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91-審議事項-第11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第一種保護區、第一種風景區、機關用地為土石採取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91
案件id
jruG5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9月13日第3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94年4月28日府建都字第094002145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考量本特定區之離島特殊條件需求,原則同意變更,並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及計畫書第7頁之法令依據引述「內政部89年9月13日台89內營字第8985975號」乙節,因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予以刪除,如有需要,請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內敘明或以附件方式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妥適。
- 二、計畫書第21頁有關本案回饋金之計算方式係依「開發面積」為計算基準提供回饋,為避免造成日後執行之爭議,修正為「按申請變更面積」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繳交代金計算基準,及應由本案開發單位與金門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規定提供繳交代金,否則維持原計畫使用,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規定。
- 三、計畫書第23頁有關本案之環境影響說明,部分區域將不考慮開發乙節,原則同意,並請金門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依實際需要調整本案變更範圍。
- 四、本案開發行為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於本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以資適法。
- 五、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同意照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建蔽率不得超過1%,容積率不得超過1%」通過。
- 六、為考量將來與周邊土地環境之相容調和使用,本案土地應依法申請土石採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開採計畫,及依規定期限完成,並建議金門縣政府考量將本案土石採取完成後規劃作為人工湖或其他公共開放空間使用及將土石採取完成後之最終土地再利用構想及相關配套措施,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核。
- 七、請金門縣政府應就未來金門地區土石需求與供應妥為整體規劃與配套措施,以避免任意採取土石、破壞地形、改變地貌,嚴重影響環境生態永續發展。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