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71-宣讀/確認事項-六、確認本會第606次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id
MOIO6071
案件id
fCXKW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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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確認本會第606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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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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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僅供參考”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堤防用地為堤防兼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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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3月3日第33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4年3月28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16045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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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請縣政府查明本案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則請重新依規定補簽准後,將核准文件影本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並將法令依據載明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二、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堤防用地為堤防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特二號道路建設計畫)案」,以符實際。","三、請縣政府查明本案實際所需經費情形並將相關文件補納入計畫書敘明,俾便查考;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2年8月4日都字第0920003936號函說明二之(五)「並在綠、美化及接近生態工法之原則下妥適施工。」乙節,應請一併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執行。","四、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公民或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欄記載有誤,請補正。","五、計畫書、圖之製作,請縣政府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辦理,以資妥適。","六、本案變更範圍所需用地涉及多少筆地號土地,請縣政府查明補正。","七、將計畫書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乙節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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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部分埔墘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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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25日第33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4年3月11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11981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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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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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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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3月3日第33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4年3月29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15665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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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將「事業及財務計畫」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規定。","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公民或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欄,請妥為修正,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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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綠地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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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93年11月1日第14屆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3年11月10日府城鄉字第093028792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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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縣政府依內政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經提本會第599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變更地點緊鄰加油站,考量儲油槽之安全性及縣政府財務計畫與實際闢建期程之問題,為其週延,併入本會專案小組刻正審議中之『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本會郭委員瓊瑩(召集人)、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之專案小組分別於93年12月31日、94年1月6日及94年3月10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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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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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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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因現行「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不足,且未劃設體育場所,故擬變更部分住宅區(面積0.03公頃)、農業區(面積7.56公頃)、綠地(面積0.02公頃)為體育場用地(面積5.94公頃)及道路用地(面積1.67公頃),以符實際之發展需要及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不足,故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東側變更後體育場用地、道路用地及住宅區間,所夾雜之狹長農業區,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供桃園大圳2-5號池給水路使用,為符合實際,故照原公開展覽草案(變更農業區為灌溉設施專用區)通過,並將案名修正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綠地為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體育場用地、灌溉設施專用區及道路用地)案」。","二、本案增設12公尺道路用地部分(即變更住宅區、農業區、綠地為道路用地部分),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配合龍安國小作為學校次要聯外道路使用而劃設,並經該府評估替選方案中之最佳方案及「龍安國小設校專案小組」會同相關單位與村里長多次會勘確定。為顧及實際需要與行車安全,故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及該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該道路交叉口之槽化設計方案(如附圖一)通過;又為考量龍安國小將於94年下半年正式招生有其迫切性,故採納桃園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本案同意先行報內政部核定。","三、本案原規劃20公尺聯外道路用地部分,考量現有加油站經營使用現況及減少與東側12公尺道路用地銜接寬度之差異性,故同意照桃園縣政府於會中所提意見將縱向道路用地部分向右調整約5公尺及將道路用地寬度修正為18公尺(如附圖二),並請桃園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四、計畫書中之法令依據「二、桃園縣政府依內政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認定係屬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建議予以刪除,如有需要,請改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敘明或以附件方式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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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綠地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12公尺道路之工程槽化設計圖附圖二: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綠地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桃園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所提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第5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光復都市計畫(機五、八用地變更為原住民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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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月14日第11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4年3月24日府城計字第0940038031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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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花蓮縣政府依內政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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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計畫書內之法令依據「二、花蓮縣政府依內政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認定係屬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故予以刪除,如有需要,請改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敘明或以附件方式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妥適。","二、本案變更範圍計有「機五」、「機八」機關用地2處,惟查花蓮縣政府簽准個案變更時僅「機五」機關用地1處,複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之1200萬元經費已於「機八」機關用地興建完竣,為符實際,有關「機五」機關用地變更部分俟該計畫通盤檢討時,再考量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予以變更;至於「機八」機關用地部分,因花蓮縣政府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辦理變更,惟並未確實依照本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認定係屬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及由該府逕為辦理變更,故請該府重新依規定簽准後,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三、本案經查花蓮縣政府將來係供興建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活動及展演等設施使用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故將「原住民專用區」修正為「產業專用區」,並附帶條件規定:「將來開闢時應至少留設變更範圍百分之30之土地作為公共停車使用。」。","四、為統一名稱,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光復都市計畫(部分『機八』機關用地為產業專用區)案」。","五、本案「機八」機關用地變更後殘留部分機關用地,應請花蓮縣政府於該計畫通盤檢討時,妥為處理。","六、下列各點,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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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內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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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及財務計畫表項目欄記載錯誤及「機八」機關用地土地產權係花蓮縣有,土地取得欄記載為撥用,似有不符,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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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第4、9頁對「機八」機關用地使用用途記載與原計畫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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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第9、24與25頁變更面積及第9、13與14頁之變更計畫土地筆數前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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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圖,部分分區使用著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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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摘要表漏列辦理說明會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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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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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92年2月18日第553次會及92年7月8日第563次會審議完竣,除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外,其餘業經本部以92年11月14日台內中營字第0920012801號函予以核定,並經新竹縣政府於92年11月25日發佈實施在案。","二、有關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本會563次會決議:「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故建議暫予保留,退請新竹縣政府依小組意見補充詳細書面資料,並妥為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新竹縣政府以93年11月4日府工都字第0930140707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到部。","三、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素馨(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3年12月17日及94年3月10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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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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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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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為確切反映計畫區目前人口成長及活動人口聚集之現況,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就當地產業發展、需求、影響力及其與人口成長、分派之關聯性,詳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二、本鄉緊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在科學園區發展帶動及高科技產業代工轉型、升級、競爭迫使下,產業結構將朝向數位內容、資訊代工等知識密集產業為重點,故建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配合本區產業的轉型,融入生態城市概念,建構本區為新型態、領先型之計畫社區。","三、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對本計畫區自然生態、既有紋理、人文景觀等生態原形因子提出詳細調查分析,以為本區規劃、配置調整之參據。","四、本區多處水塘,請規劃單位基於環境生態保育、基地保水功能等考量下,配合整體規劃,妥為保留併供作「景觀貯留滲透水池」使用。","五、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六、為讓住民擁有美好的生活環境與充分的休閒空間,並讓河川重獲生機與活力,因此請規劃單位妥為設計規劃,讓本案北側北勢溪之整建及公園綠地遊憩系統之發展密切結合,以增加都市開放空間,並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七、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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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號道路西側與北勢溪南側(王爺壟地區)住宅區(0.15)道路用地(0.15)1.為配合道路系統銜接,將部分住宅區、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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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北勢溪現況,變更部分河川區為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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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農業區及部分公共設施整體規劃後,塑造優質之新社區。範圍內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面積佔13%,並增設國小、停車場…等湖口都市計畫嚴重不足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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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區開發","一、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通過,並將本案之住宅區、商業區分別訂為住宅區(一)、商業區(一),本計畫區其餘住宅區、商業區則請縣政府配合修訂為住宅區(二)及商業區(二)。","二、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九七五六號函:「有關都市計畫新定、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爾後應請比照本部都委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之規定,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應依左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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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工業區(0.62)道路用地(0.62)河川區(0.77)公園用地(0.41)綠地(0.17)道路用地(0.19)農業區(70.15)住宅區(34.49)商業區(2.39)車站專用區(0.35)加油站專區(0.03)機關用地(0.76)文小(2.06)文中(4.42)公園(3.65)鄰公兒(1.12)綠地(0.12)廣場(0.64)體育場(3.03)停車場(0.81)電力鐵塔用地(0.05)道路廣場用地(16.23)綠地(0.1)鄰公兒(0.09)道路用地(0.01)後,可供給湖口工業區等產業人口居住需求,引導湖口都市發展,提昇都市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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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採區段徵收開發,經縣府評估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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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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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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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用地(0.15)鄰公兒0.15)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調降住宅區與商業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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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公園用地建蔽率(15%)與容積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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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車站專用區、鄰公(兒)用地、體育場用地、停車場用地等使用及建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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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都市發展定位,塑造本區為中低密度、高品質之住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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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新增之土地使用分區性質,訂定建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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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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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湖口二通土管條文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3.12.21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為實現本計畫區永續生態生活的目標,並循序漸進的達到不浪費,再利用,再循環、再減量的評估指標,訂定相關使用管制及建築管制要點,以利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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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二、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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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二、住宅區之使用及建築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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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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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解決停車需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份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面臨4公尺人行步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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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三、住宅區住宅區(一)之建築物,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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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解決停車需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面臨五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者,不在此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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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湖口二通土管條文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3.12.21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戶,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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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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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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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三、商業區之使用及建築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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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惟建蔽率不大於7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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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解決停車需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份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面臨4公尺人行步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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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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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四、商業區商業區(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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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解決停車需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面臨五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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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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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湖口二通土管條文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3.12.21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六、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五、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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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七、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六、車站專用區以供客運運輸業之場站及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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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八、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及建築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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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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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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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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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園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15﹪。","七、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及建築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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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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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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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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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園、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興建有頂蓋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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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湖口二通土管條文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3.12.21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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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郵政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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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電所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變電所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採屋內型設計,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為綠化及種植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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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建築物,其建蔽率不得大於15%,其容積率不得大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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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15﹪;作為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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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及公(兒)用地中,現況部分有傳統建築物者,則指定予以保存並得供作社區鄰里活動中心或集會所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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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及公(兒)用地中,現況有埤塘者,應於整體規劃設計時,保留部分為雨水貯留池、生態溼地等保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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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及公(兒)用地,於開發興建前,應提送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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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本計畫區區段征收開發需要,得選擇適當之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作為現存廟宇之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湖口二通土管條文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3.12.21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安置,惟應整體規劃設計。","八、本計畫區面臨20m(含)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m建築;面臨8m(含)以上、20m以下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5m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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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如屬角地,仍應依規定退縮建築,其應退縮部分得計入為法定空地,不得設置圍牆,並應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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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項以外之其他部分,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其透空率不得小於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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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如因地形特殊者,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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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九、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雨水回收設施,並納入中水系統回收、淨化後供應清潔或庭園澆灌使用,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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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湖口二通土管條文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3.12.21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以節省水資源的損耗。","十、本計畫區建築物應設置符合規定之污水處理設施,並加強設置油脂截留槽,執行生活雜排水須經建築基地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再排至公共下水道系統。\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
十一、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建設之主要鋪面應採用透水鋪面等保水設計。\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
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並應於自建築線至牆面線之間(非人行道區域)至少種植一株(米高徑5公分以上)之喬木,其植栽種類應儘量使用原生樹種。\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
十三、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之建築基地達二、○○○平方公尺(含)以上者,應於發照前,送經「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
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湖口二通土管條文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3.12.21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照建築。\
\
十四、有關退縮建築及連續性前廊及有遮簷人行道之設置,應提送「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設置,其經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九、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物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依下列獎勵措施辦理:\
\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81條」規定辦理。\
\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十五、為鼓勵本地區建築基地大街廓開發及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等申請建築案,得由「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視開發規模及留設比例,訂定獎勵措施及原則,給予一定比值之獎勵及措施,其獎勵值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原訂容積之0.3倍。\
\
如開放空間留設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規定者,可同時獲得相關獎勵,但其總獎勵值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原訂容積之0.4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
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湖口二通土管條文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3.12.21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倍。","十、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之。\
\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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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湖口(老湖口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85年5月28日第106次會、85年8月13日第107次會、88年4月20日第120次會、92年4月4日第165次會、92年10月28日第177次會、93年5月7日第185次會及93年10月28日第19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3年11月8日府工都字第093014387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素馨(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3月1日及94年3月29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決議:本案除計畫書內之計畫道路圖表請妥為補充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湖口(老湖口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71年7月發布實施,期間於77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50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5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32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0.60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00公頃)、綠地(面積0.00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00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0.4﹪,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鑒於本計畫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僅佔總面積23.9﹪且大部分為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又本次通盤檢討經專案小組審查後已增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0.33公頃,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末段「具有特殊情形」之除外規定,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俟未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及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三、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內「三元宮」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之縣級古蹟,故將「保存區」修正為「古蹟保存區」以符實際。","四、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五、建議下次通盤檢討時,應將本計畫與「變更湖口都市計畫」案合併檢討,以利都市整體發展及土地利用之合理規劃。","六、新竹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七、變更內容明細表:\
\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0年計畫年期已屆滿,配合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予以調整。\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變計畫人口5,000人7,000人因應現有人口發展,並配合容積率調整。\
\
本計畫區人口成長趨於和緩,且目前未達計畫人口數,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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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計畫區南側三元宮西側及北住宅區(1.28)傳統建築區(1.28)保存湖口老街特殊街景,以塑造地方特色。\
\
為維護傳統建築區街廓之完整,故將本案北側面臨7公尺道路南側緊鄰農業區之全部住宅區及西側面臨3號道路之住宅區,一併變更為傳統建築區(合計總面積2.03公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側頃),以利街區整體發展。\
\
四變台一線西南側八米巷道住宅區(0.21)道路(0.30)道路(0.21)住宅區(0.30)1.局部修正道路路型,以利土地完整開發。\
\
2.土地權屬為同一人。變更範圍:湖口鄉湖鏡段729、730、734及735等地號部分土地。\
\
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變更後之道路系統,且無提供回饋計畫之意願,故維持原計畫。\
\
五變計畫區南側接五號道路、公兒二西側之八公尺計畫道路農業區(0.04)道路(0.04)為改善交通,調整道路寬度(由8公尺變更為10公尺),且已獲變更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
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路段之拓寬並無急迫性,且目前鄉公所並無開闢計畫,故維持原計畫。\
\
六逾計畫區北側湖口中學南側校區農業區(0.81)學校用地(0.81)土地屬新竹縣政府所有,現況為湖口中學校舍,配合湖口中學校園整體規劃,變更為學校用地。\
\
變更範圍:湖口鄉中勢段1157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七逾加油站用地北側,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機關(三)(0.08)電信專用區(0.08)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變更使用名稱,以符合實際使用。\
\
變更範圍:湖口鄉湖鏡段181、184、185及188等地號。\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除應維持其原來使用外,並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五款規定使用。\
\
八逾計畫區南側公兒(三)右側天主堂農業區(0.27)宗教專用區(0.27)本案土地自民國五十四年起,即為天主堂新竹教區使用至今,配合實際使用現況及湖口老街整體發展,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
變更範圍:湖口鄉湖鏡段842、844、845及846等地號。\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
附帶條件:\
\
應無償提供15%土地(0.04公頃)作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供公眾使用。\
\
修正事項:\
\
1.變更農業區(0.23公頃)為宗教專用區。\
\
2.變更農業區(0.04公頃)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
九逾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建蔽率(40%)容積率(40%)建蔽率(40%)容積率(160%)考量該院服務之需要,提高殘障教養機構專用區之容積率,以提供更好之教養生活環境。\
\
變更範圍:湖口鄉中美段1202、1207、1208、1209及1210等地號。\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
附帶條件:\
\
應無償提供6.35%土地(752.66平方公尺)作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並應自行興闢完成及維護管理。\
\
修正事項:\
\
1.依據實際需要將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120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
\
2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76.05.25辦理個案變更,經查其變更範圍依謄本登記應為11,859.01平方公尺,故本次配合實際將殘障教養機構專用區之面積修正為1.19公頃,其餘部分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並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
十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為有效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以維護良好生活環境品質。\
\
2.於傳統建築區中訂定景觀管制計畫以維地方特色。\
\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原計畫條文縣政府依94.3.1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條文本會小組審查意見","一、為保持老湖口歷史街區內原有建築景觀及有效控制區內之活動形態及土地使用強度,並提昇計畫區內之環境品質,本計畫擬定使用管制及建築管制要點,以利計畫之執行。\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
原計畫條文縣政府依94.3.1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條文本會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二、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二、住宅區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建蔽率:60%容積率:180﹪","三、住宅區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
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解決停車需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每超過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面臨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者,不在此限。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三、商業區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建蔽率:80﹪容積率:320﹪","四、商業區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
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解決停車需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每超過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面臨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者,不在此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
原計畫條文縣政府依94.3.1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條文本會小組審查意見限。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五、商業區面臨7公尺寬度以上計畫道路,30公尺寬以上廣場(包括人行廣場)及住宅區面臨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應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免再退縮。\
\
前項以外地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得計入法定空地,但不得設置圍牆。\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六、傳統建築區傳統建築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其建築基地面積係指扣除臨接老街5公尺深之騎樓部份。\
\
為保留傳統建築區之街區建物型態,傳統建築區內建築物,申請建築時應提送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且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停車空間。\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七、傳統建築區係以提供適當程度之住商混合活動使用為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
原計畫條文縣政府依94.3.1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條文本會小組審查意見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安全、衛生。\
\
為延續其原有特色及控制其適度發展,本區得為下列各種使用及行業活動項目。\
\
(一)連棟式住宅。\
\
(二)衛生及福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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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診所2.醫事檢驗所(三)一般零售業:\
\
1.日用五金2.日用雜貨3.電器用品4.服務用品、布莊5.古董、藝品店6.餅舖、果菜7.中西藥行8.傢俱店(四)日常服務業:\
\
1.刻印店2.理髮店(五)修理服務業:\
\
1.腳踏車行(六)餐飲業:\
\
1.飲食店、小吃店2.茶藝館(七)民間社團:\
\
1.宗教會館2.同鄉會、老人會3.文化、藝術社團(八)其他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認可之使用或行業。\
\
原計畫條文縣政府依94.3.1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條文本會小組審查意見","四、零星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建蔽率:70﹪容積率:140﹪","八、零星工業區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
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建築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得計入法定空地,但不得設置圍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八、古蹟保存區古蹟保存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辦理。","九、古蹟保存區古蹟保存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辦理。\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十、宗教專用區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
為維護天主堂遺址並保全其環境景觀增列:為配合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計畫,得提供小型餐飲服務及小型商店零售服務使用。\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
※原計畫殘障教養機構專用區相關規定:\
\
1.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不得超過40%。\
\
2.建築物應由基地境界十一、殘障教養機構專用區殘障教養機構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建築物除面臨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免再退縮建築外,其餘應由基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
原計畫條文縣政府依94.3.1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條文本會小組審查意見線退縮10公尺建築,退縮部分並予綠化。\
\
參見:76.05.25發布之「變更湖口(老湖口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殘障教養機構專用區)書。\
\
地境界線退縮10公尺建築,退縮部分並予綠化。","五、機關用地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200﹪。","六、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200﹪。","七、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240%,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定有關規定辦理。\
\
十二、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其他相關規定如下:\
\
(一)機關:\
\
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
(二)學校:\
\
1.文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
2.文小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
(三)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
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30﹪。\
\
(四)零售市場:\
\
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五)加油站:\
\
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六)停車場:\
\
1.停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限立體使用)。\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
\
原計畫條文縣政府依94.3.1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條文本會小組審查意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限平面使用)。\
\
2.停二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限立體使用)。\
\
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限平面使用)。\
\
3.停二得兼供自來水加壓站使用。\
\
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規定,應依據「新竹縣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原則」辦理。\
\
十三、電信專用區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
本區除應維持其原來之使用外,且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五款使用。\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十四、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植栽綠化。\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十、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之。\
\
照縣政府修正後條文通過。","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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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1土地標示:湖口鄉湖鏡段532.538.539地號土地陳情人:湖口鄉公所湖口鄉湖鏡段532.538.539等三筆地號土地總面積0.209937公頃,為農業區屬國有財產局所有,鄉公所為配合老街發展停車需求,刻正洽國有財產局辦理有償價撥用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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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農業區為停車場用地。\
\
2.為利自來水之加壓輸送,本用地得供設置自來水加壓站使用。\
\
1.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尚有不足,且變更範圍係屬公有土地故同意採納。\
\
2.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第8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溪州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綠園道)-供彰182線延伸使用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2月1日第16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4年3月31日府城計字第0940059060號函檢送計畫書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決議:本案除將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以符實際,並請切實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繪製變更計畫圖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第9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月6日第8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4年3月21日府建都字第094005752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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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知本鐵路車站附近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說明: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07月12日第123次會及93年08月06日第12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以93年12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3010115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林委員俊興、喻委員肇青、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德治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02月01日及94年03月01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六案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本案因闢建所需經費尚無著落,事業及財務計畫無法配合,故維持原計畫。","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八案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該府如能取得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繳交代金方式,委由縣政府於變更範圍附近地區覓得足夠替代之停車空間,以降低因商業行為對交通之衝擊影響原則下,則准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案部分,有關「車站專用區」得比照「車站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規定乙節,核與現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不符,應改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予以詳列其使用項目,作為執行之依據。","四、查本案係屬市鎮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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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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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台東市係台東縣之中心城市,且是新興的生態旅遊城市,為發展本計畫區為台東生活圈之服務中樞及型塑永續的生態旅遊都市意象,請縣政府補充有關產業之特色、自然生態、人文景觀之調查分析,並針對調查分析提出計畫發展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二、為創造綠意盎然道路景觀,請於計畫區內指定適當計畫道路修正為景觀道路,並請針對鄰接之土地使用分區,妥為訂定土地管制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以資妥適。","三、為落實永續發展政策,創造生態健康城市,請配合本地區自然環境及生態環境等特性,妥予考量因應都會區疾病之醫護療養、養生服務及生態走廊等設施需要規劃適當用地,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四、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7,500人核算,公園用地面積不足1.87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23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88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0.53﹪,不符「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五、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六、台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七、本案發布實施後,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應配合修正。","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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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臺東市知本鐵路車站附近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本計畫(範圍整併(變更臺東市知本鐵路車站附近地區都市計畫(493.10(變更臺東市知本鐵路車站附近地區都市計畫(622.03)【納入部分「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外溫泉部分」之範圍為計畫範圍。】1.81.5.12.內政部第351次都委會審議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外溫泉部分時,決議:「外溫泉部分溫泉大橋以東土地,係屬一般市鎮發展型態,應與鄰近市鎮計畫通盤檢討時併同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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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2.11.臺東縣政府針對上述部都委會決議開會研商,決議將屬臺東市行政轄區範圍納入本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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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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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計畫目標年96年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目標年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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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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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三變計畫人口數14,000人17,500人配合計畫範圍整併,納入部分都市發展用地,故依其面積及人口密度,提高本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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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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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計畫區內之行水區行水區(5.85)河川區(5.85)現況為射馬干溪,為統一名稱,變更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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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惟本案變更之範圍,應請台東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0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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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變計畫區北側、九號道路以北農業區(0.84)行水區(0.05)道路用地(0.89)1.於計畫區北側自四號與九號道路交叉口,續向北延伸接至臺9號省道,劃設一條20公尺寬道路,沿線土地並作必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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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銜接臺9號與臺11號省道,以構成完整道路系統,有助於促進地方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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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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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客運車站專用區東側郵電用地(0.4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41)1.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由機關用地變更為郵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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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該用地之事業主管機關表示皆無使用計畫,且土地座落鄰近火車站,為有效利用土地,促進地方繁榮而予以變更,並可補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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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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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七變知本國小南側住宅區(0.06)農業區(0.06)學校用地(0.12)1.位於知本國小南側之10公尺計畫道路,因現況落差大高達5公尺,無法開闢而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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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現況及實際地權範圍,併鄰近分區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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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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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24)農業區(0.03)【臺東市建國段934地號】學校用地(0.21)【臺東市建國段902、906、909、910、926地號】八變*機一機關用地(0.08)電力事業專用區(0.08)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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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名稱,故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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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機三機關用地(0.30)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30)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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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名稱,故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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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十變計畫區南側、一號道路西側農業區(0.78)【臺東市建興段547、548、550地號及部分546地號土地。】污水處理廠用地(0.78)配合「知本溫泉特定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實施計畫」之需要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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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縣政府訂定適當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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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機二西南側農業區(0.07)【臺東市建興段683地號部分土地(面積㎡)】電路鐵塔用地(0.07)為興建楓港、大武~臺東雙分歧知本一六一仟伏輸電線路工程之需要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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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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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民*機二機關用地(2.10)農業區(0.08)住宅區(2.18)【1.附帶條件:相關提供捐贈事項依「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訂定之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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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帶條件變更範圍:臺東市建興段637、649、650、651、652、654、655、656、658、696等10筆地號。】1.促進地方發展及實際建設需要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機關用地及農業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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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二隸屬陸軍0961部隊所管,現況閒置,故配合實際地權範圍調整變更。","一、變更機關用地、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國防部目前並無提出實質開發計畫,故維持原計畫。","二、變更機關用地為農業區部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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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機關用地(0.14)農業區(0.14)【臺東市建興段646、648、653、657、659、660、661、662等6筆地號。】變*機五機關用地(0.10)電信事業專用區(0.10)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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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名稱,故將「電信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信專用區」,惟如擬供商業設施使用時,應請縣政府研訂適當之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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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機六西側加油站用地(0.15)加油站專用區(0.15)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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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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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知本國中東北側學校用地(0.65)住宅區(0.65)【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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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徵收土地面積0.93公頃,其中70%變更為住宅區、30%留供學校使用,並由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地重劃方式共同負擔。】1.因陳情土地歷經20多年未徵收,影響陳情人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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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92.11.11.協調會議決議:因縣府財源拮据,無法辦理徵收,故尚未徵收土地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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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1.已開闢使用之部分學校用地係由本變更案地主無償提供。2.因地籍與都計圖套繪之誤差,須予以更正。3.為釐清國小用地與國中用地之歸屬需要。」,故同意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及開發方式(如附件一)通過,惟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依下列兩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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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台東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計畫區西北側農業區(0.37)社教用地(0.37)【臺東市建和段1297、1298、1299、1300地號。】為興建卑南文物館及臺東市建和里原住民多功能集會所用地需要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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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縣政府考量未來發展及實際需要,重新研擬具體可行之變更方案,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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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知本車站前附帶條件指定市地重劃地區【指定市地重劃地區面積為50.71公頃】修改市地重劃範圍【修改後尚未辦竣市地重劃範圍面積為15.42公頃。】1.排除已辦理完成市地重劃部分,並適度調整市地重劃範圍,使市地重劃地區之開發更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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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後市地重劃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為35.03%。","一、本案請縣政府考量下列兩點意見,重新調整市地重劃範圍,並辦理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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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將緊鄰北側30公尺計畫道路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以加速30公尺計畫道路之開闢,2.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十一案土地得併入重劃範圍,並以跨區重劃方式辦理,以維護人民權益。","二、本案如准予通過後,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依下列兩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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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台東縣政府,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民2、民、民臺9線兩側四處住宅區住宅區(1.92)商業區(1.92)【附帶條件(附四):相關提供捐贈事項依「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訂定之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辦理,且應經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與縣府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為促進地方發展及符合現況需要,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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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變更案位於主要計畫道路兩旁,附近並無停車場用地,為免影響交通安全,故請縣政府再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於變更範圍內無償提供足夠之停車用地,以降低因商業行為對交通之衝擊影響原則下,重新研擬具體可行之變更方案,提請大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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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民6三號道路與八號道路交叉口南側農業區(0.02)住宅區(0.02)【附帶條件(附五):相關提供捐贈事項依「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訂定之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辦理。】為使土地地盡其利並考量建築基地完整性,將臺東市建業段517-1地號及部分498地號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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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符合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台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修正「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無法以區段徵收辦理,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詳於補充依上開規定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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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8知本火車站前之客運車站專用區客運車站專用區(1.30)產業發展專用區(1.30)【建蔽率60%,容積率180%。】為符實際發展需要,將知本火車站前之客運車站專用區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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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將「產業發展專用區」修正為「車站專用區」,並比照車站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外,其餘有關建蔽率及容積率部分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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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民9知本國小南側學校用地(0.03)住宅區(0.03)【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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