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01-審議事項-第4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十點)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01
案件id
iFDgc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內政部94年2月1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1550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變更,並業於94年2月21日起至94年3月22日止辦理公開展覽30日,及於94年3月8、10日分別假林口鄉公所、龜山鄉公所舉辦明會完竣。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94年4月26日第607次會議決議略以:「因部分規定內容定義及管制事項尚待釐清,為期審慎周延,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七、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郭委員瓊瑩、李委員永展、林委員俊興、張委員元旭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4年5月20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併同本會94年4月26日第607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一)基於本案係將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較具急迫性及影響民眾開發權益之條文先行提出檢討,為避免影響其進度,建議同意照公開展覽草案之內容通過,並逕提委員會審議;至於上開管制要點中有關「棟」與「幢」之定義與「建築技術規則」內容不同而造成建築管理執行困擾與疑義部分,經與會委員及相關單位詳予討論後,基於下列因素,建議將上開疑義,納入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刻正辦理之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中,妥為檢討:
1.查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係訂定在先,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棟」與「幢」之定義係於93年3月10日修正發布在後(94年1月1日施行),二者雖有差異,惟據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尚不致造成無法執行,只是希望定義與管制內容能夠更加明確,以利建築管理。
2.因上開「棟」與「幢」之規定散見於本要點諸多條文中,若納入本案中檢討,因檢討成果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依規定必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恐有其他公民團體再提出意見,造成本案審議時程之延宕。
3.本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應配合本計畫之計畫目標、都市發展定位願景、土地使用整體構想、當地自然環境與社會發展等因素重新再作深入研討整體考量,非本案(本要點第十點、第二十點)之檢討範圍,宜另案再詳予檢討。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部分:
表三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點變更對照表變更條文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條文新條文第二十點住宅區內1宗基地建築2棟以上建築物時,其鄰棟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一)前後鄰棟間隔:
1.兩建築物面對面及面對背部分,不得小於兩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1倍,並不得小於10公尺。
2.兩建築物背對背部分,不得小於兩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3倍,並不得小於5公尺。
3.第三、四種住宅區兩相鄰建築物不得小於4公尺。
(二)側面鄰棟間隔:
1.第一種住宅區不得小於相鄰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2倍,並不得小於2公尺。
2.第二種住宅區不住宅區內1宗基地建築2棟以上建築物時,其鄰棟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一)前後鄰棟間隔:
1.兩建築物面對面及面對背部分,不得小於兩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1倍,並不得小於10公尺。
2.兩建築物背對背部分,不得小於兩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3倍,並不得小於5公尺。
3.第三、四種住宅區兩相鄰建築物不得小於4公尺。
(二)側面鄰棟間隔:
第一、二種住宅區不得小於相鄰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2倍,並不得小於2公尺。
- 一、依據內政部93年11月15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角地退縮建築相關規定及執行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 二、第一種住宅區建蔽率40%,容積率120%;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150%。
- 三、原計畫書誤繕,將第一、二種住宅區側面鄰棟間隔規定倒置。
- 四、為避免影響台北縣政府已標售土地地主之權益,將兩種住宅區側面鄰棟間隔規定調降一致。
將第一、二種住宅區側面鄰棟間隔規定予以統合。
併審查意見(一)辦理。
變更條文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條文新條文得小於相鄰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3倍,並不得小於3公尺。
(三)垂直鄰棟間隔(如T型垂直):
1.不得小於兩棟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3倍,並不得小於4公尺。
2.第三、四種住宅區兩相鄰建築物不得小於4公尺。
(三)垂直鄰棟間隔(如T型垂直):
1.不得小於兩棟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3倍,並不得小於4公尺。
2.第三、四種住宅區兩相鄰建築物不得小於4公尺。
(三)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點部分)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人二桃園縣政府計畫區建請檢討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點,有關「棟」與「幢」之定義分別與適用性。
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棟」與「幢」之定義不同,其規劃原意究係規範「棟」或「幢」。
1.目前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係以「棟」進行建築管理規範,至其它建管執行事項係屬縣府權責。
2.本管制要點並未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內「棟」、「幢」之規定內容;如有衝突或執行困難之處,擬請縣府提出具體修正條文,提請討論。
併審查意見(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