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01-審議事項-第14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六龜彩蝶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01
案件id
DazNr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10月29日第63次及93年2月6日第7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3年4月12日府建都字第093006877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彭委員光輝、李委員素馨、黃委員德治、陳委員鴻益,共6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分別於93年5月11日及94年4月19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本案計畫書內容稍嫌簡略,請縣政府補充研提本通盤檢討案之計畫願景、目標、課題、策略、構想、實施方法與檢討變更原則等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二)本案係以「彩蝶谷」為名之風景特定區計畫,應請查明本計畫案擬定之緣由,及補充本計畫區之自然環境資源及特色等之調查與分析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符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三)本通盤檢討案自民國88年公告徵求意見迄今逾5年餘,計畫書所臚列之現況居住人口、土地使用情形、公共設施之取得及開闢情形等應予充實更新,請補列至92年底資料。
(四)茂林國家風景區業於91年成立,請補充本計畫區與該國家風景區間,在觀光遊憩發展之角色與定位等相關說明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五)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應明確表列尚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位、面積,除公園、綠地、學校外,其餘依實際需要檢討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檢討,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檢討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
(六)為提升本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當地居民整體生活環境品質,應補充加強計畫人口、公共設施水準與容積率管制三者之整體規劃內容,並應建立都市設計與景觀管制、容積移轉等機制相關規定,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內容及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七)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有關「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應請於計畫書適當之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八)本案河川區範圍,應依經濟部及本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規定,由水利主管機關妥予認定,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及查考。
(九)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近年來本計畫區內有關吸引蝴蝶覓食之蜜源植物(鐵刀木等)遭到砍伐,植栽環境改變,致使彩蝶數量銳減,甚至近乎絕跡,因本計畫區內原劃設400餘公頃之保護區,為確保彩蝶生態環境之永續發展,應請縣政府就如何加強保育及鼓勵栽種原生種彩蝶蜜源植物,補充研提保護區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及查考。
(十)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11案,諦願寺陳情代表列席說明該寺陳情變更內容,因案涉本部修正報奉行政院同意之「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處理原則:「..有左列各點情形者,准予授權由都市計畫核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惟如經審定免辦理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二、開發面積小於1公頃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評估確定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爰應請會同地政單位評估確定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將評估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外,並應增訂自願捐獻回饋措施,及與陳情人協議後,將協議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否則仍應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前述自願捐獻回饋措施內容(如附件一),建議應增列由寺方自願捐獻回饋停車場用地部分(其區位、範圍及面積等資料,請縣政府再與寺方協調確定,並配合修正計畫內容),應無償開放供公眾使用,且需先由寺方提供開闢完成及管理,並經縣政府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且不得要求政府徵收取得,另本案變更後新計畫內容並無「宗教專用區」,故請配合修正附件一回饋計畫相關文字內容。
(十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一計畫目標年至民國93年至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年期調整,以落實計畫指導原則。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二計畫年遊客數至民國93年100萬人次至民國100年50萬人次依據本區之遊憩潛力預測推估,調整計畫年遊客數。
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參考茂林國家風景區遊客服務中心實際遊客數,50萬人次仍為高估,故計畫年遊客數建議調整為25萬人次。
三變三停一東南側(兒一)旅館區南側(兒二)露營區東側(兒三)兒童遊樂場用地(2.15)保護區(2.15)1.原計畫區之兒童遊樂場用地與住宅區距離較遠,且大部分為私有土地。
2.本計畫區為風景特定區性質,應儘量維持原有之地形地貌。
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地區現有人口估計約僅180至190人,尚無劃設及開闢兒童遊樂場之需要,為顧及本計畫區之特性,不鼓勵開闢公共設施,故建議除變更理由欄中應加強本案變更之特殊性與背景緣由說明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四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修訂為期本計畫健全發展並配合計畫年期之延長予以修訂,以供開發建設之參據。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五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增訂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機率,對於災害發生時之救難據點、避難空間及逃生路徑妥善規劃,使防災策略能於都市計畫具體落實,故予增訂。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六變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增修訂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修訂之。
2.為促進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環境品質。
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審查意見。
七變七公一及公二公園用地(23.70)保護區(23.70)1.本計畫大部分為山林地,實無再規劃公園之必要。
2.為減少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負擔。
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之特性係為保護彩蝶,開闢公園有可能影響彩蝶生態,且現況人口僅180至190人,尚無劃設及開闢公園之需要,故建議除變更理由欄中應加強本案變更之特殊性與背景緣由說明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變八公三公園用地(11.90)河川區(1.03)保護區(10.87)1.本計畫大部分為山林地,實無再規劃公園之必要。
2.為減少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負擔。
3.河川區配合現況調整變更。
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地區現況人口僅180至190人,尚無劃設及開闢公園之需要,且為顧及本計畫區之特性,不鼓勵開闢公共設施,以避免影響彩蝶生態,故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配合諦願寺提供回饋停車場用地,請縣政府依地籍資料與地形現況,規劃停車場用地範圍,並配合調整變更新計畫內容及面積。
2.有關變更為河川區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部分,請依審查意見(八)辦理,並配合水利單位公告之河川範圍線,調整河川區範圍。
3.變更理由欄應請加強本案變更之特殊性與背景緣由之說明,以利查考。
九變九國民旅遊區國民旅遊區(6.96)旅館區(土地使用管制除建蔽率維持20%外,餘依旅館區之規定)(6.96)依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土地使用限制為得興建「青年旅社」及「國民旅舍」等有關設施,故予以調整變更。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變十停一停車場用地(0.23)廣場用地(0.23)原計畫之停車場用地係位於賞蝶道路旁,為不影響賞蝶及交通順暢,故予以調整變更。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人1旅館區旅館區(0.97)保護區(0.05)風景區(1.02)1.諦願寺於六龜風景特定區內已開發建設多年,主要以彰顯中國佛教四大名山為主題,提倡作為宗教性文教、休閒活動之環境,足令民眾心靈悠遊於自然景觀之中,薰沐宗教性靈情操,達到民眾心靈改革之目的。為使諦願寺能發揮渡眾濟世之功能,宜配合開發計畫及其產權範圍調整變更,以符1.變更保護區為風景區部分,同意諦願寺所提回饋計畫,其內容詳見附件一。
2.風景區之建築應實施都市設計,並經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通同審查意見(十),另本案備註3請修正為「為維護自然生態及蝴蝶復育,諦願寺應於風景區內栽植原生種蜜源植物。」。
旅館區(0.06)保護區(0.06)出租別墅區露營區出租別墅區(1.42)露營區(0.31)風景區(1.73)出租別墅區(0.01)露營區(0.98)保護區(0.99)露營區(1.39)風景區(1.39)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停三西側保護區(0.64)風景區(0.64)實需。
2.本計畫係為彩蝶風景特定區計畫,為顧及觀光遊憩之功能及保護自然生態,故予以變更為風景區及保護區。
過始得發照建築,其內容詳見附件二。
3.為維護自然生態及蝴蝶復育,諦願寺應於風景區內栽植蜜源植物。
註: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依現行法令修正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公尺。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退縮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
1.統一規定建築物單一樓層高度限制為3.5公尺,依此換算。
2.為提升環境品質、解決停車問題,增訂建築物面臨道路退縮及建築物停車空間標準。
考量未來若有部分基地條件特殊,而無法退縮建築之情形產生時,宜保留彈性處理原則,以資周延,建議加註但書規定:「但基地條件特殊無法退縮建築,且經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其餘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依下列之管制:
- 三、其餘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依下列之管制:
1.修訂建築物停車空間標準,增加停車空間。
2.避免基地過於細碎,提升建建議除本點序文修正為:「三、除住宅區外,其餘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依下列之管制:
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使用區別旅館區性質一般旅館建蔽率4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度6公尺後院最小深度6公尺側院最小深度6公尺使用限制一、除為建築整地需要,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 二、總樓地板面積每200平方公尺或其超過之零數需設置1輛停車空間。
(一)使用區別旅館區性質一般旅館建蔽率2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度6公尺後院最小深度6公尺側院最小深度6公尺使用限制一、除為建築整地需要,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 二、樓地板面積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1部停車空間。
- 三、最小基地面積為2,000平方公尺,其未達標準及無法達到標準者,適用高雄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十二、十
- 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築品質,增訂最小開發規模。
」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使用區別出租別墅區性質別墅旅館汽車旅館渡假小屋建蔽率4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度6公尺後院最小深度4公尺側院最小深度4公尺業已調整變更為風景區,故予刪除。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使用限制一、得興建游泳池、健身房、車庫等附屬設施。
- 二、除為建築整地需要,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 三、總樓地板面積每200平方公尺或其超過之零數需設置1輛停車空間。
(三)使用區別國民旅遊區性質一般國民及青少年活動建蔽率2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度10公尺後院最小深度6公尺側院最小深度6公尺使用限制一、得興建青少年活動中心、交誼廳、康樂設施、球場及青年旅社、國民旅舍等有關設施。
- 二、除為建築整地需要,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業已調整變更為旅館區,故予刪除。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使用區別野餐區性質建蔽率2%建築高度3公尺前院最小深度20公尺後院最小深度側院最小深度使用限制一、僅限興建衛生設施、野餐用桌椅(但其材料宜利用當地材料料)。
- 二、不得砍伐林木及變更地形、地貌。
(二)使用區別野餐區性質建蔽率2%建築高度3公尺前院最小深度後院最小深度側院最小深度使用限制一、僅限興建衛生設施、野餐用桌椅(但其材料宜利用當地材料)。
- 二、不得砍伐林木及變更地形、地貌。
依使用限制僅限興建衛生設施、野餐用桌椅,無需限制最小深度,故予刪除。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使用區別露營區性質建蔽率5%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度10公尺後院最小深度6公尺側院最小深度6公尺使用限制一、得興建露營所需、給水及衛生設施建築。
- 二、不得砍伐林木及變更地形、地貌。
業已調整變更為風景區,故予刪除。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風景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增訂為維護風景區之景觀風貌,建議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百分之六十。修正為:「風景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6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7公尺。建築物之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縣政府核准其使用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必要時得提送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六)使用區別機關用地性質旅遊服務中心建蔽率4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度6公尺後院最小深度6公尺側院最小深度6公尺使用限制一、得設蝴蝶展示、管理、旅遊商業及郵電服務等設施。
- 二、區內不得供遊客住宿。
- 三、區內禁止車輛駛入。
(四)使用區別機關用地性質旅遊服務中心建蔽率4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度6公尺後院最小深度6公尺側院最小深度6公尺使用限制一、得設蝴蝶展示、管理、旅遊商業及郵電服務等設施。
- 二、區內不得供遊客住宿。
「使用限制三、區內禁止車輛駛入」,該項限制不合時宜,故予刪除。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使用區別休息站用地性質建蔽率2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層樓或4公尺前院最小深度6公尺後院最小深度6公尺側院最小深度6公尺使用限制一、得興建供遊客休息、眺望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內並可酌設販賣部。
- 二、除為建築整地需要,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五)使用區別休息站用地性質建蔽率2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層樓或4公尺前院最小深度後院最小深度側院最小深度使用限制一、得興建供遊客休息、眺望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內並可酌設販賣部。
- 二、除為建築整地需要,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刪除前院、後院及側院最小深度之規定。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使用區別公園用地性質建蔽率2%建築高度前院最小深度20公尺後院最小深度10公尺側院最小深度10公尺使用限制一、除公二可興建大型蝴蝶園外,其餘僅可設置眺望亭、休息亭、衛生設施、凳椅等。
- 二、禁止砍伐林木及變更地形、地貌。
業已調整變更為保護區、河川區,故予刪除。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並應為蜜源植物。
修訂為維護本計畫區生態平衡,建議修正為:「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並應為原生種蜜源植物。」
- 五、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
(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
(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至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促進山坡地土地合理利用,維持良好居住生活環境及公共安全,增訂坡地開發準則。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旅館區及風景區之基地開發,於申請建築前應分析環境地質及基地地質,如潛在地質災害具有影響相鄰地區及基地安全之可能性者,其災害影響範圍內不得開發。但經依法登記開業之相關地質專業技師簽證,可以排除潛在地質災害、確認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潛在地質災害發生及維護基地開發安全,故增訂基地開發之相關地質調查分析及地質技師簽證等相關規定。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旅館區及風景區開發時應自行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增訂自行設置環保設施之規定。
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本計畫區之特性係為保護彩蝶,為維護生態平衡,建議增訂保護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如下:「保護區為維護彩蝶生態環境,其土地使用及禁止行為,除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規定外,並應配合彩蝶習性加強造林、育林、鼓勵栽種原生種蜜源植物,並禁止騷擾、獵補、採集、砍伐野生動植物等行為。」本計畫區之特性係為保護彩蝶,為避免相關開發建築影響彩蝶生態環境,建議增訂:「本計畫區於未來開發時,應鼓勵採生態工法方式辦理。」
-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同原條文。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諦願寺釋玄慧1.本寺用地計有六龜鄉六龜段57-1地號等20筆土地(面積2.3589公頃),建議由「保護區」變更為「宗教保存區」,另六龜鄉六龜段57-6地號等10筆土地(面積5.575公頃),為非都市土地,亦請准予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納入本案變更為「宗教保存區」。
2.本寺原提出自願捐獻回饋位於六龜鄉荖濃段789地號等7筆土地(面積4456平方公尺),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擬修正為六龜鄉荖濃段789地號等7筆土地內(面積4456平方公尺),同意規劃變更為停車場用地(產權仍為寺有),並於計畫確定後,由本寺負責籌湊資金設計開闢及管理。
建議將六龜鄉六龜段57-1地號等30筆土地(面積7.9339公頃)變更為「宗教保存區」。
暫予保留。
本建議變更範圍,部分係屬計畫區外之非都市土地,故建議請縣政府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研議辦理,若有變更及擴大都市計畫之必要,應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