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0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南港區經貿段四二地號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電信用地為商業區(供商務設施使用)主要計畫案」復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01
案件id
vynpp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3年10月29日第535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3年12月29日府都規字第09328236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本會94年1月25日第60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係為配合南港軟體園區後期發展計畫需要,時程上並無變更之急迫性,應維持原計畫電信用地。惟本案若經市府檢討仍有變更之必要者,應請市府重新檢討本案基地在南港經貿園區所扮演之角色、變更後對於周邊交通(含停車空間規劃)與環境之影響分析、提供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以及電信用地之使用需求等事項後,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以資周延。」,經台北市政府94年3月31日府都規字第09411906100號函補充說明資料,並以94年4月26日府都規字第09413107500號函對本案提出復議,查核後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82條規定,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台北市政府申請復議理由及內容(如附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變更臺北市南港區經貿段四二地號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電信用地為商業區主要計畫案補充說明資料本案經貴委員會94年1月25日第602次會議審議本案決議:「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係為配合南港軟體園區後期發展計畫需要,時程上並無變更之急迫性,應維持原計畫電信用地。惟本案若經市府檢討仍有變更之必要者,應請市府重新檢討本案基地在南港經貿園區所扮演之角色、變更後對周邊交通(含停車空間規劃)與環境之影響分析、提供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以及電信用地之使用需求等事項後,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以資周延。」,經本府再檢討仍有變更之必要與急迫性,故就前述決議事項補充說明如下,俾供會審議參考。
(一)電信用地使用需求:本案原係配合南港經貿園區「資訊埠」使用而為中華電信之需求配合劃設為「電信用地」,但隨電信科技之迅速進步,民國85年之規劃已不合時代需要,因此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90.12.13函本府表示經評估後取消購置。而本府為考量該地之再利用計畫先向內政部請釋電信用地之使用權限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於92.11.27邀請內政部營建署、電信總局,及中華電信等六家電信公司進行後續之研商,會中民營業者表示未來願在經貿園區開發時提供完善之電信服務但對該土地並無使用上之需求。
(二)本案基地在南港經貿園區所扮演之角色:本案基地位於南港經貿園區北側入口,東側有捷運內湖線之經貿北站,南側為南港軟體園區。南港軟體園區在經濟部工業局所主導之一、二期成功開發後,本府C10、C11土地亦順利成為第三期之用地。由於本案基地與東、南側台肥公司所有之C6至C9四塊基地係經貿園區與軟體園區四期之發展關鍵與門面,其角色甚為重要,若能迅予變更,可配合鄰地整體規劃開發,故有速予變更以利整體規劃設計之急迫性。
因本案電信用地臨經貿園區內主要道路(50公尺林蔭大道)、並為內湖與南港間(南湖大橋)及捷運內湖線之交通通衢位置、且屬經貿園區商業軸帶之一部分,本府為鼓勵科技業者持續推動南港軟體園區三、四期發展計畫,考量本案電信用地之位置及規模,實較適作商業使用。且若與東側台肥公司所有之C6至C9(商業區)街廓整合併入南港軟體園區四期計畫之開發基地,更能符合地區整合開發、及提高公有土地利用效率等目標,故建議變更為商業區。
(三)變更後對周邊交通(含停車空間規劃)影響:原電信用地容積率為400%,變更為商業區後,容積率調降為360%,就使用量體強度部分已減低。且捷運內湖線預計於97年中完工通車;捷運南港線經貿南站亦預計於99年底完工,完工後本地區交通條件將更為便利。
再加上本案為鼓勵與週邊街廓之整合開發,賦予本計畫區與C6至C9街廓合併開發之彈性,有助於停車空間之整體規劃及留設。
(四)環境影響分析:另因南港經貿園區,屬新開發地區,故於計畫擬訂當時即以較高品質之都市環境及較完善之公共設施品質(公共設施面積達41.81%)為劃設之標準,再加上原容積率為400%,變更為商業區後,容積率調降為360%,就量體部分已減低。復以本地區捷運及公共運輸系統設施完善、商業使用集中,用地變更後亦比照鄰近街廓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以提供綠帶及休憩空間,故本案用地變更與相鄰街廓合併開發使用,對鄰近地區之都市品質及環境衝擊效果有正面之意義。
(五)公共設施負擔:本案電信用地劃設前原係供環保局修車廠及水肥第三隊使用,因南港經貿園區都市計畫擬訂當時,為電信服務之需求始配合劃設為「電信用地」供「資訊埠」使用,故該筆土地於市地重劃時,已參加重劃負擔,且屬非係以供公用使用為主之公共設施,今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應不生變更使用再回饋之問題。
綜合前述本案係為配合中央及本府推動南港軟體園區四期政策變更電信用地為商業區,且符合區位特性、公平性、加上沿三重路及經貿二路均退縮10公尺開放空間將有益於鄰近地區之都市品質及環境,故本案變更實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敬請貴委員會再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