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091-審議事項-第8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山上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農業區及水溝用地為河川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091
案件id
vJskRN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8日第18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4年5月4日府城都字第094009504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內政部92年8月20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10372號函。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中之法令依據「2.內政部92.08.20內授營都字第0920010372號函。」,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故予以刪除,如有需要,請改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敘明或以附件方式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妥適。
- 二、本案『河川區』之名稱及其範圍境界線應由台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三、本案係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故請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說明三規定,於事業及財務計畫中增列:「擬取得私有地時,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不成時,始得依水利法規定辦理徵收。」,以資妥適。
- 四、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開闢費用於公開展覽計畫書中記載不含用地徵收之費用為2.9億,惟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開闢經費含徵收費用仍為2.9億,故請縣政府查明,將確切之開闢費用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又為符實際,於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備註欄增列:「開闢經費得視主辦單位財務狀況酌予調整。」。
- 五、事業及財務計畫記載預定完成期限為民國97年(視預算分配狀況執行),與經濟部92.08.11經授水地字第09200140340號函敘明,本案係水利署民國93年待建工程,兩者所敘開闢時間並不一致,故請縣政府洽經濟部水利署查明後,將確切之開闢時間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 六、計畫書P7頁所載,變更詳圖參見計畫書附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經查該附圖非屬法定計畫圖,故予以刪除。
- 七、下列各點,請查明補正。
(一)計畫書內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表,請依規定格式製作。
(二)計畫書原計畫面積表,部分內容與原計畫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