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61-審議事項-第11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61
案件id
xuX6q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20日第8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3年12月15日府建都字第093024401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經本會94年1月25日第60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林委員俊興、邱委員文彥、喻委員肇青、黃委員德治,共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4年2月24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係高雄縣政府因興達港漁業特定區內崎漏村屬舊聚落,其房屋密集狹小,90%以上地區均已建築使用,若依「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遠洋漁港部分)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執行,確有困難,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擬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因本案係屬專案通盤檢討性質,建議修正案名為「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本案係屬通盤檢討性質,法令依據建議增列「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另審核摘要表之「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一欄之說明及計畫書「壹、緒論之二、法令依據(三)」(第2頁),所載「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第1條」及「高雄縣政府建設局92年10月24日九二建局都字第0922012354號函」,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建議刪除,請改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敘明。
(三)因本案係屬變更都市計畫案,建議修正審核摘要表之「擬定都市計畫機關」為「變更都市計畫機關」,另本案於公開展覽期間如確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與審核摘要表記載內容不一致,請查明補正。
(四)為確保興達港漁業特定區整體都市景觀品質,促進崎漏舊社區內窳陋地區之再發展,建議高雄縣政府採都市更新方式推動辦理該地區之重建、整建與維護,並鼓勵以社區總體營造方式進行開放空間之改造,以改善地區環境品質,必要時得另循辦理個案變更方式留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充實防災空間。
(五)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點住一(擴大範圍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住二(原計畫範圍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
「住一」(擴大範圍部分)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且建築樓地板面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住一(擴大範圍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住二(原計畫範圍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
「住一」(除崎漏舊社區外之擴大範圍部分,詳附圖一)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且建築樓地板面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崎漏舊社區原有興建之房舍及基地面寬約四點五公尺小於現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規定之最少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舊社區之房舍無法改建,故將崎漏舊社區排除。
- 一、考量崎漏舊社區內原有合法建築之基地面寬平均約為4.5公尺,難以符合最少面寬不得低於6公尺之規定,故同意崎漏舊社區不受最小建築基地面寬限制規定。
- 二、為改善興達港特定區內住宅區停車問題,爰建議修正住一(含崎漏舊社區)、住二均需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留設停車空間。
- 三、變更後新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如下:『住一(擴大範圍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住二(原計畫範圍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
住一(擴大範圍部分)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
但崎漏舊社區(詳附圖一),不在此限,)住一(擴大範圍部分)、住二(原計畫範圍部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點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1.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訂定下列獎勵措施: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規定辦理。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廢除,目前獎勵措施依據多以「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規定辦理。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點擴大範圍部分高雄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該範圍內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除崎漏舊社區外之擴大範圍部分(詳附圖一)高雄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該範圍內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崎漏舊社區原有興建之房舍、基地面寬及建築面積均較小,未來如舊社區之房舍進行改建需依相關都市設計準則以及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將會造成崎漏舊社區居民以及都市設計委員會之困擾,故將崎漏舊社區排除。
- 一、考量崎漏舊社區內原有合法建築密集,基地狹小,已建築使用部分達90%以上,若個別申請建築案件均須經都市設計審議方式審查通過始得建築開發,將造成困擾,故同意崎漏舊社區申請建築時免送都市設計審議,並建議以都市更新及社區總體營造方式改善都市景觀及美化環境。
- 二、變更後新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如下:『擴大範圍部分高雄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該範圍內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但崎漏舊社區(詳附圖一),不在此限,)崎漏舊社區(詳附圖一)內窳陋地區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優先劃定都市更新範圍,並鼓勵以社區總體營造方式改善社區環境。』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點擴大範圍部分內下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表規定退縮建築。
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除崎漏舊社區外之擴大範圍部分(詳附圖一)內下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表規定退縮建築。
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崎漏舊社區原有興建之房舍、基地面寬及建築面積均較小,未來如舊社區之房舍進行改建需依相關規定,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改建後之房舍建築面積將大幅減低,影響崎漏舊社區居民權益,故將崎漏舊社區排除。
- 一、由於崎漏舊社區內並無計畫道路,既成巷道寬度僅約2公尺至8公尺不等,其建築線之指定,依高雄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以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4公尺或6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考量崎漏舊社區內建築基地面積狹小,若要求依現行規定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將造成執行困擾,爰建議修正崎漏舊社區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1公尺建築,以留設足夠道路寬度,供防救災避難使用,並兼顧當地實際發展需要。
- 二、變更後新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如下:『擴大範圍部分內下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表規定退縮建築。
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除崎漏舊社區(詳附圖一)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一公尺建築外,其餘地區均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前院退縮深度退縮部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設置圍牆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退縮二公尺。
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設置圍牆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不得小於六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設置圍牆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崎漏舊社區(詳附圖一)之建築線指定,應依高雄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