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61-審議事項-第7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文小53」用地及低密度住宅區為市場用地及商業區、「文中36」用地為「文中小4」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61
案件id
enX1i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2月1日第23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94年3月11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1075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第1頁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引述「二、市地重劃辦法第七條」乙節,因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予以刪除。
- 二、本案開發方式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乙節,請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
(一)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於完成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本案經本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完成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
(1)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
(2)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
(3)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 三、有關本案應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乙節,據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業經該府地政單位評估可行,爰本案原則同意,惟請台南縣政府將相關證明文件正式函送本部備查,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