之重要參考依據,以強化本案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規劃之合理性。
關於本案產業引進類別、規模及引進措施等部份已增補於主要計畫書p5-37~p5-54頁。
本案共劃設3處車專區,其中車專1用地規模(4.90公頃)係高鐵局在估算聯外道路需自償部份之經費而訂定,未來將由高鐵局以有償價購方式取得;車專2用地規模(7.08公頃)係縣府與高鐵局及高鐵公司在參考其它車站規模並經多次協商後定,且其站區及廣場用地係國內高鐵車站中最小者(詳審查意見補正說明參主要計畫書AP2-38),未來將無償撥供高鐵局使用;車專3用地規模(2.04公頃)係縣府與台鐵局在參考其它車站規模並經多次協商後定,未來台鐵局將透過區段徵收方式有償取得土地。
本案計畫人口引進部份,考量中部區域計畫及縣綜合發展計畫,以需求面及供給面進行分析,最終採供給面推估結果訂定未來計畫人口為40,000人(詳參主要計畫書p4-14~p4-17)。
(二)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土地使用計畫調整原則、與會代表建議事項、其他、計畫書圖修正事項等審查意見,業經苗栗縣政府93年10月11日府工都字第09301008867號函附資料補充說明(如附件二),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會議審查意見修正如下:1.土地使用計畫調整原則:
(1)調整後第一期發展地區面積詳主要計畫書p7-1~7-4。
(2)後期發展區除既有道路外其餘皆劃設為農業區,調整後之全區土地使用分區面積詳主要計畫書(詳參p6-2~p6-8)。
2.與會代表建議事項:
(1)關於本案產業引進類別、規模及引進措施等部份已增補於主要計畫書p5-37~p5-54。
(2)本案計畫人口引進部份以需求面及供給面進行補強分析,訂定未來計畫人口為40,000人,詳參主要計畫書p4-14~p4-17。
(3)土地使用配置原則增補於主要計畫書p5-5~p5-7。
(4)交通系統規劃原則增補於主要計畫書p5-31~p5-36。
(5)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北側狹長住宅區已配合本案南向連外道路設計需求統籌調整,詳主要計畫書p6-2~p6-8。
(6)園道8與溝4間住宅區已修正為綠地,詳主要計畫書p6-2~p6-8。
(7)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與本特定區計畫之發展關係已補強於主要計畫書p2-12~p2-13。
3.計畫書圖修正事項:
(1)已刪除原主要計畫書第六章實質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及附錄一都市設計管制準則並配合修正計畫案名。
(2)已洽第二河川局確認,將河川區再區審查意見補正說明分為河川區與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並配合修正相關書圖完成,詳主要計畫書p6-2~p6-5。
(3)已配合更新高鐵車站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內容,詳主要計畫書p2-16~p2-17。
(4)計畫圖「示意」二字已刪除,並於計畫圖標示聯外道路情況(詳所附大圖)。
(三)其他建議事項:請縣府就下列各點意見再檢討考量。
1、有關防洪排水方面應就公園兼滯洪池分布之適當性、滯洪能量是否足夠,以及災害發生時防災避難空間是否足夠等問題,再詳加考量。
本案滯洪沉砂設施規劃詳參主要計畫書6-14~6-21。
本案防災避難空間規劃詳參主要計畫書6-22~6-31。
2、污水處理廠用地北側狹長停車場用地使用對象不明,建議檢討規劃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本案為配合南向聯外道路設計需要,已重新配置污水處理場及停車場用地區位及規模(詳主要計畫書p6-2~p6-8)。
變更後之停車場用地將以服務縣126北側既有豐富社區之居民為主;另本案細部計畫停車場用地劃設面積僅勉強符合都計定通辦法之要求門檻,如取消原停車場用地改劃為其它公設用地,仍需於它處補設停車場用地以符合定通辦法最小面積要求,如此則將再增加公設用地面積,造成第一期發展區內公設比例過高之問題(現已達43.17%),連帶影響本案後續區段徵收作業之執行成效。
3、未來引進產業建議考量著重客家文化特色。
遵照辦理;為符合現今市場多樣化之需求,本案將於細部計畫書中訂定彈性的產業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
4、北勢溪與後龍溪沿岸自然生態應予以維護,並考量其親水性。
遵照辦理;本案對北勢溪之維護與利用詳參P5-9、P5-10~P5-11、P5-16、P5-27~P5-29。
後龍溪部份因其現況已興築堤坊完竣,且部份堤坊亦與後龍-汶水線東西向快速道路共構,因此在維持原防洪功能的前提下,目前暫無變更計畫。
5、計畫書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規定,是否改於細部計畫規定。
遵照辦理;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之規定將改於細部計畫規定。
(四)開發方式:本計畫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為避免造成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區段徵收前衍生核發建築審查意見補正說明執照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辦理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苗栗縣政府目前已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及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區段徵收先期作業,本案應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遵照辦理;未來本案將依左述程序辦理都市計畫核定程序。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非都市土地編定,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未來本案將依左述程序辦理都市計畫核定程序。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1.何錦楨先生等未署日期及苗栗縣政府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一○○八一三號函轉同案陳情書陳情苗栗縣後龍鎮二張犛段249-1地號等十九筆土地為房屋密集地區,如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亦不影響整體規劃,建請體察民意,儘速修正「高鐵苗栗車站特定區」第一期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將苗一二六線新、舊二條道路至高鐵路線間之土地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以節省公帑,並保障居民權益乙案。
2.苗栗縣政府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九四七七三號函轉陳昭瑜君九十三年九月八日陳情二張犁段3027地號土地位於高鐵特定區計畫內之建成區,因無路可通,建議增設十公尺計畫道路或另闢道路,以利交通乙案。
編號1:建議維持現有區段徵收辦理範圍之決議,其理由如下:
1.陳情標的僅四筆土地屬建築用地(甲建、丁建),其餘各筆均為農地,若不納入區徵,則未來變更為住宅區後,不但無需與區徵範圍內之地主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且土地價值將因而增值,對於區內其他納入區徵範圍之現有住戶恐失公允。
2.本區如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將導致規劃抵價地面積不足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區段徵收計畫無法執行3.陳情人陳情位置內有一座高壓電塔,按目前工程規劃將施作電力地下化工程,如不納入區段徵收,則屆時將衍生電力系統地下化工程如何施作及費用分擔之問題。
編號2:
同意採納,建議於住三與住二間新設一條東西向十米道路以為陳情基地之進出道路。
附件三苗栗縣政府93年10月11日府工都字第0930108867號函附資料(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回應情形)審查意見補正說明(一)開發範圍:本案計畫範圍約為440公頃,基於確保計畫具體可行、考量政府財政拮据、本特定區人口成長緩慢及未來產業引進尚未確定等因素,建請苗栗縣政府就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內,必須以區段徵收方式無償取得之各類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重新檢討規劃及縮減各類土地使用面積(如車站專用區、產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以落實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本案計畫面積應視實際需要核實檢討辦理」之決議。至於為配合台鐵豐富車站遷建所需之最小車站專用區面積,請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重新檢討後提供縣府參考辦理。
(一)關於檢討求得最精簡之車專區、產專區及公共設施面積部份1.縣府於93.9.3邀集高鐵局、高鐵公司、台鐵局等相關單位研商車站專用區縮減用地規模問題,會議決議將車專區3(台鐵車站)用地由原2.82公頃縮減為2.04公頃、車專區2(高鐵車站)用地由原7.26公頃縮減為7.08公頃,該台高鐵用地縮減部份則劃設為公園與停車場用地(參照附件五)(略)。
2.產業專用區目前區內共劃設3處,其中位於高鐵車站前之專1及專2用地,縣府將積極推動招商行銷工作,而專3用地位於高台鐵間,極適宜作為本縣文化產業示範櫥窗,向過往旅客展示本縣文化藝術產業之美,故不建議刪減。
3.公共設施用地部份均是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劃設,其中公園用地(含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經檢核後較規定面積超出4.96公頃,然超出部份係屬本特定區都市防災系統之滯洪池用地範圍,因此不建議刪減。
(二)關於最精簡之第一期發展地區面積1.本計畫針對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研擬三種替選方案(詳附件二)(略)。
2.試算結果顯示方案一所劃設之抵價地面積可滿足96%地主領取,總開發經費最高,然可標讓售土地與現有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屬最為可行之方案;方案二及三雖總開發經費較方案一為低,然因住宅區面積較少之故,屆時易衍生抵價地劃設不足、地主無地可領之問題,且其可標讓售土地已超出市場交易價格,恐將提升日後縣府土地標售作業之困難度。綜合上述理由,本計畫乃建議採用方案一(204公頃)為本案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
(二)土地使用計畫調整原則:
1.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內之土地,請依前項意見核實檢討規劃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遵照辦理,核實檢討後之第一期發展地區面積及土地使用分區規劃面積詳參附件一(略)。
2.後期發展地區內已有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縣府鑑於本案後期發展地區目前尚未審查意見補正說明畫者,請規劃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能研定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為避免衍生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後期發展地區已統一修正為農業區,僅道路部份依現況劃設計畫道路,保留未來發展需要。
3.其餘後期發展地區土地依計畫書規定係由縣政府統籌開發或私部門申請開發,在後期發展地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如園道用地、體育場用地)並未配合編列預算先行開發之情況下,可能造成後期發展地區未來開發之困難,並衍生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建議應修正劃設為農業區,預留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
縣府鑑於本案後期發展地區目前尚未能研定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為避免衍生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後期發展地區已統一修正為農業區,僅道路部份依現況劃設,保留未來發展需要。
4.至於前開農業區內日後如有縣府必須推動之重大設施建設(如流行音樂中心、巨蛋棒球場),需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請另案以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方式為之。
遵照辦理。
(三)與會代表建議事項:
1.產業發展:本計畫案應提出未來擬引進之產業類別、規模需求評估及如何引進產業措施,並重新檢討人口推估之合理性,進一步調降計畫人口,作為縮減第一期開發地區範圍之重要參考依據,以強化本案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規劃之合理性。
關於本案產業引進類別、規模及措施等部份已補充相關內容(詳參附件三)(略),未來將增補於主要計畫書第五章第四節。
本案計畫人口引進部份則以需求面及供給面進行補強分析,訂定未來計畫人口為40,000人(詳參附件四)(略),未來將增補於主要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
2.土地使用及交通運輸:
(1)請補充說明本案土地使用配置、街廓劃分及交通系統規劃原則。
(2)有關污水處理廠用地北側狹長住宅區之規劃原意、園道8與溝4間住宅區如何利用、園道13與溝9東北側農業區如何利用、是否預留適當客家文化資產保存空間、產業專用區與車站專用區是否可集中規劃、在產業專用區開發主體未明確下是否僅得供文化休閒產業發展使用,以及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與本特定區計畫之發展關係等,請補充說明。
(1)遵照辦理,補正說明如后。
本案土地使用配置乃以運輸導向發展型態(TOD)為其核心理念,於高鐵、台鐵車站周邊配置較高發展強度之商業區與產專區以期作為全區發展動力,同時周邊則輔以五處鄰里單元,提供居住、教育及休憩機能,未來將增補於主要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
參照本特定區內私有地主總歸戶之成果,約有25.78%之地主領回抵價地面積在1,000㎡以上,且其領回面積佔全部總領回面積之71.62%,顯示本特定區內大部分私有土地乃由少部份大地主所持有,因此住宅區及商業區等抵價地多採大街廓方式劃設。其中區內主要道路二側為塑造整體景觀意象大街廓,深度約介於100至150公尺審查意見補正說明並鼓勵整體開發;鄰里單元內則留設80公尺深度之較小街廓;另為滿足部份小地主領地需求,亦劃設有40公尺深度之小街廓。
本案交通系統乃考量台鐵鐵軌路塹、路堤之阻隔及高鐵鐵路橔柱之限制,分別於高鐵車站南北二側適當地點各規劃一條東西向35公尺園道,另拓寬南側既有126縣道至30公尺形成區內三條東西向主要道路;同時為銜接區外三條高鐵聯外道路,亦於高鐵西側新闢南北向之35公尺園道,與台13甲形成區內二條南北向主要道路,並形成區內井字型路網,未來將增補於主要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
(2)遵照辦理;補正說明如后污水處理廠用地北側狹長住宅區已依細部計畫內容修正為停車場;園道8與溝4間住宅區也依細部計畫內容修正為綠地、園道13與溝9東北側農業區未來將配合後期發展地區既有特高壓輸電線路之地下化工程,再變更為綠地及電路鐵塔用地。
本案產業專用區係沿北勢溪河道集中劃設於高台鐵車站周邊,從高鐵站區連綿發展至台鐵站區,形成本特定區之主要發展核心。惟現因分期分區發展之故,將台鐵站前之產專區劃設為農業區,待未來有實際發展需要時,再行變更為適當分區。
現因產專區開發主體尚未明確,特於本案細部計畫土管要點中放寬其使用組別,除可鼓勵文化休閒產業發展外,日後亦可提供作為客家文化資產保存空間使用,亦保留作部份零售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等彈性使用。
遵照辦理,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與本特定區計畫之發展關係將於本案主要計畫中第二章第二節予以補強說明。
3.公共設施:
(1)本案計畫人口為四萬人,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並應就醫療、警政設施檢討規劃,如有不足,(1)遵照辦理;本案第一期發展地區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留設足量之公共設施用地(詳參附件一)(略),至於醫療、警察局、戶政等機關設施,審查意見補正說明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
(2)至於本計畫區內公園用地、綠地等面積約僅佔全部計畫面積之3.61%,如再加上園道用地之二分之一(3.45%),僅佔全部計畫面積之7.06%,苗栗縣政府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予以補足,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有關公園、綠地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全部計畫面積比例之規定。
(3)有關北勢溪為本計畫區內重要生態社區親水綠帶應完整連接不宜中斷、公園兼滯洪池分布是否適當及是否應分別規劃、社區儲水池(或水塔)是否可集中規劃設置、垃圾如何處理、車站週邊停車場規劃情形、公園綠地應均衡分布,以及易淹水地區應朝向雨水透水性系統規劃等,請補充說明。
鑑於本特定區南側鄰接苗栗都市計畫區及縣政府權責單位考量人力運用之故,暫不新設。
(2)本案細部計畫公園用地、綠地等五項用地經檢討已達第一期發展地區總面積之12.38%,已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詳參附件一)(略)。
(3)此部份補正說明如后。
北勢溪屬計畫區內之重要親水空間,已結合本特定區內公園綠地及法定空地管制手法串連成連續性開放空間,僅部分因車行交通需要,將河道改以箱涵方式設置於道路下方。
本案滯洪池係按現地地形及水系、集水分區等條件予以整體規劃,共分九處,該九處滯洪池用地已結合公園規劃,平時提供景觀休憩空間,颱風或水患期間將發揮滯洪功能,降低災害衝擊,達到最大土地利用效益。
本特定區未來配水管線系統經自來水公司檢核供水水壓及基地高程後,規劃直接配水,並無須增設高架水塔及配水池等設施。
本案未來所產生之垃圾皆屬生活垃圾,將按權責由後龍鎮及頭屋鄉公所清運,統一於竹南區域性焚化爐焚化處理。
本案停車場係依服務半徑350公尺為配置依據,雙鐵車站周邊地區之停車則統籌設置於台高鐵車站專用區內。
本案結合區域排水需求及雙鐵車站專用區統籌配置公園,並透過區內規劃之35公尺寬井字型園道系統予以串接,應可提供充裕開放空間予居民使用。
為增強本區土地之透水性,本案已於第一期發展地區土管要點中規定第一期發展地區內法定空地應予以綠化,其綠化面積不得小於二分之一、且公園、綠地內所留設之人行步道,其鋪面應以植草磚或透水性材質之地磚舖設,公園之綠化面積所佔比例不得小於百分之五十。
4.其他:
(1)本案區段徵收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如(1)遵照辦理;本案第一期細部計畫區段審查意見補正說明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有關各類交通運輸系統工具(如高速公路、高速鐵路、鐵路)之交通時間與成本,可能引入本計畫區之旅次量等,應作比較分析,以瞭解其是否具有競爭力,並進一步配合規劃相關設施。
(3)建議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應採取更積極之態度,以爭取豐富車站遷建後由高鐵車站出入旅次衍生之轉乘之客源。
(4)有關實施區段徵收之第一期發展地區,應瞭解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取抵價地之意願及配地規模需求,作為後續細部計劃街廓劃分之參考依據。
徵收工程及高鐵車站之開發如涉及環評程序,將由權責單位於實質開發前,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2)遵照辦理,此部份說明如后;本計畫運輸需求模式將本特定區使用之運輸工具分為大眾及私人兩類,大眾運具運輸工具包括高鐵、台鐵及客運公車,私人運具又分為汽車及機車兩類。模式中對於各種運輸工具之間分配比率的轉換,係以巢式層級方式加以處理,先建立大眾及私人運具轉換曲線,再由大眾及私人旅次進行各運輸工具之分配。
在建立各層級的轉換曲線時,主要係利用各運輸工具旅行時間及成本分析比較,取得轉換曲線的最適方程式,再進行旅次量分配。其中高速公路、高速鐵路及鐵路均分別以現況及規劃之平均行駛速率90、200、100公里小時以及單位行車成本4.5、2.5、1.5元/公里之預設條件,同時考量高速公路銜接一般地面道路以及高速鐵路及鐵路之轉乘系統,進行各交通分區各類旅次旅行時間及成本之分析比較。
結果顯示高速公路小汽車之可及性較佳,但成本較高,且行駛時間受道路車流狀況影響較大,主要服務計畫區與鄰近都會區各城際間之私人旅次;高速鐵路則具有快速、準點之優點,惟可及性需藉由轉乘系統來擴充,服務範圍以苗栗地區至西台灣半部各都會區之長程大眾運輸旅次為主;而台鐵系統具有準點及較低旅行成本特性,台鐵捷運化之後則主要服務苗栗都會區內之通勤及短程大眾運輸旅次。
本計畫依運具分配模式進行各交通分區各類旅次之運具分配分析,求得計畫區各運具之旅次數(參見計畫書表4-14),其中私人運輸工具旅次佔總旅次75%、大眾運輸工具旅次(含高鐵)佔總旅次25%,本計畫即依此旅次分配量規劃相關配合設施。
(3)已與縣府研商確立新站用地規劃,後續將配合區段徵收及高鐵車站工程共審查意見補正說明同推動。
(4)本案區段徵收作業已由苗栗縣政府地政局委外辦理,其中經由問卷調查方式瞭解未來區內地主領取抵價地比率約為70%,同時於規劃初期亦已進行私有地主總歸戶分析,並依分析結果劃分細部計畫街廓,其劃設結果經縣府地政局檢核後,認為現階段規劃街廓深度尚稱適當,無須修正。
(四)開發方式:本計畫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為避免造成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區段徵收前衍生核發建築執照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辦理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苗栗縣政府目前已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及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區段徵收先期作業,本案應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遵照辦理;未來本案將依左述程序辦理都市計畫核定程序。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非都市土地編定,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未來本案將依左述程序辦理都市計畫核定程序。
(五)計畫書、圖修正事項:
1.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計畫書第六章實質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附錄一都市設計管制準則,建議刪除,且計畫案名應確定為「擬定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案」。
遵照辦理;已刪除主要計畫書第六章實質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及附錄一都市設計管制準則並配合修正計畫案名。
2.本特定區計畫河川區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同意之後龍溪治理計畫範圍線劃設,惟計畫圖上東西向快速道路似與該河川區範圍重疊,請縣府及經濟部水利署查明後,將重疊部分修正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或「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遵照辦理;已洽第二河川局確認以用地徵收範圍為後龍溪治理計畫範圍線,並配合修正相關書圖完成。
3.計畫書內如有需配合更新資料(如高遵照辦理;已配合更新高鐵車站聯外審查意見補正說明鐵車站聯外道路)或前後不一致部分(土地使用與交通運輸計畫目標年、高速鐵路苗栗站通車時間),請檢討修正。
道路及高鐵苗栗站通車時間等相關資料。
本案運量推估預測部分係依據高鐵局推估資料,全線目標飽和營運期民國122年,進行模擬評估屆時加計本特定區衍生交通量,周邊道路系統在一定運轉服務水準下須配合拓寬之計畫寬度,應不致與本案計畫目標年發生衝突矛盾狀況。
4.計畫圖「示意」二字請刪除,並於計畫圖標示聯外道路情況。
遵照辦理;已配合修正相關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