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81-審議事項-第8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河濱公園兼自來水事業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81
案件id
emgwa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4年3月29日府城計字第0940042046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河濱公園用地為河濱公園用地兼供自來水事業設施使用)」,計畫書封面「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乙語,應請刪除,修正為「擬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 二、審核摘要表之「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一欄之說明及計畫書「二、法令依據2」所載「內政部93年5月25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07208號函」,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予以刪除,請改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敘明。
- 三、本案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縣政府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 四、本案係變更主要計畫,屬都市計畫法第22條明定細部計畫書表明事項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應予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並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
- 五、本案變更計畫內容之變更面積為0.3135公頃,與附件二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及附件三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面積不一致,請查明補正。另附件三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僅增加「河濱公園兼自來水事業用地」面積,未減少「河濱公園」面積,以致總面積不符,亦請查明補正。
- 六、請補充壽豐鄉壽段1555-9、1555-25、1555-27、1559-5地號等4筆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以利查考,並請查明1559-5地號是否為非都市土地,另壽豐鄉路內段746地號地籍範圍與面積不符,請查明。
- 七、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修正計畫書內容及計畫圖圖例。
- 八、有關本案自來水事業設施之興建,應儘量採地下化方式興建,地面層並應加以綠化,以避免破壞景觀及影響河濱公園原有休憩與防洪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