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81-審議事項-第6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第一種醫療專用區、第二種醫療專用區、第三種醫療專用區、公園用地、綠地、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81
案件id
wKey6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為利長期照護醫療服務之整體開發及其附屬設施需要,申請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醫院91年3月8日(91)長庚院北字第051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91年4月8日起至91年5月7日止,分別於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91年4月22日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1年4月11日至4月13日自由時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素貞、周前委員志龍、陳前委員明竺、賴前委員美蓉、高前委員明瑞、倪前委員世標等6人組成專案小組,由林前委員素貞擔任召集人,於91年6月25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部都委會91年7月16日第53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開發案退請開發人長庚紀念醫院儘速依法報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獲致具體結論後,檢具相關審查結論及依審查意見補充書圖資料,再報部提本會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八、嗣准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93年11月1日函復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業經環保署有條件審查通過,檢附相關書件請本會專案小組續予審查。因本會歷經數次改聘,原專案小組委員均已卸任,本案經簽奉核可由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歐陽委員嶠暉、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光輝及洪委員寶川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12月08日及94年2月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會同申請變更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封面及審核摘要表之擬定都市計畫機關請修正為「內政部」,以符實際。
- 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及計畫書第3頁之法令依據引述「二、衛生署90年4月25日內衛署醫字第0900021092號函。三、衛生署90年8月3日內衛署醫字第0900041827號函。四、內政部90年9月3日台91內營字第9011927號函。」等節,因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予以刪除,如有需要,請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內敘明或以附件方式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妥適。
- 三、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有關「申請變更單位依本會91年7月16日第538次會議意見所提處理情形補充資料中所載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第五點規定:『B1區不得列入本計畫中開發…』,惟申請變更單位仍建議將該(B1)區納入都市計畫書中一併規劃變理變更,並規劃於該區興建精神科200床病床」乙節,經本部營建署函准行政院環保署查復略以:「該院預計於B1區設置精神科病床200床,依『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桃園分院第二期籌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第5點,不得列入本計畫中開發,該案定稿本5-9頁已載明:『B1區本計畫不進行開發,將待土地變更完成後併入A區並辦理差異分析後始進行開發』。故該院若經申請變更將B1區併入『財團法人長庚醫院桃園分院(4500床規模)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經審查通過後進行開發,則未違反本案審查結論」,爰同意將該(B1)區納入本次變更都市計畫案中一併規劃辦理變更,惟後續進行開發時,仍應確實依照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辦理。
- 四、本案未來開發時,有關公園、綠地及法定空地之植栽綠化時,應儘量以栽種原生樹種之喬木為主,以維護當地自然環境及永續發展。
- 五、本案變更後之土地使用係以醫療專用區為主,是以,有關計畫書中之防災計畫應請配合修正增列得提供作為附近地區災害發生時之緊急避難及醫療救護處所,以利該特定區計畫整體之防災規劃。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請申請變更單位(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依下列各點修正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報署後,逕提大會審議。
(一)土地使用規劃內容:
1.本案原則同意申請變更單位於本次專案小組審查會中所提劃設之公園用地與綠地位置範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有關景觀植栽綠覆計畫之規劃內容及相關規定,未來於開發時需沿計畫範圍周圍退縮20公尺作綠化隔離綠帶外,並於法定空地中利用不同植栽樹型、質感、色彩變化,營造空間特色,規劃開放空間為一串連系統,提高使用者可及性。同時應請將補充說明資料(含本案規劃示意圖及環境影響審查會議紀錄)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2.本案原則同意申請變更單位於本次專案小組審查會中所提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分別劃設為三種醫療專用區,以利執行;惟考量本案位於山坡地地區,為避免開發建築使用強度過高,影響水土保持,宜適度調降其開發規模,爰建議本案第一種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由50%調降為不得超過40%、容積率由200%調降為不得超過160%,第二種醫療專用區部分同意申請變更單位所提規劃內容,即建蔽率為不得超過50%、容積率為不得超過150%,第三種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由50%調降為不得超過40%、容積率由200%調降為不得超過160%。
3.有關本計畫醫療專用區之允許使用組別及項目,請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有關醫療專用區部分規定事項辦理,並請將補充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申請變更單位依本會91年7月16日第538次會議意見所提處理情形補充資料中所載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第五點規定:「B1區不得列入本計畫中開發…」,惟申請變更單位仍建議將該(B1)區納入都市計畫書中一併規劃變理變更,並規劃於該區興建精神科200床病床乙節,原則同意申請變更單位本次會中所作說明,惟因涉及是否符合上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依法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權責,請作業單位另案函請該署表示意見後,併提大會討論決定。
(三)有關本案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第二點規定,應取得B6區至桃7線之聯外道路路權,以加強本計畫區聯外道路系統之完整性;以及有關本案開發後衍生之停車需求,能否由區內停車場及停車空間充分提供滿足乙節,除有關B6區至桃7線之聯外道路位於本變更案範圍內部分,仍應於計畫圖上標繪,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部分原則同意申請變更單位於本次專案小組審查會中所提補充說明,並請將補充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周全,並利查考。
(四)本案位於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本案原則同意申請變更單位依下列各點說明,擬採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方式辦理:
1.本案計畫名稱建議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第一種醫療專用區、第二種醫療專用區、第三種醫療專用區、公園綠地、綠地、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未來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完全依照「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規定辦理。
2.配合都市計畫採主要及細部計畫合併方式辦理,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中規定室內公益性空間及自願捐贈或負擔承諾,請於本案提經大會審議通過後,對於依決議所作之自願捐贈或負擔承諾,由申請變更單位與桃園縣政府以書面協議,簽訂協議書,並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