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11-審議事項-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部分埔墘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11
案件id
Qn5qB0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25日第33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4年3月11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11981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提本會第607次會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郭委員瓊瑩、邱委員文彥、李委員永展、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5月24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4年5月24日會議審查意見:
88年6月1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中,事業及財務計畫原規定:「本計畫併同『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暨『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如因土地所有權人反對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得改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又台北縣政府因該環河快速道路用地,業已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且評估本案若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可行性低,又如由區段徵收改為市地重劃辦理亦經該府評估極具可行性,該府為解決整體開發地區之問題及帶動鄰近舊市區更新,故辦理本案之變更,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為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上開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將來建築開發時應依照水利法82條、83條及83條之1規定辦理。
- 二、請縣政府於辦理細部計畫時,對於生態、景觀、公共開放空間、環境保護設施之配置、建築量體配置、高度及洪水防治工程等應妥為規劃設計。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將變更內容新計畫「以單元式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乙段修正為「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利計畫之執行。
- 四、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將來細部計畫時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40﹪,又「開發方式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內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可行性評估係假設本案範圍內並無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故請縣政府查明該四項土地所佔面積情形,在不增加重劃負擔原則下,於細部計畫時酌予增加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以提高環境品質。
- 五、板橋係屬縣轄市,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本案本次變更內容係屬主要計畫規定之開發方式,故照案審議,惟請縣政府下次辦理本地區通盤檢討時,應確實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之。
- 六、本案整體開發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等事項,請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 七、本案開發方式變更後,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劃內容(包括公共設施劃設之項目、區位及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例)及整體開發構想(包括容納人口數、聯外道路系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配置、環境景觀保護設施、污水之處理等…)內容,請妥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
- 八、本案如經本會審議原則同意變更,建請依下列辦理:
(一)本案因不以區段徵收開發,應請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同意後再續依下列(二)之方式辦理,否則仍予維持原計畫。
(二)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案」決議文辦理之規定,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1)請台北縣政府於完成台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